1.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的历史已有几千年,但现代意义上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是从1988年开始的。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由国家拨付,施工任务由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直接下达。当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完成国家建设任务的执行者,都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缺少互相监督的职责。政府对工程建设活动采取的是单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主要依靠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工程建设活动也逐步市场化。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从1983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全国各地及国务院各部门都成立了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质量检测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在不断进行自身建设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在促进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预防工程质量事故、保证工程质量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从此,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督由原来的单向监督向政府专业质量监督转变,由仅靠企业自检自评向第三方认证和企业内部保证相结合转变。这种转变使我国工程建设监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开放的不断扩大,“三资”工程项目在我国逐步增多,加之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贷款的工程项目都要求实行招标投标制、承包发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使得国外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管理公司的专家们开始出现在我国 “三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他们按照国际惯例,以受业主委托与授权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显示出高速度、高效率、高质量的管理优势。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建设的鲁布革电站工程,作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招标中,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概算43%的悬殊标价承包了引水系统工程,而仅以30多名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雇用了400多名中国劳务人员,采用非尖端的设备和技术手段,靠科学管理创造了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三个高水平纪录。这一工程实例震动了我国建筑界,造成了对我国传统的政府专业监督体制的冲击,它引起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者的深入思考。
1985年12月,我国召开了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会议,这次会议对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作出了深刻的分析与总结,指出了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弊端,肯定了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的思路,并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为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奠定了思想基础。1988年7月,建设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接着又在一些行业部门和城市开展了工程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并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使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自1988年推行以来,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工程监理试点阶段 (1988—1993);工程监理稳步推行阶段 (1993—1995);工程监理全面推行阶段 (1996年至今)。
(1)工程监理试点阶段
1988年,建设部发出了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建设监理的范围、对象、内容、步骤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年建设部又印发了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部、交通部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建设部于1993年在天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了试点工作的经验,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监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决定在全国结束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从当年转入稳步发展阶段。
(2)工程监理稳步发展阶段
从1993年工程监理转入稳步发展阶段以来,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得到了很大发展。截至1995年底,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39个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全国已开展监理工作的地级以上城市有153个,占总数的76%,已成立的监理单位有1500家,其中甲级监理单位有64家;监理工作从业人员达8万人,其中有1180多名监理工程师获得了注册证书;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监理队伍正在形成,全国累计受监理的工程投资规模达5000多亿元,受监理工程的覆盖率在全国平均约有20%。
(3)工程监理全面推行阶段
1995年12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会上,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737号文件,即 《工程监理规定》。这次会议总结了我国七年来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对今后的监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推行的新阶段。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基础差,有的单位对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并且有些监理单位的行为不规范,没有起到工程建设监理应当起到的公正监督作用。为使我国已经起步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得以完善和规范,适应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并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1997年10月举行了全国首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将工程建设监理列入其中,它标志着 《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我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重大举措。
2.国外工程监理的发展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可以说,工程建设监理已经成为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发达国家政府贷款的工程项目,都把工程建设监理作为贷款条件之一。
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随着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其中有一部分建筑师专门向社会传授技艺,为工程业主提供技术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施工,建设监理制度出现了萌芽。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整个欧洲大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社会大兴土木,建筑业空前繁荣,然而工程项目业主却越来越感到单靠自己的监督管理来实现建设工程高质量的要求是很困难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开始为人们所认识。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为了明确工程项目业主、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界限,维护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加快工程进度,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合同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每个建设项目要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这样就导致了招标投标方式的出现,同时也促进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和国防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建设大量的大型、巨型工程,如航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核电站、大型钢铁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和新城市开发等。对于这些投资巨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建设者都不能承担由于投资不当或项目组织管理失误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因此项目业主在投资前要聘请有经验的咨询人员进行投资机会论证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决策。并且在工程项目的设计、实施等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的工程监理,保证实现其投资目的。(www.xing528.com)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监理制正逐步向法律化、程序化发展,在西方国家的工程建设领域中已形成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监理制在国际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本国实际,设立或引进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目前,在国际上工程建设监理已成为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的制度。
3.工程监理未来的发展趋势
(1)建设监理应回归其 “为业主提供建设工程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的本来定位
抛开 “建设监理”还是 “项目管理”这种名词之间的无谓争执,让建设监理回归其“为业主提供建设工程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的本来定位。从建设监理市场的竞争和开放性本质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建设监理的本质是随着工程建设领域技术的发展,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由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引发的一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惯例。因此,它的本质是根据建设项目业主的需求为工程建设提供相应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求得生存。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完善,监理更多的是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服务形式将更多样化。而且,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人责任制的深入贯彻落实,未来业主对项目投资回报的日益重视,业主们更关心的将是投资效益问题,因此未来建设监理的工作重心将逐步转移到如何用有限的资源 (工程投资、工期等)去实现最佳的目标 (工程质量、合理的建设规模),或者说更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建设规模等多目标之间的最佳组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建设项目投资的综合效益。唯其如此,建设监理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才能拥有旺盛的生命力。
(2)政府对建设监理的管理将进一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放到政策引导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随着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全社会信用意识真正地深入人心,政府应逐步退出具体细微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自身的调节作用,譬如,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各方行为的日益规范及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逐步淡化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政府在退出微观经济事务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宏观政策的研究,重点放在界定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做好监管,为行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以及公平竞争的平台。
(3)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制度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强制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现阶段 “强制监理”已经成为让监理充当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问题责任的 “垫背者”角色的最佳理由,一些地方、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监理而不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施工单位,个别严重的甚至出现重罚监理、偏袒施工的怪现象,偏离了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工程管理这一基本的出发点。也正因如此,相当一部分业主是因为政府规定必须“强制监理”以及监理能帮其承担相当的责任而请监理,并非真正从节约项目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最佳完成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若非如此,为什么现阶段在请监理的同时,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还要保留工程专业人员成立基建班子?二是少部分素质较差的施工企业,更是 “躺在”监理身上,结果监理人员成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员,否则稍有闪失就成了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这种责任界限的模糊不清,形成了表面上人人有责任、事实上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结果是损害了工程建设的效率。三是由于强制监理,形成了建设监理市场的表面繁荣,因此也滋生了一批素质不高的监理企业,这些监理企业往往通过压价竞争、人情关系等非实力比拼途径获取业务,这样的企业一旦取得业务后,又不派出或者说是根本就派不出实力强大的监理队伍开展监理工作,成为监理行业的 “老鼠屎”,拉得一些本来实力尚可的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 “同流合污”,严重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
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完善,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的,但这会有一个过程,而且应该是一个逐步缩小范围的、有选择的、理性的退出过程。现阶段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可以主要集中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上,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监理。
(4)社会对监理的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
如果政府一旦取消强制监理,“监理”这个 “孩子”就必须走出政府的襁褓,自己去经风历雨、适者生存。社会对监理的素质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监理企业必须要能提供满足业主需求的服务才能生存,因此,除了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别无他法。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组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能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反之,什么样的人才能进什么样的企业,也就能得到什么样的报酬。因此,监理从业人员要想获得更大程度的个人满足,无论是个人的经济收入还是社会地位,除了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别无捷径。
(5)监理行业结构将出现分化,出现金字塔形的构架
由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及企业自身能力的差异,监理行业的整体结构必将出现分化,现阶段存在的强势监理企业和弱势监理在同一平台上竞争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而且这种现象事实上也是极其不合理的。
第一类企业:在行业顶端的,将是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实力强大的公司。其业务可能集中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领域,从事着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选择承包商、监督管理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甚至包括项目后评估的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这样的企业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而且在相关工程领域,甚至在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中都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能力。这样的企业为数很少,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含量高、工程复杂程度大的专业工程领域,其获利将相当可观。
第二类企业:处在金字塔中间部分的企业,将是不具备自有的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但是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实力较强,而且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相当丰富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技术上有专长。这样的企业将有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这样的企业获利水平可能比不上第一种类型的企业,不存在暴利,但是总体规模将远大于第一种类型的企业,成为建设监理行业的中坚力量,其从业人员将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受人尊敬。
第三类企业:处在金字塔底层的企业,主要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或仅仅实施施工阶段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受业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种类型监理企业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受谁委托即为谁服务。该类型企业的服务利润将十分有限。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收入也将远不如第一类、第二类企业人员。
综上所述,中国建设监理的发展需要政府更为有效的政策支持,需要更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需要所有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不管冠它以何种名称,这种 “为业主的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监督管理服务”的工作终将有其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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