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GB/T 20000.l—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对标准做如下定义:“标准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l)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协商一致”。这种协商一致代表着普遍同意,即有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对于实质性问题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同时按照程序考虑了有关各方的观点并且协调了所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非强制性标准(如GB/T、GB/Z)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以及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既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在经过分析、比较和综合验证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www.xing528.com)
(4)制定标准过程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商一致”,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即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5)标准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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