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全文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概述与意义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商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在进行公平交易、引导消费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什么是食品标签?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这样定义: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凡在市场上销售的本国生产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应具有食品标签。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概述
198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GB 7718—19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并于1988年正式实施。从此我国食品标签开始步入标准化轨道。198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后,国家技术监督局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实施了GB 10789—1989《软饮料的分类》、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以及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制订了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
我国多次进行了全国性食品标签检查,使食品标签合格率逐年提高。1994年修订并颁布了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并于1995年实施。2004年5月9日颁布了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标签相关的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有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而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于2015年3月1日起废止。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意义
食品标签作为沟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一种信息传播手段,能够使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来识别食品和指导自己的消费。根据食品标签上提供的专门信息,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可以据此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当竞争的促销手段。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点与案例详解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必须要求标示的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①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②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顺序排列。如果要强调配料或成分含量时,可特别标示含量。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③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明净含量。
④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⑤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⑥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⑦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应在标识中注明。
3.可豁免的标示内容
②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 cm2。
③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4.推荐标示的内容
根据产品需要,推荐标示产品的批号、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质。
【案例分析】
案例1:某产品的主要配料是水,其中加入了少量的牛奶、坚果,产品命名为“坚果牛奶”可以吗?
答:不可以。
①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5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②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此产品主要的配料是水,加入了少量的坚果和牛奶,其产品本质上是饮料,而不是我们传统认知上的“牛奶”。此产品可以用“坚果牛奶饮料”等类似的能反映其饮料属性的名称。
案例2:如下预包装食品标签,“摇滚乐”名称是否合规?
续表
答:不合规。
①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②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的规定: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
③GB/T 19883—2018《果冻》的8.1.2规定:标签上应按4.2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摇滚乐”是商家为了宣传产品而创造的一种创新名称,不能看出食品具体的属性,从执行标准及配料中可以得出此产品的真实属性为果冻。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应该按照所执行的产品标准GB/T 19883《果冻》中规定标示其分类名称。此产品可以用“摇滚乐(果肉型果冻)”或“摇滚乐果冻”这类名字,并且在适当的位置标示“果肉型果冻”。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全文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概述与意义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概述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得以明确,食品营养标签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部分。为遵照《食品安全法》并配合其实施,2010年2月,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转为国家标准。2011年11月2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通则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其次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最后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点与案例详解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相关术语和定义
①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②营养素。(www.xing528.com)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③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④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⑤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⑥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⑦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A.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B.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⑧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⑨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⑩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食品营养标签中强制标示的内容
GB 28050规定,食品营养标签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第一条是最基本的,后三条则是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强制标示的情况,属于“条件性”强制条款。
①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NRV的百分比。
②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NRV的百分比。
③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NRV的百分比。
④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含量。
(4)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七种情形
①生鲜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干木耳、干水果、干蔬菜及生鲜蛋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②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主要包括发酵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③包装总表面积≤100 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 cm2的预包装食品。
由于包装面积小,可能无法显著标示营养标签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总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 7718附录A。
④现制现售食品。
主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⑤包装饮用水。
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等,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⑥每日食用量≤10 g或10 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调味品(味精、食醋等);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⑦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5)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按照标准规定,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而营养标签中则应标示出食品中的最终实际含量。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身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这二者会存在一定差异。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成分的标示(包括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等)应按照GB 28050中的表1要求执行。对于没有列出但我国GB 14880中允许强化的营养物质,其标示顺序应按照GB 28050的规定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同样,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其营养素的声称(包括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也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
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则应该按照GB 28050的要求标示其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果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其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也不强制要求标示。
【案例分析】
秦某在重庆某商店购买了720瓶XXX天然矿泉水。该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了特征性指标外,还标注了“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均衡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词句。秦某以该产品没有标明该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商店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对于包装饮用水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XXX矿泉水包装上标明的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属于矿泉水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可以不予标示。因此,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思考题
1.什么是“一地一证”原则?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3.请简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义。
4.食品营养标签中需要强制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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