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进行了最新的修订。
(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概述
食品召回制度是消除缺陷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是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世界公认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可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阻止其进一步扩大,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侵害,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1.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食品召回在我国起步较晚,1995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首先对食品召回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食品的公告收回是我国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雏形,此时的食品召回制度还不是现代意义的食品召回。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召回的范围、类型、级别、召回后的处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第一部以国家名义出台的针对食品召回的部门规章,至此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2015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保留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召回的有关合理内容外,进一步对食品召回做出了修改和完善。包括对实施召回的范围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调整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增加了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以及区别对待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而召回的情况;食品召回监督管理部门由质量监督部门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
为了配合和有效执行2015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8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最终形成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我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该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进行了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正式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这种方式将促使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因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促使相关方加强自身管理,同时会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净化市场环境。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质量水平。在政府强制召回的压力下,使得生产厂商对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差、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污染环境的产品将被逐出市场,不法厂商将无立足之地。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的重要举措。食品行业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食品安全问题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安全食品在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同时也给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惧与障碍。尽快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完善监管手段,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点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一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强化依法严格监管。
1.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明确主体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www.xing528.com)
(2)规范公告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
(3)严格书面报告
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4)规范信息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强化依法严格监管
(1)依法责令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2)发布预警信息
为有效防控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
(3)现场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开展效果评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5)强化责任落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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