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概述和意义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概述
为加强对食品企业生产的管理,我国于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食品生产许可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方式。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意义
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许可证的责任、义务、程序、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根本上提升了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水平,对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实施食品许可证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点和案例详解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约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最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包括了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一企一证原则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行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
3.实施分类许可
发证单元从28大类增加到32大类。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包括一般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可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等。
4.申请主体范围扩大、有效期延长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有效期延长至5年。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5.明确各项工作办理时限
受理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时限5个工作日;(www.xing528.com)
许可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最多延长时限5个工作日;
发放证书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听证时限5个工作日;
组织听证时限20个工作日;
变更申请时限10个工作日;
延续申请时间30个工作日前;
延续办理时限有效期届满前;
申请注销时限20个工作日。
6.许可证编号规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按照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及“QS”(“企业生产许可”的标识)标志,这也表明“QS”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7.特殊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案例分析】
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蜜饯”,但企业却在生产蜜饯产品的同时,还超出许可类别生产配料表标注为“黑芝麻、芝麻油、淀粉”的糕点(黑芝麻糕)。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给出了处理意见:涉案企业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只是超出许可食品类别生产食品,属于食品类别事项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食药监督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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