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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国际食品组织中的角色和责任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中心已达71个,其数目位居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国家之首。《条例》要求各缔约方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我国于1971年被FAO理事国第57届会议接纳作为正式成员参加该组织。

中国在国际食品组织中的角色和责任

(一)世界卫生组织(WHO)

1.世界卫生组织简介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是联合国系统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1946年7月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筹备会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法》,1948年4月该法得到联合国26个成员批准并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并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世界卫生日。同年6月24日,WHO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14年5月,第67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2014年至2023年传统医学战略,敦促各成员政府重视传统医学在医疗保健中的作用,并进一步提高传统医学的规范性与安全性。这项举措将推进中医药发展。目前,该组织有194个正式成员(2015年)。

中国是WHO的创始国之一。1972年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1978年10月,中国卫生部长和该组织总干事在北京签署了“卫生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协调双方的技术合作,这是双方友好合作史上的里程碑。2006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特别会议上,陈冯富珍当选为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这是中国首次提名竞选并成功当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最高领导职位。2013年2月26日下午,世界卫生组织在华合作中心主任会议在北京召开。

目前,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中心已达71个,其数目位居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国家之首。现有的合作中心分布于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覆盖了医学12个学科30余个专业。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作为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开展卫生技术合作的窗口,在促进国际与国内卫生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辐射和示范作用,现已成为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现代化,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一支重要力量。

2.世界卫生组织的机构

WH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世界卫生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审议总干事的工作报告、规划预算、接纳新成员和讨论其他重要议题。执行委员会是由世界卫生大会选出,由32名成员政府指定的代表组成,任期3年,每年改选1/3。根据WHO的相关规定,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必然的执委成员,但席位第三年后轮空一年。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非洲、美洲、欧洲、东地中海、东南亚、西太平洋6个地区办事处,总干事是秘书处行政和业务首席官员,经投票选举产生。秘书处由3800多个卫生及其他领域的专家,以及一般服务人员等组成,分别工作在总部和6个地区办事处。秘书处的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会提名,通过世界卫生大会任命。

3.世界卫生组织的目标和职能

WHO负责对全球卫生事务提供领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阐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方案,向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该组织关注世界人民健康,给健康下的定义为“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美状态”。致力于促进流行病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

4.《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

原条例是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51年发布的,用来帮助监测和控制四种严重传染病——霍乱鼠疫黄热病天花。但一些新的和重新出现的疾病以不同以往的方式传播,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疾病的跨境传染。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以下简称《条例》)的决议。2003年的“非典疫情蔓延更加速了修订的进程,先后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2月、5月,在日内瓦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其中中国政府结合自身的经验,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此后,《条例》修订草案即提交给正在召开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新《条例》的通过成为世界公共卫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该《条例》的缔约方。《条例》要求各缔约方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目前,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已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标准。自《条例》生效以来,世界卫生组织的194个成员几乎已全部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卫生条例》,并做了179项任命。世界卫生组织经常收到卫生事件警报,与通报方一起进行联合风险评估并与其他成员分享实时信息。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成员就《条例》实施的相关问题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条例》的实施能力。

(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1.联合国粮农组织简介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简称联合国粮农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是各成员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1943年5月,在美国时任总统罗斯福的倡议下,44个成员参加了粮农会议,决定成立粮农组织筹委会,拟订粮农组织章程。1945年10月16日,粮农组织在加拿大魁北克正式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FAO的宗旨是保障各国人民的温饱和生活水准;提高所有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的生活状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消除饥饿和贫困。从创建之初,FAO便致力于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来减少饥饿,提高食品营养状况,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人类健康现象。2014年3月11日,联合国粮农组织表示,在21世纪中期之前全球粮食必须增产60%,否则将面临严重的粮食短缺,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及内战。

我国于1971年被FAO理事国第57届会议接纳作为正式成员参加该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亚太、西非、东非和拉美设有区域办事处,在欧洲设有区域代表,另外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华盛顿特区设有联络办事处。

2.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工作内容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工作涉及很多领域,有土地和水资源的开发、森林工业、渔业、经济和社会政策、种植业畜牧业的生产,以及营养和食物标准等。在这些领域,应成员要求提供直接的发展援助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收集、分析并传播信息,为各成员政府提出建议;为各阶层人士关于食物和农业问题进行辩论和讨论提供一个国际论坛。1963年,为了以粮食为手段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紧急救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活动进一步扩展,联合国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合办的世界粮食计划署正式开始工作。

世界粮食计划署一方面为天灾人祸的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济,另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提供支持。随着自然资源的不断消耗和环境恶化现象的不断加剧,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联合国粮农组织也将近期工作重点转移到可持续发展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联合国粮农组织还负责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的各项农业技术援助计划,参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机构有关粮农计划的实际活动,指导世界范围内免于饥饿,并通过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质量预测组织政府间协商,推进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3.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组成机制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委派1名代表组成,每2年举行一次会议,大会负责决定该组织的政策、批准预算和工作计划,通过行动规章和财务制度。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大会所赋予的权力。理事会下设计划和财政、农业、林业、渔业及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协助理事会研究和审查各种专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秘书处是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计划。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为了在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给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促进更公平的贸易活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创建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vius Commission, CAC)。作为一个制定食品标准、准则和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的国际性机构,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便利食品国际贸易,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加工规范,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我国于1984年正式加入CAC,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其主要职能为:

①通过或借助于适当的组织确定优先重点,以及开始或指导草案标准的制定工作。

②促进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所有食品标准工作的协调一致。

③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平的食品贸易。

④批准由以上第3条已制定的标准,并与其他机构(以上第2条)已批准的国际标准一起,在由成员政府接受后,作为世界或区域标准予以发布。

⑤根据制定情况,在适当审查后修订已发布的标准。

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组织机制

CAC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成员大会(含常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和附属技术机构(各类分委员会):

(1)全体成员大会

CAC主要的决策机构是每2年1次在罗马和日内瓦轮流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并通过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其他相关事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的一个由6名专业人员和7名支持人员组成的常设秘书处来承担。

(2)执行委员会

在CAC全体成员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代表委员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副主席连同委员会选出的7名来自非洲、亚洲、欧洲、拉美和加勒比、近东、北美及西南太平洋的成员组成。

①CAC的附属技术机构。

CAC的附属技术机构是CAC国际标准制定的实体机构。这些附属机构分成综合主题委员会(10个)、商品委员会(11个)、区域协调委员会(6个)和政府间特别工作组(1个)四类。每个委员会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选定一个成员主持。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章程中,明确提出了其目的、责任规范、目标和议事规则。综合主题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适用于所有食品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保护通用原则的标准。商品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关特定商品的标准。区域协调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域性事务。此外,委员会成立政府间特设工作组(而非食品法典的委员会),以作为一种精简委员会组织结构的手段,并借此提高附属机构的运行效率。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与成员主要的机构接触渠道就是各成员的法典联络处。根据法典程序手册,法典联络处的核心职能包括:充当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与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并协调国家一级与食品法典有关的所有活动。

②联合专家委员会。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资助和管理两个专家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农药残留联合会议,二者均为制订食品法典标准所需的信息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

3.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是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自从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负责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世界的重视,并且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公平食品贸易有关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英语: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法语:Oflue international des épizooties, OIE),也称“国际兽疫局”,是1924年建立的一个国际组织。2018年5月,OIE有182个成员,总部在法国巴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作为动物卫生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动物法规和标准的制订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全球的动物卫生工作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

OIE宣称的使命如下。

①全球动物疫情的透明化。

这是OIE的首要任务。成员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必须向OIE进行通报,OIE根据疫病危害紧急程度或者定期通过OIE网站、E-mail和出版《疫情信息》《世界动物卫生状况》刊物等途径将这些信息转发给其他成员,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②收集、分析和传播兽医科技信息。

OIE收集和分析动物疫病控制的最新科技信息,然后将整理的有用信息通报各成员,以帮助他们提高控制和根除疫病技术的能力。

③为动物疫病控制提供专家意见和鼓励国际协作。

OIE向在控制和根除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方面需要帮助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尤其是向贫穷的国家提供专家意见,以帮助控制那些影响畜牧业发展和人类健康,以及威胁其他国家的动物疫病。OIE已经与许多国际性地区和国家金融组织建立了永久性联系,以保证他们能够更多地为控制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提供资金支持。

④制订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的卫生规则,保证国际贸易的卫生安全。

OIE制订一系列国际标准化准则,包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陆生动物诊断试验和疫苗手册》《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诊断试验手册》等。通过应用这些准则,成员既可以避免外来疫病和病原的侵入,又不需要设置不公正的技术壁垒

⑤提供动物源食品更好的安全保障和通过科学的途径促进动物福利。

OIE成员决定通过建立OIE和FAO/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进一步协作以更好地保障动物源食品的安全。OIE在本领域内制订的标准着重在对动物屠宰前或者动物产品的初加工过程中(肉、奶、蛋等)可能对消费者有威胁的潜在危害进行消除。

OIE自成立起,作为唯一的国际动物卫生参考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国际的认可,并通过与所有成员兽医机构的直接合作得到长足的发展。作为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之间紧密联系的一种标志,OIE已成为动物福利最主要的国际组织。正是基于上述发展目标,OIE得到了各成员和许多相关的国际和区域性组织的认可,从而也使自身获得发展,成为动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一个国际性组织。

(五)《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简介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是一个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倡导的多边条约,由设在FAO植保处的秘书处管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签约签署目的是防止由植物和植物产品导致的害虫的引进和传播,以及促进各签约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动植物卫生和检疫措施协议》的认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植物检疫国际标准影响着国际贸易。

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的职责和任务

最初,《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FAO的植保处管理,主要通过FAO的植保处与各地区和各国家的植保组织合作。1992年,FAO建立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秘书处的职责是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框架指导下,在全球范围内协调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的人员包括秘书、协调人员、植物检疫官员、植物病理学家和信息官员。秘书处的主要活动有:植物检疫国际标准的建立;规范《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要求的信息,简化签约方之间信息的交换;通过FAO与各国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合作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

3.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植物检疫措施过渡委员会及临时标准委员会成立的背景及其职能

1993年,FAO成立了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Phy to sanstary Measures, CEPM),并采用了过渡标准制定程序。1997年11月,FAO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提出建立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作为制定全球植物检疫协议的管理机构。据此,FAO组建了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ssion on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CPM),其职责是评价世界范围内植物保护的状况,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的工作计划提供指导并批准发布国际标准。

2000年,临时标准委员会(Interim Standards Committee, ISC)代替了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临时标准委员会由世界范围的植物检疫措施专家组成,每年要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所准备的文件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价和检查。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包括以下内容:规程和参考资料,有害生物监督、调查和监测,进口管制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遵守程序和植物检疫检测方法,有害生物管理,入境后检疫,外来有害生物应急响应、防控及根除,出口检疫证书。

与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有关的植物保护组织包括国家级植物保护组织和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每个签约方都应指定一个官方联络点,以便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信息的交流。各签约方的国家级植物保护组织可以作为本国的官方联络点。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有9个,分别是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加勒比海植物保护委员会、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南美植物检疫委员会、南美植物保护委员会、非洲植物检疫顾问委员会、北美植物保护组织、国际区域植物检疫组织和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中国是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成员之一。

4.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的程序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制定的程序如下:

①由国家级植物保护组织或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家工作组向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提出标准的第一草案。

②秘书处将标准草案提交给ISC。

③ISC对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价和检查后反馈给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就标准进行政府咨询。

⑤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将咨询结果再次提交ISC。

⑥ISC充分考虑政府咨询结果,对标准草案修改并反馈给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⑦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将修改后的标准提交给ICPM,并形成标准,分发给《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各签约方。

(六)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标准化领域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的标准化机构。

国际标准化活动最早开始于电子领域,于1906年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其他技术领域的工作由成立于1926年的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盟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章程于1947年2月23日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工作语言为英文、法文和俄文。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相互服务,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它的工作领域很宽,涉及除电工电子以外的其他所有学科,其主要活动是制订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和技术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性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各个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可以以正式成员或通讯成员的名义参加该国际组织。

我国于1978年9月以中国标准化协会名义参加了ISO,成为正式成员。1985年起改以中国国家标准局名义参加,我国连续三次被选为理事会成员,在ISO组织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ISO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易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咨询组织。此外,ISO还与联合国的许多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保持密切联系。根据ISO章程规定,为扩大国际的经济技术合作,增进相互了解,消除彼此间的技术壁垒,ISO还与600多个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就标准化问题进行合作。

2.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政策制定委员会、理事会、ISO中央秘书处、理事会常设委员会、特别顾问咨询组、技术管理局(包括标准样品委员会、技术咨询组、技术委员会等)。

①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它是由官员和各成员团体指定的代表组成,其官员由主席、副主席(政策)、副主席(技术)、司库、秘书长组成。全球成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其议事日程包括ISO年度报告、ISO有关财政和战略规划及司库关于中央秘书处的财政状况报告。全体大会由主席主持。

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18个理事国组成,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每年改选1/3。英、法、德、美、俄、日为常任理事国。理事会下设政策制定委员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技术管理局、特别顾问咨询组,以及若干专门委员会。

(七)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协定(TBT)

1.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1947年订立的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与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0多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成员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他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2.世界贸易组织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当今世界,食品安全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为维护全世界人民的利益,WTO对食品安全提出了几点建议及策略:

①支持食品危险因素评估科学的发展,其中包括与食源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的分析。

②协调国家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活动,尤其是与食源性疾病危险性评估相关的活动。

③建立和维护国家或区域水平的食源性疾病调查以及食品中有关微生物和化学物质的监测和控制手段,强化食品加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www.xing528.com)

④为防止微生物抗药性的发展,应将综合措施纳入食品安全策略中。

⑤把食品安全作为公共卫生的基本职能之一,并提供足够的资源以建立和加强其食品安全规划。

⑥把食品安全问题纳入消费者卫生和营养教育与资讯网络,尤其是引入小学和中学的课程中,并针对食品操作人员、消费者、农场主、加工人员及农产品加工人员开展卫生和营养教育。

⑦从消费者角度建立包括个体从业人员在内的食品安全改善规划,并通过与食品企业合作,以探索提高他们对良好生产规范的认识水平。

⑧制定和实施系统的、持久的预防措施,以显著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⑨积极参与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活动。

另外,各成员还应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危险性评价、发展对新技术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加强危险性交流、提倡食品安全、加强国际和国内的有效合作、加强能力建设等。

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并使贸易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世贸组织各成员方达成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

《SPS协定》指出,保护食品安全、防止动植物病害传入本地区是必要的,因此各成员有权制定或采取一定措施以保护本地区的消费者、动物及植物,但这些措施绝不能人为地或不公正地对各成员商品贸易存在不平等待遇,或超过保护消费者要求的更严格的标准,构成潜在的贸易限制。为此,《SPS协定》要求各成员的检疫措施应遵守科学原则、国际标准化原则、等效原则、区域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及预防原则等,以企图对某一特定措施究竟是一项限制贸易的措施还是一项保护健康的措施予以公正、客观的判断,解决出口方进入市场的权利和进口方维持特定的健康和安全的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使《SPS协定》对国际贸易的限制降到最低。

(1)《SPS协定》的适用范围

《SPS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五方面内容:

①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造成危害的措施。

②保护成员方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

③保护成员方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

④保护成员方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

⑤与上述措施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批准程序,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就适用范围而言,《SPS协定》涉及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

(2)《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各成员在制定SPS措施时,要考虑有科学依据;要采用风险评估技术;要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概念;要制定适当的保护水平等。《SPS协定》制定的思路是,通过制定SPS措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范各成员执行SPS措施的行为,达到既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又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目的。

①科学依据。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则不再实施;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临时采取某种SPS措施,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评价。科学依据包括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PRA),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有害生物传入、定居或传播条件等。

②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指三大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强调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依据;符合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SPS措施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实施和维持比现有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高的标准,但需要有科学依据。实施没有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SPS措施时,或实施的SPS措施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一致时,如限制或潜在地限制了出口国的产品进口,进口国则要向出口国做出合理解释,并及早发出通知。

③等同对待。

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SPS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SPS措施,哪怕这种措施不同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可根据等同性的原则进行成员间的磋商并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

④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进口成员的科学专家在进口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来的有害生物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做出的科学理论报告。该报告将是一个成员决定是否进口某产品的科学基础,或叫决策依据。

⑤非疫区概念。

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没有发生就是非疫区。各成员应承认病虫害低度流行区和非疫区的概念。《SPS协定》将非疫区定义为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没有发生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非疫区时,应向进口成员提供必要的证据等。

⑥透明度原则。

A.各成员应确保所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法规及时公布。

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允许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法规公布和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B.通过SPS咨询点和通知机构实现透明。

各成员应确保设立一个咨询点,负责对感兴趣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提供答复,并提供有关文件。同时,各成员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对实施缺乏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或者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有实质不同,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SPS措施时应及早发出通知,通过WTO秘书处对拟议的法规做出目的和理由说明。

⑦SPS措施委员会为磋商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场所。

SPS措施委员会的职能是:执行《SPS协定》的各项规定,推动协调一致的目标实现;鼓励成员对特定的SPS措施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磋商或谈判;鼓励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并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的进程,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采用;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拟定一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清单。

《SPS协定》除以上主要内容外,还有诸如争端解决、优待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非歧视及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等内容。

(3)我国的动植物检验检疫与WTO/SPS协定

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检验检疫部门肩负把关与服务的双重职责。把关是指要把好国门之关,拒疫情于国门之外,要防止外国农产品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冲击;服务是指利用检验检疫技术手段,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和不合理的检疫要求,为国内农产品的出口铺平道路。

中国检验检疫把关与服务的主要依据就是WTO/SPS协定。

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美国已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SPS措施2192项来调整其对外贸易,巴西775项,加拿大567项,中国592项。肩负重任的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充分利用《SPS协定》赋予的权利,严防境外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了我国人民与动植物的健康。

首先,利用《SPS拟定》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工作不违反SPS原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依据或参考现有的国际标准,制(修)订我国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与标准,并对现行500多件检验检疫规章进行清理,废除部分规章,进一步完善我国符合《SPS协定》的动植物检验检疫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的建设。确立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的基本工作思路,改变长期以来采用的零风险管理模式,保证所采用的SPS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好进口小麦、水果等农产品的解禁工作,履行缔约方义务。与此同时,加强科学论证,实事求是地与一些禁止我国农产品的国家,如日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开展双边磋商,解除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检疫限制,使我国的哈密瓜、荔枝、盆景、鸵鸟、种猪、小公牛等进入上述以往受限的市场,并利用强制性技术标准,有条件地限制国外某些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保护国内市场。着手建立和规范动植物疫情区域化确认工作,根据《SPS协定》有关区域化的原则,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关注的国际动植物病虫害疫区区域化原则和国内相关疫区、非疫区管理办法,以促进我国农产品在有害生物控制水平现状下的出口及安全进程。另外,还要加强动植物检验检疫处理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实现既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又确保安全、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其次,需要国家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国内动植物检验检疫水平。不断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对内对外采取相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管制措施,高质量按时完成现行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规章的对外通报,让全社会了解,并让其他国家掌握。继续做好双边动植物检疫协定、议定书的签署、整理和印发工作。对今后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规章及相关措施的起草、制定与发布,要按照《SPS协定》确定的通报程序,提前通知WTO成员,并征求国内外相关部门、产业界的意见。

最后,我国应该从被动适应到主动使用《SPS协定》的规则,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针对国际疫情多发态势,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了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预警机制。加强对生物风险分析的研究,适时调整入境检验检疫要求,限制国外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入境,使其真正成为检验检疫决策的重要工具。加强并规范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审批工作,严格限制从疫区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强产地预检、监装和疫情调查,在将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拒之国门之外的同时,减少进口企业的不必要损失。加大农产品入境的检验检疫力度,提高疫情检出率,发现问题,依法采取严格的退货或销毁处理措施。必要时暂停有关国家、地区或厂家生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根据疫情动态,适时制定或调整口岸检验检疫策略与工作重点。

应用《SPS协定》有关规则,打破国外动植物检验检疫壁垒,促进农产品出口。积极配合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重点加强我国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TBT是《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由15条和3个附件组成,对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TBT协定》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以技术为支撑条件,即商品进口方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TBT协定》的宗旨、主要原则及主要表现形式如下所述。

(1)宗旨

为防止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避免各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活动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2)主要原则

最少贸易限制原则、非歧视原则、协调性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等。

(3)主要表现形式

概括起来有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利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形成技术保护、其他形式的技术壁垒。如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环境标准、生态保护法规等设置的绿色壁垒等。

5.我国现行标准与WTO/TBT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处于计划经济,所以在我国的现行标准中,大多还是属于生产型标准,随着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生产型标准已日趋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企业按这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往往难以满足频繁更新和瞬息多变的市场需求。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是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商品,即“用来交换,能满足用户或消费者需要的劳动产品”。因此,以适应满足市场或顾客需要为宗旨的贸易型标准应运而生。《TBT协定》也明确规定,各成员“均应按产品使用性能而不是按设计或叙述的特点来制定产品标准”,并且还规定标准化机构应保证制定、通过和执行标准的“目的和效果不应给世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对照WTO/TBT,我国食品行业企业标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很多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ISO 9000认证,但未与企业标准化体系紧密结合。

②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标龄较长,显示的是静态标准。

③生产型的产品标准居多。

④标准化的工作重点仅局限在标准的制订,缺乏对标准实施的工作管理。

⑤企业缺乏标准信息收集、传递能力,只有个别企业建立了标准信息网络。

⑥标准的内容具有滞后性,缺乏超前性。

⑦环境及其保护未纳入标准化工作的范畴。

⑧采用国际标准比例小,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较少,而文本采用较多。

(八)国际乳品联合会(IDF)

国际乳品联合会(International Dairy Federation, IDF)是由国际乳品业创办,为乳品业提供服务的论坛和信息服务中心,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非营利的民间国际组织,也是乳品业唯一的世界性组织,于1903年成立于比利时布鲁塞尔。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乳品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的解决;制定牛奶、奶制品(成分、采样和分析)、乳畜饲养业、工厂设备及杀菌剂等标准。

1.国际乳品联合会成员

IDF在全球有43个成员,每个成员都设有国家委员会,代表本成员的乳品业开展广泛的乳品业活动,诸如乳畜饲养、乳品加工、贸易、技术、食品科学、营养和健康、法规、分析方法和采样等。

国际乳品联合会成员包括:

①全权成员——有表决权。

②参加成员——没有表决权,可参加国际乳品联合会的部分活动。

③荣誉成员——由国际乳品联合会提名对联合会有突出贡献的人,该类成员可向联合会提出建议。

国际乳品联合会与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国际乳品联合会成员国家委员会负责与国际乳品联合会之间的信息交换工作,从而使成员的乳品业获得最大利益;二是国际乳品联合会成员可以参加国际乳品联合会年会和其他会议,以及获得国际乳品联合会出版物,通过本国国家委员会或国际乳品联合会秘书处订购其出版物;三是通过国际乳品联合会、专家网络、秘书处和其成员关心的问题进行有关的接触,并对广泛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2.国际乳品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乳品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选举联合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主席,批准年度经费预算和新会员国入会等。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管理委员会即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5~6名委员组成,负责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组织下设的6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各专业技术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组,解决各自领域内的具体问题,6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各负责一个特定领域的工作。

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3.国际乳品联合会对乳品业的贡献

①通过提供乳品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建议支持其他国际组织的工作等主要活动。

②提供科学、技术的援助和建议。

③确定乳品业专家,帮助解决问题。

④针对乳品业相关的所有问题提供信息和服务。

⑤通过改进乳品业的形象,提高乳品业的竞争能力。

⑥在有关贸易、食品标准、风险管理等的决议中代表乳品业的利益。

国际乳品联合会每4年召开1次国际乳制品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大会期间,通过举办各种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和书面报告的形式,为世界乳品行业提供技术变流、信息沟通的场所和机会。年会期间6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别开会,由专家组报告工作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决议。除大会和年会外,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经常举办一些研讨会、技术报告会和专题报告会,就乳品行业普遍关心的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

另外,协调各国乳品行业之间,以及乳品行业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国际乳品联合会的主要工作之一。

4.国际乳品联合会标准的制定

国际乳品联合会直接参与ISO和CAC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国际乳品联合会标准是ISO和CAC制定有关乳品标准的重要依据。国际乳品联合会标准包含产品标准、乳品设备及综合性标准等。国际乳品联合会已发行标准200余个,其中大多数为分析方法标准,少数为产品标准、乳品设备及综合性标准,有140余个标准是与ISO共同发布的。

(九)国际谷物科技协会(ICC)

1955年建立的国际谷物科技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eve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认可的专家组织,它为所有谷物科学家与技术专家搭建了一个成熟的论坛,是国际标准方案的发行人,国内外重大事件的组织者。它作为科学技术研究与实践的桥梁,在全球性、地域性和国家性的水平上为推动国际合作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国际谷物科技协会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国际性标准和可接受的谷物粮食生产测试程序的发展。如今,国际谷物科技协会是致力于国际合作及先进科学知识普及的国际最重要的组织之一。它在奥地利和澳大利亚分别设有总部和秘书处。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在国际谷物科技协会内有代理。

国际谷物科技协会以谷物科学技术发展为目标,对所有国家、公司、组织提供成员资格,为对话建立论坛,并通过提供国际性的批准和接纳测试程序来加强国内外贸易。它的最终目标是吸收所有国家作为成员,与谷物科学及其相关领域内的所有组织合作,通过社团资格与所有相关公司和组织保持联系,吸引所有谷物科学家及技术专家与国际谷物科技协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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