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全球,加速数据共享开放已成趋势。虽然各国的做法、进展、成效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被动共享开放数据阶段(1960—2009年)、主动共享开放数据阶段(2009—2013年)和挖掘数据价值阶段(2013年至今)。
(一)被动共享开放数据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开始意识到公共信息的重要性,逐步施行信息公开,以推动相关机构、企业对信息的再利用。这一时期,相应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密集出台,共享开放数据开始萌芽。
较早的政策法规可以追溯到1966年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和1968年英国的《富尔顿报告》。20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借用资源共享的概念,提出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其后一系列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案、法规陆续出台,如英国2000年颁布了《信息公开法》,日本2001年颁布了《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5年后英国、欧盟开始关注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政府也积极响应社会各界的呼吁,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将开放数据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如2009年1月21日,奥巴马总统在其上任第一天就签署了《透明和开放政府备忘录》,明确“透明、参与、协作”三大原则,提出要建立前所未有的开放政府,全球开放数据运动由此展开。
(二)主动共享开放数据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正式从被动共享开放数据转为主动共享开放数据,数据共享开放的体制机制逐渐形成,数据开放门户开始发挥作用,各类原始数据被发布出来供公众查询和使用,政府开放、透明度显著增加。标志性事件是2009年美国开放数据门户网站的上线。
此后,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相继宣布政务数据开放计划或战略。2011年9月,美国联合英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挪威、菲律宾、南非八个国家联合签署《开放数据声明》,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起了“开放政府合作伙伴”行动。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也相继加入到开放数据运动中,建设了各自的数据开放门户网站。
(三)挖掘数据价值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各类数据已被发布出来,政府更加关注共享开放数据的利用,开放数据运动正在发生质的转变,已经开始从公共领域向商业领域推进。
2013年5月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布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开放政务数据并让机器可读行政命令》,要求将政府信息作为国家重要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这促使美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侧重从数据发现、再利用和释放挖掘数据价值角度推动开放数据。2013年6月,八国峰会签署了《开放数据宪章》,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数据驱动经济战略》等,各类封闭数据得以流动起来,极大地丰富了开放数据的资源池,让蕴藏已久的数据价值得以大放异彩。(www.xing528.com)
案例14:美国的《开放政务数据法》
美国作为开放政务数据的先行者和引领者,2019年1月21日通过了最新的《开放政务数据法》。其中的思路对我国未来在政务数据开放方面的制度设计具有借鉴意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对收集的数据是否公开进行日常性审查,兼重数据的质量及其利用。该法规定,联邦政府机构需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日常审查,除了隐私泄露、安全风险、法律责任、知识产权限制等因素或全面考虑不宜公开外,一般政务数据都要开放。
二是建立全面的数据清单并定期更新,同时公开联邦数据目录与开发在线存储库。该法规定了联邦机构在与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磋商后制订数据存储一般事宜的指引,并开发和维护数据清单,清晰且全面地反映数据资产,同时在创建或识别每个数据资产的90天内更新。
三是设立首席数据官及其委员会的制度。联邦机构指定一名具有数据管理、治理(包括创建、应用和维护数据标准)、使用和传播等方面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首席数据官,由其负责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数据资产的开放共享,审查该机构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数据访问上的障碍等。
四是建立了开放政务数据的报告及评估制度。针对此前对政务数据缺乏反馈评估和改进机制,该法特别规定了多层次的报告及评估制度。如数据官及其委员会、审计长报告制度;各机构的首席数据官每年、委员会则是每两年应就其工作情况,向国土委员会、参议院政府事务部、众议院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等。
案例15:纽约市数据开放的样本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城市加入到了数据开放的队列,纽约市成为值得学习的世界超大城市样本。2012年,纽约市颁布数据开放条例,2018年发布了629个新的数据库,标志着纽约开放数据平台中的数据库数据总量超过了2000个,在开放数据平台上提供了数十亿行的数据,至今累积了100多万名用户,超过600万次浏览量。通过纽约大数据的公开,使得政府执政更加公开透明,市民更加信任社会的运转,并且这些数据正在各个科研院所、企业、个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