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区域水资源量中,在不影响生态与环境状态情况下,采用合理的技术经济手段可以用于人类生活、生产、生态目的的那部分水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的评价对确定未来不同水平年可供水量具有重要意义。水资源可利用量由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构成。
1.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1)本次规划确定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重复利用量)。
(2)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按流域水系进行分析计算,以反映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之间的联系以及整体性。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独立流域或控制节点进行计算,流域机构按一级区协调汇总。
(3)根据各流域水系的特点以及水资源条件,可采用适宜的方法估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如在水资源紧缺及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应优先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环境需水要求,并扣除由于不能控制利用而下泄的水量;在水资源较丰沛的地区,其上游及支流重点考虑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的供水能力,下游及干流主要考虑满足最小生态环境要求的河道内用水;沿海地区独流入海的河流,可在考虑工程调蓄能力及河口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估算可利用量;国际河流应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参照国际通用的规则,结合现状水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具体计算方法另行确定。
2.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
(1)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环境恶化条件下允许从含水层中获取的最大水量。
(2)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评价的地域范围为目前已经开采和有开采前景的地区。其中,北方六区(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及西北诸河区)平原区的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评价的重点;一般山丘区和岩溶山区(包括小型河谷平原)中,以凿井取水形式开发利用地下水程度较高的区域以及在不具备蓄引提等地表水开发利用方式、具有凿井取水形式开发利用地下水的条件且当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宜计算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大型及特大型地下水水源地要求逐一进行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计算。(www.xing528.com)
(3)分析确定一般山丘区和岩溶山区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时,应区分出与当地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间的重复计算量。
(4)要求根据近期条件下的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计算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北方六区应绘制平原区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模数分区图,并填制各地下水Ⅱ级类型区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成果表。
(5)在深层承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平原区,要求计算多年平均深层承压水可开采量。深层承压水可开采量计算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另行确定。
3.水资源可利用总量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资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
本次规则中水资源可利用总量的计算,可采取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相加,再扣除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两者之间重复计算水量的方法估算。重复水量主要是除平原区浅层地下水的渠系渗漏和渠灌田间入渗补给量的开采利用部分与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采用下式估算:
式中:Q总为水资源可利用总量;Q地表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Q地下为浅层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Q重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之间重复计算量;Q渠为渠系渗漏补给量;Q田为田间地表水灌溉入渗补给量;为可开采系数,是可开采量与地下水资源量的比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