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水利部党组在总结历史治水经验,深入分析客观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新治水思路,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法规体系
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标志着水资源管理开始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随后,针对我国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的四大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分别从防洪、治污以及水土保持的角度,为水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2002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水法》,吸收了十多年来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新经验、新理念,把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思路和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水法》对我国面临的重大水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既符合现代水法的趋势,又有我们自己的特色。新《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促进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新《水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新《水法》的颁布,为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新时期依法治水管水的一个新起点,也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水法》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工作相分离,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改革水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新《水法》修改了原《水法》中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水资源城乡分割、地表地下水分割、水量水质分割的“多龙管水”局面,有利于形成“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新管理格局。
2.水资源管理体制
1988年《水法》颁布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水行政管理部门按两个层次(中央与地方)共五级(即中央—流域—省级—地(市)级—县级)设置了管理机构。
(1)水利部。根据《水法》及中央政府规定,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具体工作由水利部的水资源水文司承办,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www.xing528.com)
(2)流域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作为水利部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各流域机构内设的水政水资源局(处)负责本流域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流域内跨省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3)地方机构。我国地方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和中央水资源管理体制相衔接的。根据中央机构设置的模式,省、地(市)、县三级政府,相应明确了各自的水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内设的水政水资源处(科、股)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3.管理制度
(1)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1993年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经过4年全国大规模的取水登记或申请,目前全社会总用水量的85%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制度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提供了实施手段,并为全社会开发利用水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2)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必须向政府交纳水资源费。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级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国家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2002年5月1日,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取水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4)水利产业政策。1997年国家颁布了《水利产业政策》,主要内容是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分类,对于防洪排涝、农田排灌骨干工程、水土保持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工程,以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对于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工程,主要通过非财政性资金渠道筹集;理顺水价,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区分不同用途,改革现有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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