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粗、细骨料的供应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每一批供货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和出厂合格证。当观察到来料质量异常,如混料、油污染骨料、细骨料表面含水率超标严重时,应拒收或按废料处置。
(2)粗、细骨料的使用单位应按同品种、同规格骨料的供货批量分批验收、检验与堆放。粗、细骨料的储、运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需有良好的防混、防分离、防污染措施与排水设施,以及粗骨料的防跌碎和细骨料的防石粉流失设施。
(3)要求供应厂家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每批水泥或粉煤灰的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厂名、合格证编号、水泥或粉煤灰等级、批号、出厂日期、数量及检验结果等。由使用单位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如对质量有怀疑时应随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研究处理措施。
(4)水泥运至工地现场,使用单位应按600t为一取样编号,取样应有代表性。对水泥散装集装箱或罐车抽取试样,应不少于三个箱(罐)。每个箱(罐)抽取6~7点的等量试样,三个箱(罐)取样总量至少14kg。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二等份,一份由取样单位自行试验,另一份取样封存3个月,以备复验或质量争议仲裁。
(5)水泥在运输与储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储存,不得混杂,水泥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65℃。
(6)粉煤灰的接收和使用单位应分别对进场粉煤灰按批取样检验。散装粉煤灰取样应从至少三个散装集装箱(罐)内抽取,每个集装箱(罐)内3个深度抽取6个点,各点抽取0.5~1kg,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用量大2.0倍的量作为试样。粉煤灰的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和碱含量按3~5个批次检验一次。
粉煤灰供应厂家分批检验的灰样及使用单位对进场粉煤灰抽取的检验灰样,均应留样封存并保留3个月,以备有争议时进行复验或质量争议仲裁。
(7)检验结果不符合粉煤灰质量检测标准(见表7.5)时,应从同一批中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达不到要求时,该批粉煤灰应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8)粉煤灰的储存应设置专门料库,不同厂家的粉煤灰一般不得混存,优质品和合格品应分类储存。粉煤灰的储存设施应防水、防尘。
(9)外加剂及混凝土掺加剂均应通过产品质量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验证质量合格并报经业主批准的产品目录选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包装不符、重量不足,产品受潮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限。(www.xing528.com)
(10)人工骨料混凝土采用缓凝高效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分为两种型号:混凝土初凝时间比未掺加时延缓2~5h型产品,用于低温条件下施工;混凝土初凝时间比未掺加时延缓大于6h型产品,用于高温条件下施工。当日平均气温15~20℃为转换控制时间。
(11)天然骨料混凝土可采用缓凝减水剂,一般用改变掺量的办法调整凝结时间,以适应不同季节混凝土施工的要求,对有抗冻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掺加引气剂。在人工和天然骨料混凝土中,引气剂与减水剂均联掺使用。
(12)外加剂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对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后分为二等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仲裁。
(13)外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粉状外加剂在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不同品种外加剂应标记明显,分别堆放。配制好的外加剂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否则应废弃处理。
(14)外加剂型式检验包括掺加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外加剂匀质性和硫酸钠含量等试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外加剂型式检验:
1)在用于工程初期使用阶段,应按编号逐批进行,当稳定供应并在混凝土正常浇筑时,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2)当现场验收检验的匀质性检验结果或厂方出厂的检验结果与前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3)在混凝土施工中出现有与外加剂使用有关的异常情况时。
4)生产厂家反映其供货产品所用材料、工艺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15)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检验质量指标都必须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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