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图1-7)。
图1-7
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图1-8):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www.xing528.com)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图1-8
6.职工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图1-9)。
图1-9
7.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
(4)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享受伙食补助费费。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自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方式。职工因工自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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