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或者工程监理的,应当有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并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须由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担任,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有相当数量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不同的专业和工程分类设置专业评标专家库。
(3)招标单位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评标的需要,可在开标前若干小时之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即抽取专家聘为评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专家评委与该工程的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专家评委在评标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显失公平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评委资格。
(4)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标价法和综合评议法。具体的评标方法由招标单位决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对于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5)评标程序。评标程序见表7-1。
表7-1 “两 段 三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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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2)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3)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4)对投标单位的评标结果排序,并提出中标或选人的推荐名单。
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定标
(1)定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定标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一种情况即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进行比较后,最佳标书的投标人应为中标人。第二种情况适用于招标工作属于一般投标人均可完成的小型工程施工,采用通用的材料;购买技术固定指标,性能基本相同的定型生产的中小型设备等招标,对满足基本条件的投标书主要进行投标价格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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