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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和农村用电户需知道的事项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确定的唯一方法是按产权归属确定。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供电所和农村用电户需知道的事项

表1-16 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

注 以电谋私是指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电力供应的独占地位,动用供电的职权或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为小团体或个人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电力工业部于1994年5月4日以电监察[1994]271号文制定了“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本表即据此文件编制

表1-17 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具体确定方法

续表1-17

续表1-17

续表1-17

注 1.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作用。
(1)划分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2)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确定。
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确定的唯一方法是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负责其拥有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表1-18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续表1-18

注 本表依据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编制,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表1-19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续表1-19

注 1.本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编制。
2.本表适用于因高压电,包括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对因非高压电,1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处理。
3.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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