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编制共13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工程量清单组成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等。
1.一般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标中不允许有重码。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6)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www.xing528.com)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措施项目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1列项。
表4-1 措施项目一览表
注 单独招标的项目不能列入上表中。
(2)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4-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4.其他项目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
预留金、总承包服务费、竣工资料整理费、保险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2)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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