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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编制原则的确定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对招标文件及现场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之后,可以开始确定报价的编制原则。所谓的编制原则实质上就是采用何种取费办法及配套工程定额。如能了解到所投标工程概算编制所采用编制规定及定额,可参照概算制定相应投标报价的编制规定及定额。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掌握上述编制规定及定额的使用原则,现将上述编制规定及定额实际应用的工程实例列举如下。 海南三亚大隆水库枢纽主体工程报价编制原则一、编制依据业主提供招标文件。

报价编制原则的确定及优化策略

当对招标文件及现场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之后,可以开始确定报价的编制原则。所谓的编制原则实质上就是采用何种取费办法及配套工程定额。目前常用的预算编制依据及定额有以下几种:

(1)电力工业部1997年颁发的《水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即电水规〔1997〕123号文。配套使用的定额一般为《水力发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1997)》、《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9)》。

(2)水利部1998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简称〔1998〕15号文。一般配套使用的定额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86)》及《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2)》。

(3)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简称水总〔2002〕116号文,配套使用的定额为《水利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2002)》,《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1999)》。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颁发的《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简称〔2002〕78号文。一般配套使用的定额为《水力发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或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

从以上四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可看出:第一套和第四套是属于原水电系统的取费标准和定额,并且第四套是第一套的更新,一般以发电为主的工程项目宜采用第一套或第四套;第二套和第三套是属于水利系统的取费标准和定额,并且第三套是第二套的更新,一般以灌溉、防洪为主的水利工程项目宜采用第二套或第三套。

由于水电(1986)预算定额是由原水电部颁发(水利、水电当时均属水电部),故现也有采用〔1997〕123号文和水电(1986)预算定额配套使用的。另外有些省、市也有配套工程定额,大型施工企业还有自己企业定额。针对如此多的编制规定及定额,在编制报价时一般可以遵循如下原则:

(1)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报价编制原则。

(2)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有隐含要求:如人工单价为“元/工时”,则一般选用第一套定额;如混凝土中模板单列计量,则一般选用第三套定额。

(3)招标文件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隐含要求,选用编制规定及定额的范围较大,也可遵循如下原则:水利系统工程一般选用第三套定额;发电为主工程一般选用第一套或第三套定额;如属省管项目也可采用该省颁布的编制规定及定额。

(4)如能了解到所投标工程概算编制所采用编制规定及定额,可参照概算制定相应投标报价的编制规定及定额。

(5)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尽量选用自己经常使用的报价编制规定及定额,以便对报价的总体水平有较好的控制。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掌握上述编制规定及定额的使用原则,现将上述编制规定及定额实际应用的工程实例列举如下。

【例1】 海南三亚大隆水库枢纽主体工程报价编制原则(水利部主管的以灌溉为主的工程项目)

一、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招标文件。

(2)有关规程规范和现行文件法规。

(3)本公司就该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二、定额依据

(1)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

(2)机械台班采用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02)》。

(3)取费标准参照水总〔2002〕116号文。

(4)缺项部分参照相关专业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

三、取费标准

1.其他直接费

建筑工程:直接费×2%

安装工程:直接费×2.7%

2.现场经费

土石方工程:直接费×9%

混凝土工程:直接费×8%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直接费×7%

其他工程:直接费×7%

3.间接费

土石方工程:直接工程费×8%

混凝土工程:直接工程费×5%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直接工程费×7%

其他工程:直接工程费×7%

4.企业利润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7%

5.税金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3.22%

海南三亚大隆水库枢纽主体工程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何种取费办法及哪套工程定额,但在招标文件内容中有隐含要求:混凝土模板单列、人工单价单位为“工时”,并且该工程属于水利部主管项目。根据上述选用原则第2)、3)条,故采用水总〔2002〕116号文及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该定额中混凝土模板单列,且人工单价单位为“工时”。

【例2】 湖北白莲河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土建工程报价编制原则(湖北电网公司主管工程,属水电项目)

一、编制依据

(1)湖北白莲河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土建工程Ⅱ标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BLC/C2)第一、二、三卷及补充通知第Ⅰ、Ⅱ、Ⅲ、Ⅳ号。

(2)本企业就该工程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3)有关规程规范。

二、定额依据

(1)参照电水规〔1997〕031 号文颁发的《水力发电工程概算定额》、水电定字〔1999〕033号文颁发的《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电水规〔1997〕031号文颁发的《水力发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其中:一类费用按水电定(2002)032号文乘调差系数。

(3)取费标准参照电力工业部下发的电水规〔1997〕123号文。

(4)缺项部分参照相关专业定额。

三、取费标准

取费费率参照电水规〔1997〕123号文《水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具体费率见表3-1。

表3-1 取费费率表

湖北白莲河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土建工程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何种取费办法及选用何种工程定额,但在招标文件内容中要求人工单价单位为“工时”,而且该工程属于“电口”项目,根据上述选用原则第2)、3)条,故采用电力工业部颁发的〔1997〕123号文及电力工业部颁发的〔1997〕031号文《水力发电工程概算定额》、〔1999〕水电定字033号文颁发的《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例3】 广西梧州长洲水利枢纽工程船闸土建施工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造价编制原则(www.xing528.com)

一、编制依据

(1)业主的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

(2)有关规程规范和现行文件法规。

(3)本公司就该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二、定额依据

(1)水利部水建〔1998〕15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

(2)定额采用原水利电力部〔1986〕水电基字第81号颁发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水建〔1994〕243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定额中其他费用乘以1.41系数。

(3)机械台班费执行水规〔1991〕1272号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一类费乘以1.15系数。

三、取费标准

1.其他直接费

建筑工程:直接费×2.5%

安装工程:直接费×3.2%

2.现场经费

土石方工程:直接费×10%

混凝土工程:直接费×11%

钻孔灌浆工程:直接费×9%

疏浚工程:直接费×7%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50%

其他工程:直接费×8%

3.间接费

土石方工程:直接工程费×10%

混凝土工程:直接工程费×6%

钻孔灌浆工程:直接工程费×8%

疏浚工程:直接工程费×8%

机电、金结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80%

其他工程:直接工程费×8%

4.计划利润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7%

5.税金

(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3.41%

广西梧州长洲水利枢纽工程船闸土建施工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是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其主要目的是防洪、航运,属于大(1)型水利枢纽工程,标书中人工单价单位要求为“工日”,机械单价要求为“台班”,因此选用了水利部颁布的水建〔1998〕15号文。

【例4】 新疆开都河察汗乌苏水电站洪洞、泄洪洞、发电引水洞(2+900m 以前)工程报价编制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业主的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

(2)有关规程规范和现行文件法规。

(3)本公司就该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二、定额依据:

(1)国家经贸委〔2002〕78号文。

(2)定额采用电水规〔1997〕031号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力发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水力发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通知》。

三、取费标准

1.其他直接费

建筑工程:基本直接费×6.6%

安装工程:基本直接费×8.3%

2.间接费

土方工程:直接费×9.91%

石方工程:直接费×15.68%

混凝土工程:直接费×9.51%

钢筋制作安装工程:直接费×9.92%

基础处理工程:直接费×16.10%

喷锚支护工程:直接费×13.22%

其他工程:直接费×12.66%

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103%

3.利润

(直接费+间接费)×7%

4.税金

(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利润)×3.22%

新疆开都河察汗乌苏水电站溢洪洞、泄洪洞、发电引水洞(2+900m 以前)工程是由国家电力公司开发的以发电为主的大型水电枢纽工程,而且本工程位于新疆高寒地区,施工成本较高,因此采用了国家经贸委2002年颁发的取费标准稍高的〔2002〕7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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