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附录A优化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附录A优化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附录A优化

一、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

凡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例如,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信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器具。

2.2 电气装置(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3 电击(触电)(electric 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2.4 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5 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2.6 保护接地(protective earthing)

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接地。

2.7 Ⅰ类设备(class I equipment)

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设备。

3.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3.1 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不会因外界的非机械的影响而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3.2 在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3.3 在可预见的过载情况下,不应危及人、家畜和财产。

3.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和家畜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他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3.5 用电产品的绝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6 对危及人和财产的其他危险,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4.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选择

4.1 用电产品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规定,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

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检验报告。

4.2 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4.3 用电产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4.4 用电产品设计应按照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和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实现,相关用电产品的产品标准应规定必要的措施和实现措施的规定。

4.5 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4.6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5.1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2 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机械应力、电应力,以及热效应的防护。

5.3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5.4 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5.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5.6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5.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5.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5.9 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坏。

5.10 建筑物内应实施总等电位联结,以及辅助强度等电位联结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5.11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5.12 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5.13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5.14 保护接地的措施和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5.15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5.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板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5.17 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联在电源的相线中。

5.18 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使用不同电线或电缆时,应与该电力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需共用原有的电力线路,应征得用电管理部门认可。

5.19 O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O类设备。

5.20 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5.21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5.22 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5.23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6.用电产品的维修

6.1 用电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检修、测试及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

6.2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6.3 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6.4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特殊场所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7.1 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2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7.3 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16895.24—2005的规定。

7.4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8.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8.1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8.2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8.3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8.4 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应按照GB 4824、GB 4343或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9.用电安全的管理

9.1 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9.2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9.3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9.4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9.5 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9.6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9.7 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9.8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4.6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9.9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9.10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9.11 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本标准6.3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二、电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工安全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汽集团公司所有电工安全作业。

2.电工要求

2.1 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必须两人以上进行,持有电工安全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作业。

2.2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3 上班前四小时或工作中不准喝酒。

2.4 必须掌握扑救电火及触电急救的知识和技术。

2.5 在变配电所工作者,若间断工作三个月以上,必须经复工培训方可恢复工作。

3.安全操作要求

3.1 按停、送电工作程序办事,绝不带负荷操作。

3.2 电气设备和线路在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

3.3 经验明确认无电后,要将相应的警示牌挂在明处。

3.4 不准使用金属制作的或字样不清的警示牌。

3.5 带电作业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再进行,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自始至终在工作现场。

3.6 高处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穿软底绝缘鞋。作业中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3.7 使用lkV以上电器时,必须带绝缘胶皮手套

3.8 不准使用漏气、破裂或受潮的绝缘用具。

3.9 不准随意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

3.10 发生电气事故,特别是发生电气火灾、触电事故,必须迅速切断故障电源,防止事故扩大,对触电休克人员应立即就地抢救,同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没有主管人员通知,不能动手抢修和送电。

三、配电室值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室值班电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高低压带电、停电安全作业及停送电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汽集团公司配电室值班电工安全作业。

2.值班电工要求(www.xing528.com)

2.1 应持有电工安全操作证。

2.2 应熟悉电工安全通则及安全操作标准。

2.3 应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内各种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2.4 应具备在异常状态下处理事故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能力,应掌握触电急救技术。

2.5 应有高度责任心,自觉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出入配电室制度等各项制度。

3.安全操作要求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使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3.2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电工应将发令人、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值班日记本中,并应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3.3 事故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将抢修事宜记录在维修记录本中。开始工作前做好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必须离开现场时,应指定胜任的人员代替。

3.4 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及担任监护的人员必须经动力部门批准。

3.5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去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且操作范围应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要求。

3.6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都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或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3.7 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避雷针

3.8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3.9 与供电单位或用户(调度员)联系进行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负责人必须复诵核对操作命令无误并且将联系内容及联系人姓名做好记录,再行操作。

3.10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油断路器,负荷侧刀开关母线侧刀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严禁负荷拉刀开关。

3.11 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个人执行,并应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较高级电工担任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电工操作,值班负责人担任监护并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3.12 远方控制或隔墙操作的油断路器和刀开关(有联锁装置的油断路器)可以由单人操作。

3.13 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开关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刀开关、油断路器,都应戴绝缘手套。

3.14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倒闸操作。

3.15 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3.16 电气设备人为或事故停电后,在未拉开刀开关并采取安全措施之前,应仍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防止突然来电。

3.17 施工或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工作票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栏、悬挂标识牌)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电并交代附近带电设备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作业。

3.18 工作结束,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检修项目并共同检查现场,经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3.19 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之前,不准将施工完毕的设备或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3.20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要求:距离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小于附表1规定距离的设备必须停电,距离大于附表1但小于附表2规定的设备,必须在与带电部分不小于附表1的距离处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否则必须停电。

附表1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附表2 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3.21 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使各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断开点:

1)拉开油断路器,断开其操作电源。

2)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两侧断开。

3)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侧熔断器都必须取下。

3.22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应先验明验电器是否良好。

3.23 在高压设备上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3.24 在验明设备确实无电后,应立即着手下列工作:

1)将检修设备的导体接地并相间短路。

2)将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电路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装接地线。

3)接地线应使用多股铜软线,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2

4)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5)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好接地端后再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

6)装拆接地线都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棒并由两人同时进行。

7)不许检修人员自行拆除或变动原有的接地线。

8)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时交代清楚。

3.25 在电容器组电路上作业时,必须先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

3.26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场合,应做下列工作:

1)开关或刀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2)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识牌。

3)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工作”的标识牌。

3.27 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否则应该停电。

3.28 线路或用户检修要求停电时,值班电工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通知对方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并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必须在接到原负责人通知后再恢复送电。严禁约时停电、送电。

3.29 低压电路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取下熔断器,在刀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3.30 低压设备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戴绝缘手套,使用带绝缘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相邻相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等导电用具。

3.31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电路上作业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压,断开二次电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的专用端子上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

3.32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上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使用带绝缘的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3.33 发生触电事故或电气火灾时,值班电工应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源,在积极进行抢救的同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1)对触电休克的人员,应立即就地抢救,直至医护人员到来。

2)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立刻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11灭火器扑救。

3)变压器着火时,只有在周围全部设备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

四、维修值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修值班电工维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汽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维修值班电工的维修作业。

2.安全操作要求

2.1 值班前应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工具、仪表等是否完好可靠。

2.2 任何电气设备未经验电前一律视为有电。

2.3 拆卸修理电气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并验明无电后进行。

2.4 在配电室总盘及母线上进行工作时,应在验明无电后,挂临时接地线。装、拆接地线都必须由值班电工进行。

2.5 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确已断开并验明无电后才可开始工作。

2.6 每次检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等,防止遗忘或留在设备内而造成事故。

2.7 由专门检修人员修理电气设备时,值班电工要进行登记,完工后要做好交接并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2.8 低压设备上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设专人监护,三相电源相邻带电部分和金属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作业中严禁使用不带绝缘的金属用具、工具。

2.9 严禁带电拉开动力配电箱的刀开关。

2.10 带电装卸管式熔断器,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进行。

2.11 按各电路用电设备容量选用适当的熔断器。

2.12 安装就位的设备,不准断开外壳接地线。

2.13 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带电的线头等必须及时用绝缘胶布等包扎好。

2.14 安装照明灯时,必须将开关装在相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零线上。

2.15 临时装设的电器设备必须将金属外壳接地。

2.16 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单项三孔或三相四孔插座或将外壳保护线单独接到保护导体上。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保护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使用时应装漏设电保护器并戴绝缘手套。

2.17 用橡胶护套软线电缆连接移动设备时,专供保护接零的芯线上不许有工作电流流过。

2.18 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及其他影响操作的物体。

2.19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60°左右为宜,并要有防滑措施、设专人监护。没有搭钩的梯子在使用时要有人扶持。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禁止使用用钉子钉成的或金属做的梯子。

2.20 使用喷灯时,油量不得超过喷灯容积的3/4,打气要适当。不应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不准在易燃物品附近点燃喷灯。

2.21 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前,必须经值班电工检查,没有问题时方可使用。雪雨天不准在室外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和电焊机等。

2.22 高处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穿软底绝缘鞋,作业中不准投掷工具、材料等,不准在母线上蹲坐、行走。

2.23 使用绝缘电阻表时,先选好使用范围,然后两人操作。被测量的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先停电、放电,并检查线路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测量。

2.24 钳形电流表只能测500V以下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前要检查绝缘手柄是否良好,选好量程,每次只能测量一相。测量时钳口不准与另一相接触,也不准碰地。测量裸导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25 用普通电流表测量电流时,必须先连好线再送电。注意电流互感器任何时候都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不得短路。

2.26 使用仪表进行带电测量时,必须使用绝缘合格的导线和正规的仪表棒并设专人读表。

2.27 使用临时接地器的注意事项:

1)临时接地器只用于系统的变配电间;和大型复杂的从母线上或低压盘中直接引线的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

2)凡是装临时接地器的设备或线路,都必须挂“已接地”的标识牌。

3)安装接地器前,必须先放电并逐相验电。

4)安装接地器时,应先装接地端,后接至三相导体上,拆除时顺序相反。

5)接地器和标识牌没有拆除前,不能合闸送电。

2.28 天车检修高处作业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如同一跨有两个以上天车,检修前应与其他天车的驾驶人联系好。

2)拉下被修天车总闸,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挂上标识牌。

3)拆卸抱闸和电动机对轮时,应避免滑动。检修室外天车时,应用夹轨钳把天车固定牢靠。

2.29 操作低压盘时,其他人应撒到隐蔽处。

2.30 处理故障、操作无灭弧装置的刀开关时,应先查明故障原因。

2.31 安全电压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选用。

2.32 安全电压电源一律采用双卷隔离变压器,严禁用电阻降压自耦变压器降压供电。

2.33 停电检修下列设备时应办理工作票:

1)长100m以上的室外电缆或架空线。

2)变压器的二次侧接头、铝母线、铜母线和低压盘。

3)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和天车滑触线。

4)联络线、联络刀开关及100kW以上的大型用电设备。

5)从母线或低压盘引线。

2.34 工作没完成或没有收回工作票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送电。

2.35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刻切断电源并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绝不可用水灭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