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点
●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及他人权益。
知识点
●《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劳动法》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任务分析
对特种作业人员来说,除技术上有较高要求之外,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自身及他人权益。法例与工作守则如图1-1所示。
图1-1 法例与工作守则
二、相关专业知识
(一)概述
我国正在建立的包括起重司索在内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构成。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批准的。我国现行的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商品检验法》、《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将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基础立法,其内容将涵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等各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各项活动。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委以令的形式颁布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部门行政章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以令的形式颁布的用以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另一部重要的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将追究行政责任。压力容器和锅炉、压力管道等安全事故被作为七类特大安全事故之一。
3.部门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以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如《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
4.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以总局领导签署或授权签署,以总局名义公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管理规范包括各种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和程序等;技术规则包括各种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检验细则、评定细则、考核大纲等。
5.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由行业或技术团体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安全卫生的领域必须实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高于行业标准,更应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二)《安全生产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1.从业人员享有的五项权利
(1)知情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三)《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www.xing528.com)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五)《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六)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三是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图1-2所示。
图1-2 持证上岗制度
(1)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主要有三个: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近视、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案发性昏厥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技术要求 作业人员应进行以下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
2)了解电工原理的基本内容。
3)掌握常用的电气图形符号的绘制要求。
4)熟练掌握常用电工仪器、仪表(即电压表、电流表、万用表、电能表、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惠斯顿电桥等)的使用要求。
5)掌握绝缘、屏护、间距等防止直接电击的措施以及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加强绝缘等防止间接电击的措施。
6)熟练掌握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和特性参数。
7)熟练掌握电气安全用具的种类、性能及用途,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具体内容。
8)了解低压带电作业的理论知识、操作技术,熟练掌握其安全要求。
9)熟练掌握各种安全标志的使用规定。
10)了解电气事故的种类、危险性和电气安全的特点。
11)掌握电伤害的原因和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掌握人身触电的急救方法。
12)熟练掌握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预防措施、灭火原理及扑救方法。
13)掌握杆上作业的安全要求。
14)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方法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
15)熟练正确使用常用电工仪器、仪表。
16)掌握安全用具的检查内容并正确使用。
17)会正确选择和使用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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