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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布置要求按危险性类别分类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详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有关规定。表2-2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露天按物料类别和储量成排、成组排列布置,一组储罐不应超过两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四周应设防火堤,并根据物料性质类别设置分隔堤。

储罐布置要求按危险性类别分类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详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有关规定。

(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 2。

表2-2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2-3。

表2-3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执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储气罐与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详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1992中有关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储气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应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和厂外。(www.xing528.com)

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道路、铁路、泵房、装卸鹤管及罐与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有关防火间距表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的有关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露天按物料类别和储量成排、成组排列布置,一组储罐不应超过两行。

罐区应设置静电接地和防雷设施。

储罐区四周应设消防通道和消防措施。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四周应设防火堤,并根据物料性质类别设置分隔堤。防火堤、分隔堤内有效容积大小根据储罐大小及台数而定,一般单个储罐的堤内容积应略大于储罐容积,多台储罐在采取足够措施后,容积可酌减,但不得小于最大罐的容积及储罐总容积的一半,并取得消防部门同意。堤高一般为1~2.2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0.2m。防火堤或分隔堤内侧应设排水沟,并坡向集水点,从集水点引出的排水管上应装阀门予以控制,根据排出污水的性质分别排至相应排水处理系统。

输送所有进出储罐物料用的泵不应布置在防火堤或分隔堤内。

生产操作需要的缓冲罐、中间储罐不宜大量储存甲、乙、丙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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