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制。
(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
(2)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
(3)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
(4)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②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条
(7)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履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8)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进料前安全检查管理
(1)试生产前,钢制球形储罐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第8.10.1条
(2)试生产前,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应进行充水试验。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 50128—2014)第7.4条
(3)试生产前,钢制低温储罐应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GB/T 50938—2013)第10.1条、第10.2条
(4)试生产前,相关压力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泄漏试验和真空度试验。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GB/T 20801.5—2020)第9.1条、第9.2条、第9.3条
(5)试生产前,自控系统和联锁系统均应进行调试和测试,包括单点测试和回路测试,保证其功能完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
(6)试生产前,企业的机泵、压缩机、空压机等转动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车并记录,进料前,企业应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所需原辅材料和应急预案、装备准备等情况,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审查确认,明确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具备各项条件后方可进行进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
(7)进料试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
(8)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9)开车前企业应对如下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①进行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要确认已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②引进蒸气、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www.xing528.com)
③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3.变更管理
(1)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并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
(2)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
(3)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4.作业许可与承包商管理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八条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3)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告知确认栏中签字确认,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4)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经过相关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5)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现场安全交底,内容包括:作业条件、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及防范措施等;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或现场安全交底记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5.5
5.事故事件管理
(1)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跟踪落实等要求;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2)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
(3)企业应收集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训,开展员工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八条
(4)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
(5)企业应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预防措施;措施应及时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
6.应急响应
(1)企业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2)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 h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四条
(3)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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