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2.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3.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
4.企业应严格执行联锁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5.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6.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号)
7.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8.雨水和含油污水出防火堤外的切断阀正常应处于关闭状态。
9.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10.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11.液氧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应大于容积的95%。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6.7.10条
12.定期监测液氧储罐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每周至少分析一次,超标时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6.7.4条
13.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9条
14.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18条
15.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
16.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应“三证”(驾驶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进入厂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1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18.装卸车作业环节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19.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 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2条
2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被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21.甲B、乙、丙A类液体的铁路卸车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 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1条
22.甲B、乙、丙A类液体的汽车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 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2条
23.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低温液化烃装卸鹤管应单独设置”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3条
24.液化烃装卸区承运商、装卸作业过程安全检查。
表3-4 液化烃装卸区承运商检查表
续表
表3-5 液化烃装卸区装卸作业过程安全检查表(www.xing528.com)
续表
25.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阻火器和呼吸阀应完好在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9条
26.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条
27.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28.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推荐值见表3-6。
表3-6 常见物料储存温度
续表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3.4条
29.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1.9条
30.当建罐区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0℃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应有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的可能时,呼吸阀及阻火器应采取防结晶措施。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1.10条
31.有切水作业的储罐宜设自动切水装置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1.11条
32.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3.711条.
33.浮顶罐的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3.8条
34.寒冷地区液化烃储罐罐底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液化烃罐的脱水管道上应设双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6.4.4条
35.有脱水作业的液化烃储罐宜设置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罐。二次脱水罐的设计压力应大于或等于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压力与两容器最大液位差所产生的静压力之和。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6.4.8条
36.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7.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五条
39.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 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6.1条
40.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9条
4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6.12条
42.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3.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
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
45.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6.9条
46.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6.10条
47.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7.3条
4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 m。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6.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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