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量大于或等于3 000 m3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 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2.1.5条
2.消防给水系统应保持充水状态。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冬季可不充水。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2.2.4条
3.容量大于500 m3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1 000 m3的其他甲B、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2.1.4条
4.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 m,且距着火罐罐壁15 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 m。
(3)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2.2.15条
5.石油库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评估。
(1)当防火堤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时: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 000 m3、750 m3、500 m3、300 m3。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
(2)执行GB 50074—2002的企业,当防火堤有效容积小于最大储罐容量时,应考虑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和可能雨水量综合评估事故水收集池容量符合性。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3.4.2条(www.xing528.com)
6.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第8.1.3条
7.石油储备库应设独立的自动启动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第8.2.1条
8.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1条
9.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六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6条
10.当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 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 m。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3.3条
1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 m,其高度不应小于0.5 m;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 m。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4.2条
12.罐壁高于17 m的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 000 m3的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 000 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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