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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和储罐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技巧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 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 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6.2.5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3.2.1条24.防火堤设计应符合GB 50351要求。

总图和储罐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技巧

1.企业现场实际平面布置与批复文件一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GB/T 3724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3.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油气储存企业及设施禁止设置在下列范围内:

(1)公路用地(专用公路除外)外缘起向外100 m;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 m;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 m。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

4.现场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爆炸分析或人员密集场所满足抗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0 000 m3

石油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1.6条,《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第5.1.4条

6.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 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 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1条

7.地上油品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5.1条

8.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3.2条

9.石油储备库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罐的公称容积。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第5.3.1条、第5.3.2条

10.石油储备库每个油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第5.2.1条

11.液化烃存储企业选址及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160的要求,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 m,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12.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1 000 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 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4.1.9条

13.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2条(www.xing528.com)

14.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6条

15.液化烃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2条

16.低温液化烃铁路及汽车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3条

17.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LNG储存企业。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3.0.6条

18.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区、接收站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化天然气流入工艺装置区、接收站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4.1.9条

19.与罐组无关的管线、输电线路严禁穿跨越拦蓄堤区域。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4.1.33条

20.LNG、制冷剂、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工艺设备与火源、建筑红线、控制室、办公室、车间和其他有人的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50 ft)。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12)第5.2.6.1条

21.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

2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23.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5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第3.2.1条

24.防火堤设计应符合GB 50351要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3)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25.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2.13条

26.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 m的防火堤,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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