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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相关探析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安全阀切断阀关闭或压力泄放系统加盲板都将使储罐在超压或紧急状况时压力无法泄放,造成重大事故。2 000人应急撤离,43人受伤,20个以上储罐设施被火灾烧毁。动火作业前要分析检测油气罐区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含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对储罐内可燃、有毒气体和氧含量进行分析。

禁令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相关探析

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1)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2)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3)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4)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5)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6)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7)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8)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9)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10)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解释】储罐使用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设计工艺条件包括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等关键指标。

【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

(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解释】切水、切罐、装卸车等环节如监护缺失极易造成油气泄漏引发事故,因此作业人员在进行上述作业时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案例】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液化气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6人死亡、15人烧伤。事故原因是球罐边进料边切水,当班7人中2人睡岗,3人脱岗,可燃气体报警仪未投用。

(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解释】安全阀切断阀是在其前后安装的切断阀门,泄压排放系统指能迅速排放储罐压力的系统,通常指火炬系统或专用排放系统。安全阀切断阀关闭或压力泄放系统加盲板都将使储罐在超压或紧急状况时压力无法泄放,造成重大事故。

【案例】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及周边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直接原因是倒罐作业过程中,6号罐内水被完全切出后,液化石油气由切水管漏出、扩散,遇点火源燃烧,导致液化烃罐区着火;球罐因安全阀关闭且压力泄放系统加了盲板,造成爆炸,使事故后果扩大。

(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解释】本条规定了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有毒气体等关键参数报警和联锁系统的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且报警要设置声光报警,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并做出处理,因此必须要保证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完好并且处于在用状态。

【案例】2005年12月11日英国邦斯菲尔德油库爆炸火灾由于安全仪表失灵,912#储罐液位超高,汽油过量溢流300 t左右,被罐区外道路行驶的汽车点燃,大火持续5 d。2 000人应急撤离,43人受伤,20个以上储罐设施被火灾烧毁。

(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解释】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前要分析检测油气罐区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含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对储罐内可燃、有毒气体和氧含量进行分析。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直是事故多发环节,油气罐区储存物料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必须严格审批管理,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相关人员按照权限进行签字确认,作业过程中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具体管理程序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的要求。

【案例】2010年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三苯罐区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2004年10月27日,中石油大庆石化发生酸性水罐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焊缝开裂处泄漏,遇到气割管线作业的明火或飞溅的熔渣引起爆炸。

(6)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解释】本条主要规定了对内浮顶储罐液位的要求。浮盘落底是指因储罐液位过低,浮盘落在了支撑腿上。正常运行时浮盘落底后会在浮盘和油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在物料流速过快时物料管线管口静电易聚集,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

【案例】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柴油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事故储罐送油造成液位过低,浮盘与柴油液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造成空气进入;同时,上游装置操作波动,进入事故储罐的柴油中轻组分含量增加,在浮盘下方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加之进油流速过快,产生的大量静电无法及时导出产生放电,引发爆炸着火。

(7)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解释】本条规定了油气加工、调和过程中各种添加剂、助剂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在添加使用前要了解添加剂、助剂的物化性质,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操作过程中要使用专门的加剂系统,严格履行操作规程。(www.xing528.com)

【案例】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在原油油轮已停止卸油作业的情况下,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在输油管道内发生剧烈反应,导致爆炸,引发火灾。

(8)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解释】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防爆器材的使用要求。油气罐区储存的介质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工具、电气设施、通信器材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事故。

【案例】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辽阳石化原油储罐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清罐作业时原油罐中的烃类可燃物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接入原油储罐的非防爆普通照明灯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事故。

(9)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解释】本条主要规定了岗位操作人员培训和承包商及外来人员、机动车辆的管理要求。油气罐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能力。进入罐区作业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资质是确保作业安全的前提,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意进入罐区会带来很多不可控的安全风险。

【案例】1993年10月21日,中石化金陵石化炼油厂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违反操作程序,造成汽油泄漏,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承包商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管排出的火星,发生起火爆炸。

(10)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解释】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油气罐区储罐、管道管件、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消防应急及其他设备设施都要定期维护保养,并保证完好运行。

【案例】2010年1月7日,中石油兰州石化碳四球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裂解碳四球罐出口管线弯头失效破裂,发生物料泄漏,泄漏的裂解碳四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空间爆炸,进而引起周边储罐泄漏、着火和爆炸。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订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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