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脱水离人物料泄漏爆炸
1.事故经过
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 812万元。
7月15日16:30,山东石大科技公司决定将7#罐内液化石油气(约900 m3)导入至6#罐,因工厂制氮系统停车,将6#罐内充满水置换空气,对7#罐进行注水加压,将其中液化石油气通过罐顶安全阀副线、低压液化气管线压入6#罐中,同时通过在6#罐底部管线导淋阀上连接消防水带,进行切水作业,以接收7#罐中物料。
7月16日7:30左右,约500 m3液化石油气进入6#罐,因切水口无人监护,6#罐水排完后,液化石油气泄漏并急剧气化,遇点火源引发火灾,导致8#罐、6#罐相继爆炸,2#罐、4#罐烧毁。7月17日7:24左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事故调查分析表明:事发企业对球罐进行注水试压操作,试压完毕后,使用液化气进行顶水,山东石大科技公司在进行倒罐作业过程中,违规采取注水倒罐置换的方法,且在切水过程中无人在现场值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或消防水带剧烈舞动金属接口及捆绑铁丝与设备或管道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燃。
图2-28 液化气注水流程示意图
2.事故反思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严重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严重违反石油石化企业“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的明确规定,切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现场实时监护,排净水后液化气泄漏时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2)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球罐安全阀的前后手阀、球罐根部阀关闭,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
(3)操作人员未取得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无证上岗。
(4)通过罐顶部低压液化气管线,采用倒出罐注水加压、倒入罐切水卸压的方式进行倒罐操作,存在很大安全风险,企业没有制定倒罐操作规程,没有安全作业方案,没有进行风险辨识。
(5)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球罐区自动化控制设施不完善,仅具备远传显示功能,不能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切断阀因工厂停仪表风改为手动,失去安全功效;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严重缺失。
(6)安全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刚刚从装卸站区转岗到球罐区工作,未经转岗培训便上岗,岗位技能不足。
案例2液化烃装车事故
2017山东临沂金誉石化“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1.事故经过
2017年6月5日1:00左右,山东临沂金誉石化装卸区的一辆运输石油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6月4日,该公司连续实施液化气卸车作业。6月5日00:56左右,一辆载运液化气的罐车进入该公司装卸区东北侧11号卸车位,该车驾驶员将卸车金属管道万向连接管接入到罐车卸车口,开启阀门准备卸车时,万向连接管与罐车卸车口接口处液化气大量泄漏并急剧气化,瞬间快速扩散。泄漏2分多钟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发着火,由于大火烘烤,相继引爆装卸区内其他罐车,爆炸后的罐车碎片击中并引燃液化气罐区A1#储罐和异辛烷罐区406#储罐,在装置区、罐区等位置形成10余处着火区域。
图2-29 金誉石化“6·5”爆炸后事故现场
2.事故反思
(1)安全风险意识差,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缺失,没有对装卸区进行风险评估,卸车区24 h连续作业,10余辆罐车同时进入卸车现场,尤其是扩产后液化原料产品吞吐量增加2/3,仍全部采取罐车运输装卸,造成风险严重叠加。
事故罐车司机长途跋涉,在凌晨极度疲劳的情况下,将卸车金属管道万向连接管接入到罐车卸车口,没有接牢固,造成泄漏。
(2)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卸车区附近的化验室和控制室均未按防爆区域进行设计和管理,电器、化验设备均不防爆。
(3)应急初期处置能力低下,应急管理缺失,自泄漏到爆炸间隔2分多钟,未能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置,也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
(4)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匮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装卸区操作人员岗位技能严重不足。
(5)重大危险源管理失控,重大危险源旁大量设置装卸区。此外,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故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储罐、装置区安全阀的手阀全部关闭,戊烷罐区安全阀长期直排大气而没有接入火炬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3.液化烃装卸作业为危险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明确危险作业的氛围:“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需要强化对液化烃作业的管理,制定《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原则。资质不齐全不准入,人员培训不合格不作业,汽车罐车和装卸设备设施不安全不装卸。
(2)组织管理与职责。
①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有液化烃运销业务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负责对签约的承运商(含自提客户)车辆及人员的资质审查、备案,确保有效性,组织对承运商(含自提客户)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根据客户变化情况,确定培训周期,做好培训记录。
②生产企业负责制定相关检查表,对进入装卸车间(站)车辆、人员进行安全、安保检查和登记。
③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液化烃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④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装卸作业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将装卸作业安全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⑤装卸车间(站)是液化烃装卸作业责任主体,负责对装卸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进入车间(站)的车辆和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检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①资质要求。装卸车间(站)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装卸作业人员应取得含移动压力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承运商资质审查主要内容:承运商运输资质、HSE管理体系实施情况、人员培训、车辆状况、HSE绩效等;运输资质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危险化学品押运证、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等。
②人员培训。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装卸车间(站)作业人员进行包括液化烃的特性、安全操作、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安全培训。所有承运商人员必须经生产企业入厂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作业。
③汽车罐车安全状况检查。装卸车间(站)要按照检查表对进入装卸车间(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重点检查罐体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等)和车上配置的灭火器、接地带、防火罩等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
④装卸区要求。装卸区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控制室、办公室和分析室等要远离装卸区,防火间距、用电等级要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进入装卸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劳动保护用品,现场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防护)器材,且做到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环节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冻伤的防护用品。
装卸区应设置可燃气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广播和人体静电消除器。
应采用装卸臂装卸车,设置安全放空措施。
装卸栈台的装卸臂、管道、设备设施要等电位连接;装卸栈台要设置与汽车罐车连接的静电接地装置;静电接地装置能够监测静电接地状况,接地不良时应能报警并切断装卸作业。装卸臂有防拉脱泄漏切断装置。
装卸区装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切断按钮要合理布置,异常情况能快速启动紧急切断系统。
装卸区入口应设立进入装卸区须知牌、安全警示标识和报警电话。
装卸区应设置对装卸车辆和装卸作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高清晰的视频监控系统。
装卸区的装卸设备、设施和压力、温度、液位、流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安全阀等安全仪表系统、控制系统和设施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⑤装卸作业安全要求。入厂前,必须出示提货单或送货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手续,经生产企业对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安保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装卸区。严禁手机、打火机等非防爆物品、禁忌物品和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区。
装卸作业前,装卸作业人员应确认汽车罐车进入正确的装卸鹤位,熄火、停放平稳,放置车辆防溜器具和车前禁止车辆移动的警示设施,车钥匙交与装卸车间(站)统一保管。
汽车罐车与装卸栈台的静电接地装置可靠连通。
装卸人员和司机或押运员共同确保装卸臂与汽车罐车灌装口的快接接头卡紧、锁死,确认签字。
装卸作业人员、押运员或司机对各自负责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共同确认无异常情况下才能装卸作业。
装卸过程全程视频监控,作业期间应在装卸车辆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装卸出现异常时,押运员或司机应能够紧急关闭汽车罐车上紧急切断阀。
严禁超设计最大充装量充装,要有严禁超限充装的措施。
装卸结束后,装卸作业人员停止装车计量仪、关闭装卸臂前的切断阀和装车泵;押运员或司机关闭车上阀门,封闭车辆灌装口,装卸作业人员加封闭标签。经检查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栈台连接管、导静电线等连接件完全分离后,放行车辆驶离装卸栈台。
禁止使用软管装卸液化烃,禁止待装卸作业车辆集中于装卸场地等待;禁止装卸完后的车辆在装卸场地逗留;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作业现场;禁止一切点火源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全天24 h连续装卸作业。
尽量避免夜间(20:00后)装卸作业,确因地方政府道路交通要求或企业生产需要夜间装卸作业,生产企业和专业公司要共同研究,加强现场监护、应急抢修人员与物资的配备和夜间照明,制订夜间装卸车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B.附近有明火,装卸区内设备和管道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
C.液化烃汽车罐车或者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出现异常。
D.发现或检测出气体泄漏。
E.其他不安全因素。
⑥应急管理。装卸车间(站)应制订液化烃泄漏现场处置方案和灭火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装卸区作业人员与承运商人员应定期进行事故预防和急救知识等方面培训,熟悉其作业区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位置和使用方法。
装卸区应标明逃生线路指示,进入人员应熟悉逃生路线,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撤离。
案例3使用非防爆工具引发事故1(特殊作业)
2013年中国石化东黄输油管道“11·22”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
1.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22日10:25,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的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 172万元。
事故发生段管道沿开发区秦皇岛路东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设。事故发生时,东黄输油管道输送原油密度0.86 t/m3,饱和蒸气压13.1 kPa,蒸气爆炸极限1.76%~8.55%,闭杯闪点-16℃。
事故主要涉及刘公岛路(秦皇岛路以南并与秦皇岛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长约1 945 m,南北走向,通过桥涵穿过秦皇岛路。
事故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会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
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不防爆的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2.事故反思
(1)事故直接原因是采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2)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从2009年开始3次管体检测均未发现管道腐蚀等重大隐患。
(3)及时处置不当。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没有及时全面报告泄漏信息,现场人员没有实施警戒和围挡,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动用非防爆设备。
(4)规划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不利于日常维护和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
图2-30 青岛“11·22”爆炸事故后现场
案例4使用非防爆工具引发事故2(特殊作业)
1.事故经过及原因
2006年10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在建的10万m3原油储罐内浮顶隔舱在刷漆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6人受轻伤。
事故经过:2006年10月28日,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27名施工人员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原油储罐浮顶隔舱内进行刷漆作业,其中施工队长、小队长及配料工各1人,其他24人被平均分为4个作业组。防腐所使用的防锈漆为环氧云铁中间漆,稀料主要成分为苯、甲苯。当日19:16,在作业接近结束时,T101号双盘浮顶油罐浮舱第三环舱第八小舱(位于浮舱西侧距罐壁22 m)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6人轻伤,损毁储罐浮顶面积达850 m2。
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违规私自更换防锈漆稀料,用含苯及甲苯等挥发性更大的有机溶剂替代原施工方案确定的主要成分为二甲苯、丁醇和乙二醇乙醚醋酸酯,在没有采取任何强制通风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使储罐隔舱内防锈漆和稀料中的有机溶剂挥发、积累达到爆炸极限;施工现场电气线路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的行灯和手持照明灯具都没有防爆功能。电气火花引爆了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导致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从图2-31可以看出,位于油罐浮舱中部变压器引出的行灯电源线通常有30~40 m,其中电源线老化情况严重、线路接头使用纸质胶布包连、部分线路绝缘层被油漆腐蚀脱落。
2.事故反思
(1)使用非防爆工具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可能产生爆炸蒸气云的场所要坚决使用防爆工具。
(2)“没有变化就没有事故”,承包商擅自更改施工材料,选用成本较低、污染大的涂料,这样施工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更多的烃类有机物料,如苯、甲苯等,并使罐内气体达到爆炸极限。
(3)不能因为是新建储罐就放松了管理要求。事故储罐是新建储罐,还没有投用使用过,不存在罐内如有机烃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料,但要意识到作业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所带来的风险。
图2-31 储罐施工使用的非防爆工具
(4)刷罐防腐涂料的稀料要符合要求《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涂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11)。
案例5使用非防爆工具引发事故3(特殊作业)
2010年中石油辽阳“6·29”原油罐清罐时爆燃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原油输转站1个3万m3的原油罐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可燃气体爆燃事故,致使罐内作业人员3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原因:C1-7罐内含有烃类可燃物料,局部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施工使用的临时照明产生电火花,或者黑色金属撞击等火源,引发油气爆炸。罐底部沉积物中含有少量烃类可燃物,虽然当天早晨分析合格,但是沉积物中烃类可燃物在被清理过程挥发出来,加之进罐阀门有渗漏现象,渗漏出的物料同样挥发出可燃气体,未能及时排出,施工单位清罐使用非防爆工具,并私自接非防爆照明设施,且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引起火花。
2.事故反思
(1)使用非防爆工具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可能产生爆炸蒸气云的场所要坚决使用防爆工具。
(2)石油化工行业的储罐、管线及塔内的沉积物在经过通风、搅动、长时间存放都可以产生出烃类可燃物,尽管是进入容器前分析检测合格。
(3)进罐阀门有渗漏现象,说明进罐管线没有加盲板,属于严重违章。
图2-32 施工单位使用的非防爆工机具
案例6储罐外壁动火作业,引发爆炸事故(特殊作业)
1.事故案例:2020年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爆炸事故
2020年6月9日,齐鲁分公司烯烃厂发生一起石脑油罐闪爆事故,造成2名承包商人员死亡。
(1)事故经过:6月1日至5日,齐鲁分公司承包商齐商建设公司作业人员,在烯烃厂油品车间西罐区V-1303D石脑油罐搭设脚手架。6月8日,开始进行V-1303D罐外壁除锈作业,罐内存有石脑油约1 800 m3。6月9日8时左右开始继续作业。事故发生前,罐顶共有6名作业人员。油品车间带班领导、监护人不在现场。10:04:36,2名作业人员用非防爆电动磨光机在靠近储罐盘梯的通气孔处进行除锈作业时,通气孔突然喷出火焰。10:04:42,V-1303D罐顶撕裂并起火,10:05:13,V-1303D罐火焰熄灭。
(2)事故原因: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铁铲、磨光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通气孔溢出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回火造成储罐内气相空间闪爆。
2.近几年储罐外壁动火引发的事故
近几年储罐内存有物料,罐内气相空间形成了爆炸性气体空间,储罐外壁动火引发事故较多,见表2-6。
表2-6 近几年储罐外壁动火引发的事故
续表
3.储罐动火作业的原则
油品储运的流程是简单的,但是储罐施工是最复杂的,储罐的动火是最有技术含量的,安全风险是最大的,储罐动火的最根本措施是能量隔离。
储罐(罐外)动火,造成焊花落入罐内,焊花落入地漏,易燃易爆物料串入水和蒸气中,罐壁和管线热传导,临近罐挥发可燃气体等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预防储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相同工艺等级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半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均按一级或特级要求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一律禁止动火。对节假日(含厂休日)中必需的动火,按用火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处理。
(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动火。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4 h(确因工作量较大、用火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8 h),二级动火票不超过3 d,二级动火票时效不得跨越节假日。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出装置,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第一刀”要参照一级用火要求执行。装置已进入生产准备阶段,确需动火的要按一级或特级动火办理。
(5)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测氧、测爆、测毒合格,分析单必须附在动火单后面。
(6)“三个一”原则: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案例7受限空间盲目施救,多人遇难(特殊作业)
油品储运系统是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发生地,盲目进入受限空间、进入受限空间1人遇险,其他人盲目施救,致使多人遇难的事故,更是屡见不鲜。
2018年上海赛科“11·26”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
2018年11月26日8:50左右,在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烯烃工厂乙烯分离装置区域,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1.事故经过
事故前,11月25日14:50,裂解气压缩机密封氮气投用,驱动端及非驱动端流量分别为280 m3/h和150 m3/h,至事故发生时,该两股密封氮气仍保持投用。
11月26日,承包商巨兴公司换热器班准备对乙烯分离装置区域共8个人孔复位。8:50左右,于某、张某(承包商)、高某(承包商)、李某(承包商)沿爬梯攀登至2 006 M三段排出罐人孔平台进行作业前准备,李某在确认人孔密封圈、紧固螺栓尺寸后,离开平台去取用工器具;于某通过人孔发现2 006 M三段排出罐底部留有密闭空间警示牌,指派张某将其取出,张某经人孔进入罐内后昏倒。
于某、高某见状,立即实施救援,于某跨在人孔口、上半身探入罐内试图将张某拉出,也昏倒。高某随即呼救,周围作业人员发现后通过对讲机报告现场情况,并通知119、120。
8:57,救援人员赶到现场;9:15左右,于某、张某被救出,送往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进行救治。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存在缺氧状况的有限空间,导致事故发生。其他人员在现场状况不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3.事故反思
(1)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一人遇险,其他人盲目施救,致使事故扩大。
于某,赛科公司烯烃工厂乙烯分离装置操作工,2 006 M三段排出罐人孔复位作业现场监护,持有“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证,并于11月16日参加赛科公司《储罐检维修方案》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指派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发现张某晕倒后,在现场状况不明,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3.2.15“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严禁无防护救援,并至少有1人在受限空间外部负责联络工作”。
受限空间作业一人遇险,其他人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案例,在社会上也是经常发生的。2020年7月18日下午,武陟县詹店镇一食品厂内,1名工人不慎掉进了搅拌面筋的大罐子(直径2.8 m、高2.8 m的塑料物料罐),5个人过去施救接连遇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受限空间或探入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探入)炉、塔、盆、罐、仓、槽车、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且有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当张某经人孔进入罐内后昏倒,于某、高某见状,立即实施救援,于某跨在人孔口、上半身探入罐内试图将张某拉出也昏倒。于某这种上半身探入罐内,就是进入了受限空间。
(3)吸入一口高浓度氮气就可以致死。
氮气窒息原理:当空气中氮气浓度过高,也就是氧气含量下降至19.5%以下时,此时使人体吸入氧气分压下降,就会引起缺氧窒息。进入缺氧环境中,人体动脉内的血液会在5~7 s内降到过低水平,紧接着将在10~12 s内人体产生晕厥,2~4 min内如果得不到氧气供给就会死亡。
中毒状态:吸入一口高浓度氮气(氮气含量在90%以上),可迅速导致人体出现昏迷,严重者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吸入浓度不太高的氮气时,可能引起胸闷、气短、疲软无力,继而有烦躁不安,极度兴奋、乱跑、叫喊、精神恍惚、步态不稳、可能进入昏睡或者昏迷状态。
中毒现场急救:暴露于氮气危害环境中的人员,在出现明显的征兆之前,其生命可能出现危险状态,应立即脱离现场,移送到空气新鲜处,并迅速进行医疗救护。
(4)储运系统是受限空间作业氮气窒息事故的主要发生地。从中国石化近几年的事故可以看出,受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频发。(见表2-7)
表2-7 中国石化受限空间事故统计
(5)受限空间作业的设施
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相互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并利用保护绳与监护人员进行沟通。
③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当控制在不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④受限空间内应当保持通风,保证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通纯氧。
⑤受限空间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使用符合安全电压和防爆要求的照明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线路绝缘良好。
⑥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
⑦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影响救援的设备应当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进行气体监测,并记录监测时间和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气体监测应当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 h。
⑨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点,以防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⑩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时,应当明确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气体防护装备。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当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进、出受限空间的人员都要清点和登记。
12○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 min,继续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作业中断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必要的警示或隔离措施,防止人员进入。
案例8受限空间盲目进入氮气窒息(特殊作业)
2013年某公司润滑油加氢装置“11·22”氮气窒息事故。
1.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22日10:54,国家大容量第一检定站对某公司新建润滑油加氢装置的储罐进行罐容标定作业时,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死亡2人,1人受伤。
事故经过:2013年11月22日8:40,3名计量检定人员(康、孙、郑)到某炼油厂南门办理入厂手续。9:00左右进罐作业,10:54左右在该罐附近的施工人员发现V203B内人孔附近有人晕倒,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告知该公司厂内人员。该公司厂内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将3人从罐口处救出,并对2名窒息人员进行人工呼吸,随后“120”急救车和消防队救援车将3人送往医院抢救,康、孙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郑经住院治疗后康复。
2.事故直接原因
储罐内V203B串入氮气造成罐内氧含量低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013年11月11日,润滑油加氢装置开始做防冻防凝工作,在此过程中,使用胶管将石脑油氮气吹扫管线的倒淋与减底油去罐区的倒淋连接,使用完成后没有拆除临时胶管,氮气倒淋阀门没有关严,氮气进入V203B罐造成罐内氧含量低。11月22日上午,施工人员进入罐内施工时发生氮气窒息。
图2-33 V203B使用氮气置换现场
3.事故反思
(1)不相信阀门,相信盲板、相信管线的物理断开。装置现场经常使用氮气进行管线吹扫,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拆除其临时胶管,这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一则防止物料反串至氮气系统,一旦氮气系统串入物料,那将是极大的系统性风险;二是防止氮气串入工艺系统,比如发生“11·22”事故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www.xing528.com)
(2)施工方和业主方的信息沟通是施工作业安全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违反《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JJG 168—2005),在没有开具相关作业票、没有监护人的条件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该炼油厂装置负责人安排储罐罐容标定工作时,没有监督施工方开具相关作业票,管理存在缺陷,是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3)不能因为是新建储罐就放松了管理。V203B是新建储罐,还没有投入使用,不存在罐内如有机烃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料,但其储罐已经和装置工艺系统相连,进入储罐作业就需要进行全面的能量隔离。
(4)氮气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66—2011)。
(5)日常工作中氮气使用的安全要求应在操作规程中说明。
(6)氮气系统中的氮气瓶、管线、储罐、氮气取用连接点等应有统一、明显的标识。
案例9受限空间盲目进入、盲目施救导致二人遇难(特殊作业)
2010年某公司乙烯球罐“8·5”氮气窒息事故。
2010年8月5日9:45左右,北京恒远燕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某公司乙烯球罐区进行拆人孔作业时,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1.事故经过
2010年8月5日,北京恒远燕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某公司乙烯球罐区进行打开人孔作业。8:30左右开始打开FB-401C罐底部人孔,后到罐顶拆除罐顶人孔,9:45左右全部拆完,施工人员陆续从罐顶收拾工具撤离,按工作票当天工作已全部完成。
此时,留在罐顶的只有管工胡、刘二人,刘收拾卸下的人孔螺栓,胡未经申请就擅自从罐顶人孔进入约2 m深的操作平台(经现场勘查,怀疑其进入罐内的目的是欲捡拾掉入罐内的工作证),罐内氮气含量过高导致窒息晕倒,刘发现后便大声喊人。工人易某随即从旋梯返回罐顶欲进行施救,在其俯身向人孔内查看时吸入氮气,坠入罐内操作平台上。其2人先后被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2-34 FB-401C罐底部人孔图
2.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胡某作业完毕后未按规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擅自进入乙烯储罐内,易某施救措施不当。
3.事故反思
(1)预防此类事故最有效的手段是上锁挂牌。在储罐人孔打开后,我们还不具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条件,就需要第一时间上锁(如人孔封闭器、万能锁具等),并挂牌。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认为,工业事故及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坏,通常都是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能量转化和(或)能量做功的过程中发生的。怎样防止能量意外释放,就需要采用上锁挂牌(LOTO)管理工具。
(2)从这则事故中又可以看出氮气的凶险。进入高浓度的氮气环境意味着死亡,上海赛科“11·26”事故是于某探入塔内,导致死亡;这则事故中,是易某在其俯身向人孔内查看时吸入氮气。
图2-35 人孔封闭器使用图
案例10污水罐氮气窒息事故(特殊作业)
2020年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V-103污水罐“10·30”窒息事故。
1.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30日16:40,神木市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进入油品中心预处理装置污水罐V-103查看检修条件,导致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发生原因是,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煤焦油预处理装置试车调试后停工实施设计变更施工,在进行污水罐V-103罐前系统脱水聚结器DR101管道氮气掩护动火作业时,DR101管道与污水罐V-103隔离不彻底,氮气串入V-103罐。入罐人员在未进行受限空间分析、未佩戴气防器材的情况下,违规进入V-103罐,导致氮气窒息死亡。
2.事故教训
一是企业受限空间作业监管不到位。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在未进行受限空间分析、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随意变更检修计划,盲目进入到不具备作业条件的V-103污水罐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监管不到位,盲板不符合标准要求。二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经检查确认,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三是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能力不足。救援人员佩戴长管呼吸器具不规范,接管不牢固,冒险施救,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四是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神木市锦界管委会对辖区企业监管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案例11违章动火储罐爆炸(特殊作业)
2008年金陵石化公司净水车间“4·28”污水处理罐爆炸事故。
1.事故经过
2008年4月28日14:50,金陵石化公司4名承包商员工,在污油罐罐顶为含油污水罐增设氮封线,在拆卸人孔盖最后一根螺栓时,因螺栓生锈、拆卸困难,施工人员违章用气焊切割螺栓,导致罐内气体发生闪爆、罐顶撕开。2名作业人员从罐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施工人员严重违章,超出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范围动火,使用气焊切割罐顶人孔盖的螺栓,引起了污水处理罐内油气闪爆、罐底撕开。
3.事故反思
(1)事故往往发生在施工的最后时段。此次事故发生在拆卸人孔盖最后一根螺栓时,因螺栓生锈、拆卸困难,施工人员违章用气焊切割螺栓,导致罐内气体发生闪爆、罐顶撕开。
图2-36 闪爆后的污水罐
2017年1月6日11:13,某公司炼油事业部蜡油加氢装置污水提升泵伴热管线焊接过程中污水池发生爆炸,1名承包商焊工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临近中午下班时间。
(2)“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是安全生产的害群之马。施工人员超出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范围动火,使用气焊切割罐顶人孔盖的螺栓,引起了污水处理罐内油气闪爆、罐底撕开。
(3)没有经过培训的劳动力是最大的成本。现场4名施工人员均为新进厂施工的人员,缺乏在化工企业施工的经验;安全培训教育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风险没有认知。
案例12高处作业脚手架坍塌(特殊作业)
2014年石油工程公司胜利油建承包商“4·28”脚手架坍塌事故。
1.事故经过
2014年4月28日,胜利油建承建的万通海欣球罐项目施工焊接作业过程中,发生1起分包商脚手架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
2.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施工人员搭设内部脚手架,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脚手架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不能满足球罐内焊接作业的安全条件,导致脚手架整体失稳坍塌。主要表现在,脚手架步距过大,经抽查为2.2~2.4 m,立杆纵横距为1.9 m,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步距2 m和立杆纵横距1.4~1.8 m要求;底部立杆无固定支撑点;局部未见扫地杆;跳板固定不合格;缺少水平支撑系统,无一字撑或剪刀撑等。
事故主要原因:层层分包、违法转包。经过4次分包、转包后,最后由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个体户承揽了该项目的施工。
3.事故反思
(1)高处作业事故占比较大。施工现场33%的死亡事故是由高处坠落和高处坠物造成。
(2)脚手架坍塌往往意味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发生冷却塔平桥吊倒塌,造成74人死亡。
对于氮气使用、盲板抽堵和脚手架搭设,企业应有专人负责,避免事故的发生。
2011年23日10:20,燕化乙烯装置检修现场,DA-456塔改造施工现场负责配合施工的技术员魏某某爬到塔的第4层平台,对第3作业面拆卸旧塔盘工作进度进行检查记录。就在这时,细心的魏某某发现DA-456塔第4人孔内,担负承载第3作业面内所有吊装设备和吊装负重的吊梁的一侧焊接锚点出现焊接裂纹现象。而此时,第3作业面已经向下推进至距第4人孔15 m距离处,作业面上有6名施工人员正在拆卸旧塔盘。出于对安全工作的高度敏感,魏某某从这个危险信号中,立即判断这是一项重大的安全隐患。她当即大声叫喊着,通知作业面上的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回到第4人孔处并撤出塔外。从而避免一次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3)“任何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承包商安全管理问题就是制约安全生产的顽疾。某集团公司2016年以来的33起承包商事故中,分包商事故18起,占比54.5%。即承包商事故一半以上实际上是分包商事故。分包商事故高发态势反映出分包管理问题凸显。分包商的具体问题:没有专业技能,不具备施工能力;人员临时拼凑,安全意识和技能差;施工组织混乱,没有专人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度不合规等。
表2-8 某集团公司承包商、分包商事故统计
案例13盲板管理不当引发事故1(特殊作业)
2014年上海石化环保水务部“7·25”D-813#爆燃事故。
1.事故经过
2014年7月25日,上海石化环保水务部湿式氧化车间废气隐患治理项目在氮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导致D-813#罐发生火灾事故。
2.事故直接原因
(1)在未加盲板的情况下,对已连通罐体上部气的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导致罐体上部油气沿着加装的氮气管线溢出,在焊第三道口时遇焊接火花发生闪燃、回火,造成罐内可燃气体燃爆。
(2)负责确认安全措施落实的相关责任人未上到罐顶部检查盲板隔离措施就在用火许可证上签字,导致作业前盲板隔离措施的交叉检查机制失效。
图2-37 D-813#罐罐顶未加盲板处
3.事故反思
(1)盲板管理不当,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盲板管理中常见错误:
①动火作业未加盲板;
②用铁片、石棉板代替正规盲板;
③漏加垫片,螺栓没带紧;
④抽堵作业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逸出。
(2)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①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②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
③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注意防烫、防冻。
④有毒有害、强腐蚀性物料,禁止带压操作。
⑤作业: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
⑥距作业点30 m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他作业。
⑦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⑧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案例14盲板管理不当引发事故2(特殊作业)
2004年某石化油品作业部“7·16”污油罐火灾事故。
2004年7月16日15:15,某分公司油品作业部污油罐区451#罐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6.244 5万元。
1.事故经过
2004年7月16日15:15,某分公司油品作业部污油罐区451#罐(污油罐,5 000 m3)发生火灾事故,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接警后,立即出动了4个消防中队、18辆消防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灭火工作。事故发生后,石化公司党委书记杨某某、分公司副经理于某某、禹某某、王某某及相关部门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成立灭火指挥部指挥灭火。石化公司经理李某某接到消息后立即从北京赶回公司处理有关事宜。大港区、市消防局部分领导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指挥灭火。经过消防救援人员奋力扑救,火灾于15:45被扑灭。此次事故造成451#罐罐顶开裂、罐体变形,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波及相邻其他储罐。
451#罐为5 000 m3拱顶油罐,位于分公司油品作业部重油工段污油罐区西北角,1977年建成投入使用,主要功能是储存、收付炼油装置区各装置排放的污油、扫线油、污水处理场污油等,油品组分比较复杂。事故发生前451#罐内主要有蜡油,常减压一套、常减压二套扫线油,污水处理场污油,常减压二套减顶油等共计1 682 t。最后一次收油时间为2004年7月16日6:38到7:30,收常减压二套减顶油。451#罐从16日7:30到发生事故前未进行收付油工作,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2004年7月12日,污油罐451#罐、452#罐、453#罐、454#罐开始进行消防隐患整改项目施工作业,开出了安全施工(检修)许可证,具体内容:半固定消防泡沫线加金属软管、排渣阀等。452#罐、453#罐、454#罐、施工作业已完成,7月15日下午,451#罐开始进行施工作业,16日451#罐整改项目进行最后的施工安装作业。事故发生前,在451#罐北侧有动火作业,施工单位为天津市某炼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2.直接原因
451#罐东北侧消防泡沫竖管上部法兰所加盲板严重不符合要求,造成可燃气体泄漏,遇动火作业明火后引发火灾。调查组通过对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发现451#罐4根消防泡沫线共加了4块盲板,其中东北侧的消防泡沫竖管倒地后盲板已甩出,所加盲板法兰缺少3根螺栓(共计8根螺栓)、其他螺栓松动,而且没有按要求采用新垫片。
3.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确认不到位。消防泡沫管线加装盲板是此次施工作业的最重要的安全措施,虽然制订了施工方案,也进行了风险分析,但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加装盲板;盲板检查确认人、安全监督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造成盲板的加装严重不符合要求。
(2)此次施工作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不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做到层层落实。
案例15擅自改变作业地点引发事故
2013年某石油分公司承包商“3·1”油罐爆炸事故。
2013年3月1日11:45左右,某石油分公司成都市公司某加油站在油气回收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汽油油罐闪爆事故,事故造成承包商施工人员1人死亡、2人受伤。
1.事故经过
某石油分公司成都市公司某加油站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村五组,于2001年7月收购并于2008年进行了形象改造,2012年销量10 295 t。加油站现有374 m2砖混营业站房1座、315 m2钢混雨棚1座、4具20 m3储油罐、4台双枪自吸加油机,属三级加油站,现有员工17人。
按照成都市公司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的统一安排,该加油站于2013年2月24日完成储油罐抽油,于25日完成清罐(由清罐入围承包商某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完成)。2月26日,油气回收改造承包商四川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开始进场作业,并开具了相应的临时用电票、动火作业票。截至3月1日,施工人员已经完成管沟开挖等前期工作,准备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回气总管敷设、焊接等工作。
2013年3月1日,按照该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进度安排,当日拟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回气总管敷设、油罐人孔盖开孔及回气总管与人孔盖焊接工作。2月28日,加油站站长李某住站。
3月1日8:00,承包商1名项目管理人员和7名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施工作业。该加油站站长到现场监督施工作业。10:30左右,站长由于家中有事,和加油站记账员交代现场情况后,在未向上级报告的情况下离开加油站。此时施工人员已基本完成了油罐人孔盖拆卸、开孔工作。加油站站长离开期间,加油站记账员、计量员到过施工现场查看。11:40左右,加油站现场人员回到营业站房吃饭,施工现场无加油站人员值守。此时,2名施工人员陈某某、曾某某将油罐人孔盖抬到油罐操作井内准备与油气回收回气管进行对位并进入操作井内,另外1名施工单位工作人员钟某某站在操作井外。对位时,陈某某、曾某某擅自改变动火位置,违章在油罐罐口直接点焊作业准备将回气总管短接管固定在油罐人孔盖开孔上,在点焊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曾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重伤,钟某某轻伤。
2.直接原因
承包商施工人员在未检测油罐内油气浓度及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在汽油罐口进行动火作业,引燃油罐内残余油气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3.间接原因
(1)加油站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在现场仍有施工作业的情况下擅离职守,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施工作业动火作业票签发管理混乱,动火部位及地点不明确、动火等级错误、未对油气浓度检测提出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施工改造主管部门未到现场开展专项检查,未能有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造项目使用部门虽到现场进行了检查,但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制止存在的问题,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加油站现场监督管理人员未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项上岗培训、监管能力欠缺,省市两级主管部门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16非法储存违规动火作业引发油罐火灾事故
2021年沧州鼎睿石化“5·31”火灾爆炸事故。
1.事故概况
2021年5月31日14:28,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 87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事故间接原因
①非法储存稀释沥青。事故单位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②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图2-38 沧州鼎睿石化“5·31”火灾爆炸事故
(2)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例17近几年酸性水罐污水罐动火引发事故频发(特殊作业)
1.浙江海宁龙州印染“12·3”污水罐事故
2019年12月3日17:19,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荡湾工业园区内的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厌氧罐倒塌,压垮附近两家企业的相关车间,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
2.江苏中丹化工“4·3”火灾事故
2019年4月3日20:40左右,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 m2,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事故直接原因: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是间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废水罐罐壁高处的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点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灾。大火引燃连接1#废水罐、2#废水罐顶部输送废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串入2#废水罐,引起罐内甲苯等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燃爆。
3.广西宏瑞泰公司“8·12”冷凝槽罐爆炸事故
2018年8月12日16:00,位于横县六景工业园区的广西宏瑞泰纸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罐发生气体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违规动火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重污水冷凝槽罐内污水自然分解,存在以甲烷、硫化氢为主要成分的混合化学气体,易燃易爆。事故当中重污水冷凝槽罐上下人孔未打开,可见罐体内的污水和臭气未排空,动火作业没有严格按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的程序进行。并且16:30许,3人在重污水冷凝槽罐焊接气提管时,已中断动火作业达4 h,在未重新确认动火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贸然在存有易燃易爆混合化学气体的罐体上动火。最终焊接明火引爆罐体内易燃易爆气体,发生了爆炸事故。
4.河北唐山华熠实业“3·1”污水暂存罐管道爆燃事故
2018年3月1日12:20,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5.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4·16”爆燃事故
2017年4月16日14:24左右,湖北省荆州市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聘请的外协设备安装单位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在厂内环保废水收集罐上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废水收集罐发生爆燃,导致2人死亡。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环保废水收集罐收集的废水中含有少量的四氢呋喃(爆炸极限为1.5%~12.4%,闪点-20℃,沸点65.4℃),四氢呋喃挥发在罐顶聚集,整个安装过程中,在没有对废水收集罐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分析的情况下就在罐顶进行动火焊接作业,从而引爆罐顶可燃气体,导致爆燃事故发生。
6.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8·4”废水罐爆燃事故
2016年8月4日23:06,常熟经济开发区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厂废水储罐TK004(含有异丙苯)发生爆燃,导致废水储罐TK004顶盖被炸开,明火于当日23:33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7.艾迪科(常熟)公司“7·7”废水罐爆燃事故
2015年7月7日,常熟经济开发区艾迪科精细化工(常熟)有限公司一废水储罐发生爆燃,引发火灾,造成废水储罐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8.上海石化“7·25”含油污水罐爆燃事故
2014年7月25日10:36,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水务部湿式氧化车间2号污水处理系统的含油污水罐发生爆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为罐顶油气沿着新加装的氮气管线溢出,遇到焊接火花发生闪燃、回火,造成罐内混合油气闪爆并引燃残存污油。
9.齐鲁石化“4·8”碱渣废水罐闪爆事故
2008年4月8日10:05,在齐鲁石化炼油厂碱渣生物氧化项目工地,项目总包单位山东美陵公司的分包商——企城工贸公司施工人员到碱渣废水罐罐顶拆卸立管法兰时,碱渣废水罐发生闪爆,罐顶被炸掉,1名作业人员从罐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柴油碱渣污水罐中串入汽油组分,汽油挥发后,在罐的气相空间形成汽油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使用非防爆工具,拆卸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爆了柴油碱渣污水罐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10.广州石化“1·16”污水回收罐爆炸事故
2007年1月16日10:54,某石化承包商深圳公司对污水汽提装置2台3 000 m3污水罐更换楼梯及平台板,在切割平台时将罐顶钢板割穿,引爆罐内油气,造成罐顶作业的2名承包商员工1死1伤。
(1)事故经过。2007年1月15日8:40,深圳某公司施工员黎某某持工单找炼油二部安全员朱某某申请污水罐V821/A、B楼梯及平台板更换成栅格板的施工用火,9:00,朱某某填写工作内容为“污水罐V821/A、B平台、楼梯更换”的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在“申请用火单位安全员意见”栏及“申请用火单位领导意见”栏分别填上“朱某某”“劳某某”名字签出用火票。15日13:45开始,18:00停止用火,当天完成了V821/A、B平台中间部位的平台钢板割除。
16日8:30,深圳公司施工人员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鲁某某、陈某某来到V821/A、B现场。9:00车间监护人周某某来到V821/A、B现场,经检查后周某某同意用火,并留在地面监护。王某某上V821/A罐顶开始割除与V821/A焊接在一起的平台钢板,卢某某在V821/B罐顶割除平台钢板,李某某在V821/A罐顶负责将割出的钢板用绳子吊至地面,鲁某某、陈某某负责在地面接钢板和搬运栅格板。10:00,王某某割完与V821/A焊接在一起的平台钢板后下罐,并在地面协助搬运材料,卢某某、李某某继续留在罐顶作业。10:54V821/B罐顶突然爆燃,罐顶被掀开,在V821/A罐顶作业的李某某被气浪推倒在V821/A罐顶上,在V821/B罐顶作业的卢某某被掀开的罐顶(约12 t)压在两罐之间的平台上。10:55消防支队接到火警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抢救伤员和灭火工作,11:17火被扑灭。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直接原因。深圳公司施工人员卢某某在切割平台动火作业时,施工不当将罐顶钢板割穿,引燃罐内油气导致爆燃。
(3)间接原因。
①有关人员严重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明知污水罐已经投用仍开出二级用火票并代车间领导签发,防护措施不落实。作业前没有认真开展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对污水罐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②深圳公司没有制订罐顶平台钢板气割的实施方案,没有对罐顶平台切割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11.扬子石化炼油厂“6·9”酸性水罐爆炸事故
2014年6月9日12:35,扬子石化炼油厂硫回收装置酸性水罐区T62206#罐发生闪爆。事故直接原因:T62206投用前置换不彻底,罐顶气到焚烧炉管线存在硫化亚铁,当储罐进料后,酸性水中的油气挥发,推动罐内没有置换干净的空气沿罐顶气管线向焚烧炉流动,硫化亚铁遇空气氧化自燃,引发管线内可燃气体闪爆,继而引起罐内油气闪爆。
12.广州石化炼油二部“5·25”污水罐爆炸事故
2013年5月25日9:32左右,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某石化炼油二部污水汽提三装置检修期间,发生一起污水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1)事故经过。2013年5月25日8:30,深圳公司施工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先后上V-7102A罐顶,进行了施工交底,随后张某某离开A罐现场,9:00左右,王某某、王某某陆续上罐作业。
9:32,V-7102A/B两罐之间的水封罐放空口冒白烟、罐顶与罐壁之间也冒白烟,此时在B罐罐顶的王某某立即往B罐盘梯口处跑,跑到盘梯口处时A罐发生闪爆,正在V-7102A罐顶切割放空管的王某某被闪爆掀开的罐顶冲击力抛离罐顶,坠落到V-7102A罐东侧的通道上。
王某某下至B罐地面后,从罐南侧泵廊往东跑至装置东侧的通道,看到王某某脸朝下趴在地面,随后张某某等人也赶到,一起将王某某抬上深圳公司停放在装置旁边的工程车,并立即送往广州亿仁医院。10:20,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闪爆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预案,装置启动固定消防炮对罐体进行降温处置,9:36,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到事故现场戒备。
(2)事故原因
①管工王某某违反该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且不具备特殊工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气焊切割进行A罐罐顶放空线的切割动火作业。
②装置交出检修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导致罐内残存油气。V7102A罐内件及罐外油气分离竖管处理不彻底,采用水顶恢复变形罐体再放水的过程中,将内件、竖管少量残存的污油带出到水面,在违章动火切割过程中遇热逐渐挥发形成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最终引发闪爆。
案例18污水井附近动火事故多发(特殊作业)
1.2015年青岛炼化储运单元承包商“2.4”污水井爆炸事故
(1)事故经过。2015年2月4日,某公司在进行蒸气凝液回收项目施工作业时,污水井发生闪爆,造成1名承包商人员死亡。
(2)事故原因。
①电焊工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火地点。
②现场监护人职责不落实。承包商现场监护人没有及时制止现场违章超范围动火;业主方没有派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护,从而导致超范围动火发生。
(3)事故反思。“没有变化就没有事故”随意变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是施工安全的大忌。
《关于加强炼化板块承包商、直接作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业主方、施工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范围、时间或地点。
现场危险作业,要防止危险因素的叠加。动火作业要保持污水井、下水道的安全距离,必须在污水井、下水道处动火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图2-39 污水罐爆炸后示意图
2.2015年某分公司炼油事业部承包商“1·6”爆炸事故
(1)事故过程。2017年1月6日11:13,某分公司炼油事业部蜡油加氢装置污水提升泵伴热管线焊接过程中污水池发生爆炸,1名承包商焊工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图2-40 污水池爆炸前后对比图
(2)事故原因
①动火前、动火过程中,没有对污水池内的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情况下,在蜡油加氢装置污水提升泵伴热管线焊接作业。
②没有对与动火相关的管线(阀门)隔离封堵,没有与污水池空间进行隔离。
3.2010年扬子石化芳烃厂承包商“12·10”污水池火灾事故
2010年12月10日14:45,承包商江苏天目建设公司在扬子石化芳烃厂污水池上方安装管线时,发生一起火灾,造成1名承包商死亡。
直接原因:少量烃类气体沿提升管壁和防火布缝隙处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遇焊接时坠落的焊渣或焊枪拉弧,造成闪燃。
间接原因:施工方法选择不当。配接注水线及加装阀门应在场外预制,现场安装。
4.2000年河南油田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11·3”污水池爆炸事故
2000年11月3日9:27左右,恒达公司安装处的焊工在对河南油田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内的加热炉旧烟道进行乙炔气切割时,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烧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污水池内存在处于爆炸极限内的可燃气体,并从密封盖板裂缝泄漏,与气割溅下的火星正好相遇,发生闪爆。
5.2009年高桥石化化工事业部“9·11”污水池火灾事故
2009年9月11日9:50左右,上海高桥石化化工事业部顺一车间将4个热水罐里的热水排入污水池,导致污水池及污水系统内的溶剂油快速大量歧化,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火花发生闪爆,引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事故违反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7.3.1规定:“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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