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标准可以根据标准的级别、性质、表现形式和执行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纺织标准的级别分类
根据标准制定和发布机构的级别以及标准适用的范围,纺织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不同级别。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由众多具有共同利益的独立主权国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合作和协商而制定、发布的标准。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发布的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发布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促进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协定草案》即标准守则的贯彻实施而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收录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
通常说的国际标准是指ISO发布的标准,包括除电气、电子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和领域中的国际标准,称为ISO标准。IEC标准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的电气、电子方面的国际标准。
对于各国来说,国际标准可以自愿采用。但因为国际标准集中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技术经验,加之各国考虑外贸上的利益,往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简单来说,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标准,也包括参与标准化活动的国际团体通过的标准,其目的是便于成员国之间进行贸易和情报交流。
2.区域标准
区域标准泛指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是由区域性国家集团或标准化团体为其共同利益而制定、发布的标准。
历史上,一些国家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或是民族、政治、经济因素而联系在一起,形成国家集团,组成了区域性的标准化组织,以协调国家集团内的标准化工作。例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太平洋区域标准大会(PASC)、泛美标准化委员会(COPANT)、经济互助委员会标准化常设委员会(CMEA)、亚洲标准化咨询委员会(ASAC)、非洲标准化组织(ARSO)等。
其中,有一部分区域标准也被收录为国际标准。我国的地方标准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区域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3.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由合法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官方的或被授权的非官方或半官方的),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标准,在该国范围内适用。例如:中国国家标准(GB)、美国国家标准(ANSI)、英国国家标准(BS)、德国国家标准(DIN)、法国国家标准(NF)、日本工业标准(JI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AS)等。
就世界范围来看,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较早,标准化历史较长,这些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发布的国家标准比较先进。
4.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它由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是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设立基础、丝绸、毛纺、针织、家用纺织品、纺织机械与附件、服装、纤维制品、染料等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全国纺织工业各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对那些需要制定国家标准,但条件尚不具备的,可以先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过渡,条件成熟之后再升格为国家标准。
5.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由地方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它在该地方范围内适用。
我国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
我国制定地方标准的对象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二,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事或物;第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6.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为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审批和发布的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它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标准又可分为生产型标准和贸易型标准两类。生产型标准又称为内控标准,是企业为达到或超过上级标准,而对产品质量指标制定高于现行上级标准的内部控制标准,一般不对外,目的在于促进提高产品质量。贸易型标准是经备案可以向客户公开,作为供、需双方交货时验收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企业标准的主要特点:第一,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审批和发布,产品标准必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对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要严于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三,对于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四,企业标准能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由于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和保密性,故不宜公开;第五,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合法的交货依据,只有在供需双方经过磋商并订入买卖合同时,企业标准才可以作为交货依据。
(二)按纺织标准的性质分类(www.xing528.com)
根据标准的性质,纺织标准可分为三大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纺织标准大多为技术标准,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基础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检测和试验方法标准。
(1)基础性技术标准。基础性技术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例如概念、数系、通则,所作的统一规定。它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订其他技术标准的依据和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纺织基础标准的范围包括各类纺织品及纺织制品的有关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及通用性法则等内容。例如:GB/T 8685-2008《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GB 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等。我国纺织标准中,基础性技术标准的数量还较少,多数为产品标准和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2)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性能、质量和检验方所作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验收、使用、维修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为了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必须对产品要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作出技术性的规定。我国纺织产品标准主要涉及纺织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藏、运输等各项技术规定。例如:GB/T 15551-2016《桑蚕丝织物》国家标准规定了桑蚕丝织物的技术要求、产品包装和标志,适用于评定各类服装用的练白、染色(色织)、印花纯桑蚕丝织物、桑蚕丝与其他长丝、纱线交织丝织物的品质等。
(3)检测和试验方法标准。检测和试验方法标准是对产品性能、质量的检测和试验方法所作的规定,其内容包括:检测和试验的类别、原理、抽样、取样、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条件、方法、步骤、数据分析、结果的计算、评定、合格标准、复验规则等所作的规定。例如:GB/T 4666-2009《纺织品 织物长度和幅宽的测定》,GB/T 4802.2-2008《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2部分:改型马丁代尔法》等。检测和试验方法标准可专门单列为一项标准,也可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作为技术内容的一部分。
2.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管理标准一般是规定一些原则性的定性要求,具有指导性。目的是利用管理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环境管理行为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行为,从而持续改进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3.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等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的主要战略是不断提高质量,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以工作标准的实施来保障。
(三)按纺织标准的表现形式分类
根据标准的表现形式,纺织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1.文字标准
文字标准是用文字或图表对标准化对象作出的统一规定,即“标准文件”。文字标准是标准的基本形态。
2.实物标准
实物标准是标准化对象的某些特性难以用文字准确描述出来时,可制成实物标准,并附有文字说明的标准,即“标准样品”。标准样品是由指定机构,按一定技术要求制作的实物样品或样照,简称“标样”。例如:棉花分级标样、羊毛标样、蓝色羊毛标准、织物起毛起球评级样照、色牢度评定用变色和沾色分级卡等都是评定纺织品质量的客观标准,是重要的检验依据。
标准样品同样是重要的纺织品质量检测依据,可供检测外观、规格等对照、判别之用,其结果与检验员的经验、综合技术素质关系密切,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某些用目光检验、对照“标样”评定其优劣的方法,已逐渐向先进的计算机视觉检验的方向发展。
(四)按纺织标准的执行方式分类
标准的实施就是要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到生产实践中去,这也是标准化活动的一项中心任务。由于标准的对象和内容不同,标准的实施对于生产、管理贸易等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会造成较大差别,因此,标准的实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有时很难采用统一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因此,标准按执行方式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在国家标准中,以GB开头的属于强制性标准。
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是为了起到控制和保障的作用,因此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除强制性标准外的其他标准。在国家标准中,以GB/T开头的属于推荐性标准。计划体制下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并不能适应当代市场机制的发展和需求,因为市场需求是广大消费者需求的综合,这种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并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设立推荐性标准可使生产企业在标准的选择、采用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为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开发产品拓展广阔空间。
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从形式上看是由有关各方自愿采用的标准,国家一般也不作强制执行要求。但是,作为全国、全行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准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都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从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看,它们都积极地采用了已标准化的各项成果,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我国、苏联和东欧国家等的标准几乎都是强制性的,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标准大多是自愿性的。但国家市场和牵涉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的国家标准则要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的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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