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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REACH法规是欧盟基于对化学品的生态、安全要求而制定的一份庞大的、系统的、框架式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已经发布的指令,若其与REACH法规内容不一致,则该指令废止,以REACH法规内容为准。同时,由于REACH法规属于一种框架性文件,不可能对每一种化学品涉及的下游产品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在这一框架下仍会出台新的、具体的

欧盟REACH法规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REACH法规是欧盟基于对化学品的生态、安全要求而制定的一份庞大的、系统的、框架式的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实施以来,已经对国际商品贸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该法规中所列出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成为皮革纺织品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然而REACH文件由6卷、1500多页组成,由于信息量太大、专业性强,一般难以完全理解。本章在参考已有文献内容的基础上,对该法规制定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进行简单介绍,并以附录的形式给出该法规所公布的有害物质信息,供读者查询使用。

1. REACH制定的背景

2001年2月,欧盟理事会组织对现有“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时发现该管理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占化学品总量99%以上的现有物质,却不需要履行实验和评估手续。当时的法规仅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而未对下游用户作出要求,因此很难获得物质的使用信息,同时对化学品风险责任的分担也不尽合理。

为实现化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欧委会提出了“关于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并于2003年5月至7月征求了包括欧洲之外的所有利益方的意见,然后于2003年10月提出了新的REACH系统,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 REACH法规的目标

欧盟出台REACH法规的目标在《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中阐述的非常详细,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多个方面。简单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实现单一市场框架内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② 保护人体健康环境

③ 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确保欧盟内部市场发挥高效作用;

④ 增加消费者对化学品安全性了解的透明度;

⑤ 激励创新和开发更安全的化学品,加速危险化学品的替代;

⑥ 加强发展中国家对化学品管理的能力。

从上面内容可看出,欧盟制定REACH法规的目的是以“强化生产者的环保安全意识、延伸化学品生产链上的责任”为出发点,而实质上是抬高了欧盟市场的准入门槛、保护欧盟化学品工业的竞争力。统计表明,全球化学工业产值中,欧盟占三分之一强,可以说欧盟是全球化学工业产值最大的地区。而且化学工业是欧盟的第三大产业,全欧洲化学企业直接雇用员工高达130万到170万人之多。同时,化学产品在经济领域中的使用极为广泛,竞争激烈。欧盟为确保集团利益及出于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考虑,策划并制定了欧洲化学品新政策。

3. REACH法规的内容

REACH的英文全称为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类似于特殊产(商)品的登记、授权和许可证制度。它取代欧盟原有的2002/61/EC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REACH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www.xing528.com)

(1)注册

化学品进入欧盟市场,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通知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说明其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意向,并提供有关此化学品的档案,当局将此信息录入电子数据库,分配一个注册号,并对特别关注的物质实施计算机筛选和抽样查验。

对新发明的化学品,只要其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t,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交此化学品的相关信息。注册档案主要包括如下信息:化学品名称和特性,包括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预定用途和可能对人与环境的影响;产量或进口量;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建议;安全数据记录;根据预定用途所做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建议等。

(2)评估

REACH系统将化学品分为两大类,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学品定义为“现有物质”,之后上市的化学品定义为“新物质”。现行67/584指令规定,新物质投放市场之前,当数量达到10 kg时,要进行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性的试验与评估。REACH规定,需要被注册的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还是存在于配制剂或产品成品中,如果投入市场的数量每年每个生产商超过10t,都将被要求进行化学安全评估。主管机构认真评价所有产量超过100 t的化学品的注册信息,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将该物质列为“SVHC”或者需要进行限制的物质。欧盟相关机构检查企业提供的数据,根据企业提供的建议确定针对化学品特性的试验程序。

(3)许可

REACH系统规定,主管当局对化学品的授权需要考虑到对社会和经济效益方面的影响,化学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化学品正面效益和负面影响的相关信息。对于容易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或其成分,如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化学物质,主管机构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法给予具体授权。对于未引起关注的化学品,其使用则可免除许可。对于任何具有危险性并引起高度关注的新的和现有的化学品,包括产量低于100 t的化学品,都将逐步实施许可制度。对于大多数已经大量使用但需要授权的化学品,将只进行第一水平和第二水平的实验来进行鉴别。因此为了满足许可程序的要求,允许有一个过渡期以获取所需的信息及编制许可档案。对那些需要许可但尚未获得许可的化学品在某一特定日期后都将被禁止使用。

如果化学品的用途无需关注,如良好控制的工业使用或科研实验室使用,那么这些化学品可豁免许可程序。

(4)限制

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制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4. REACH法规和已发布的欧盟指令的关系

REACH法规是欧洲化学品监管的 “基本法”,它承接了欧盟发布的一些指令,尤其是关于化学品限制的指令,被直接转化为REACH法规,列入其附录中。因此,REACH法规可视为这些欧盟指令的延续,例如76/769/EEC指令,其不仅在2009年6月1日REACH生效前有效,而且在2009年6月1日后继续有效。对于已经发布的指令,若其与REACH法规内容不一致,则该指令废止,以REACH法规内容为准。

同时,由于REACH法规属于一种框架性文件,不可能对每一种化学品涉及的下游产品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在这一框架下仍会出台新的、具体的 “产品指令”,如2009/563/EC、2009/251/E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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