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PAEs的“环境激素”效应,欧盟于1992年6月发布了92/59/EEC指令,将6种PAEs(DBP、DEHP、BBP、DNOP、DINP及DIDP)列为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物质。1999年2月,欧盟又发布1999/815/EC指令,禁止该6种PAEs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可放入口中的玩具以及用于纺织品的软质PVC材料中。2000年4月,欧盟对76/769/EEC和88/378/EEC玩具指令进行修订,要求在3岁以下婴幼儿可放入口中的软质PVC中的6种PAEs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下同)。2005年12月,欧盟发布2005/84/EC指令,宣布对6种PAEs进行永久限制。2007年,欧盟颁布REACH法规,其中经过历次修订的76/769/EC指令内容纳入到该法规附件17中。
美国环保局于2005年将DINP列为有害化学品,并将6种PAEs(DBP、DEHP、BBP、DNOP、DINP及DIDP)列入重点控制的污染物黑名单中,禁止其在本国生产。2008年8月,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加强法》(CPSIA),禁止含量超过0.1%PAEs产品的进口、制造和销售。
加拿大结合欧盟2005/84/EC指令和美国CPSIA法规,于2011年6月颁布本国《消费品法案》,规定在所有的软质PVC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PAEs含量不得超过0.1%。
2008年,阿根廷政府通过发布决议的形式,禁止销售、生产、进口和出口含有PAEs超过0.1%的儿童塑料玩具及用品,并于2011年1月再次发布决议,要求进口弹性材料制作的玩具的贸易商根据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具PAEs的符合性证明。
2010年3月,澳大利亚颁布第6号消费者保护公告,要求在某些玩具、儿童产品及餐具中DEHP的含量不得超过1%,有效期为18个月。
2011年9月,日本发布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JFSL》和《儿童玩具标准ST2002》,规定与嘴接触的儿童玩具中,6种PAEs(DBP、DEHP、BBP、DNOP、DINP及DIDP)的含量不得超过0.1%,而且含PVC的材料不得用于3岁以下儿童玩具的生产。(www.xing528.com)
2011年11月,韩国技术标准局(KATS)在发布的《有害物质新标准》中,规定了 “儿童用品和食品包装中PAEs总量应小于0.1%”。
中国台湾在“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对PAEs的管理得到极大加强。2011年6月,台湾环保局修正了PAEs的管理标准,将8种PAEs(DBP、DEHP、BBP、DNOP、DINP、DIDP、DEP、DMP)列为第1类有毒物质,该8种PAEs的使用必须经过申请许可。
作为非官方组织制定的Okeo-Tex Standard 100及美国AAFA-RSL,也将PAEs列为纺织品及皮革中的限用物质,其中Okeo -Tex Standard 100(2016)限制了15种PAEs,要求其在Ⅰ类(婴幼儿)、Ⅱ类(直接接触皮肤)和Ⅲ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纺织品中的总量不得超过0.1%,在Ⅳ类(装饰材料)纺织品中除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外的14种增塑剂总量的限定值不得超过0.1%。美国AAFA-RSL(第17版)中限制了18种PAEs,要求PAEs总量在消费品中不得超过0.1%,同时DEHP、DBP及BBP三者之和不得超过0.1%,DINP、DIDP及DNOP三者之和也不得超过0.1%。
目前,国内标准《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及《GB 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容中,均对6种PAEs(DBP、DEHP、BBP、DNOP、DINP及DIDP)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其中在GB 24613-2009中,规定玩具用涂料中6种PAEs的总量不得超过0.1%。在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6种PAEs进行了限制,要求其总量不得超过0.1%,同时要求DEHP、BBP及DBP的总量不得超过0.1%。但针对日常消费品中PAEs限量的强制性法规暂未见发布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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