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火电行业污染治理投入和排放控制水平处于世界领先。但火电行业仍面临电力体制改革、火电产能过剩、散煤向火电集中利用程度低、能源扶持政策向非化石能源倾斜、污染物及碳排放新增压力大、超低排放技改成本高、污染治理“一刀切”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火电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展示了新的发展机遇。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不仅是在新时代我国能源系统发展道路上留下振奋人心的成绩单,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的施政总纲。《报告》二十余次提到能源电力行业,多次提到环保,对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加快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打赢蓝天保卫战3年行动计划等各个方面提出的明确目标,无疑对火电行业清洁高效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前,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将单机6×105 k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建设,单机3×105 kW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技术,燃煤发电机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火力发电非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火力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等产业列入鼓励类产业。
因此在火电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化阶段,电力行业环保政策需要结合污染防治攻坚的行业治理要求,瞄准差异化、精细化、现代化治理方向,继续以绿色环保对策加快推动火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并为其他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提供先行经验[10,15,21-23]。
煤炭转换为电力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主要方式,也是解决当前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路径。与国际比较,我国煤电比重接近50%,世界平均占比为56%,美国、德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占比分别为91%、80%、78%和73%,我国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需要下更大的决心,大量压减散烧煤、工业锅炉用煤和民用煤,降低煤炭在终端分散利用比例。重点是按“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原则,通过开展以居民采暖、企业生产的散煤替代、燃煤锅炉取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作用,管制散煤运销环节,逐步取缔农村散煤的销售点。同时进一步加快淘汰、关停小火电机组,将散煤集中至大电厂中,降低煤炭在终端分散利用比例,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和大电厂的产能利用。继续优化煤电、气电的占比,协调煤电与可再生能源的关系,为火电行业绿色发展做好基础工作。
2)推进清洁、低碳、煤电技术的发展
一方面,煤电继续以高效超超临界技术和更低的污染排放技术为主攻方向,以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技术,超超临界机组的高低位错落布置技术,650℃蒸汽参数甚至更高温度参数的机组技术,以污染物联合、系统治理技术为主要研发示范重点;另一方面,根据煤电作用定位发生变化以及“走出去”需求,应从能源电力系统优化上、区域和产业循环经济需求上、用户个性化需要上,在新建或改造煤电机组时,有针对性地选择或定制机组形式(多联产还是发电)、规模、参数和设备运行年限。要以价值目标为导向而不是以某种单纯的手段为导向,片面、极端追求机组的高参数、大容量和高效率,片面追求已无环境效益的极端低排放,更不能“一刀切”、盲目禁止煤电发展。(www.xing528.com)
3)拓展精准、协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
在全国将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约5.5×108 kW,占全国煤电装机比重约55%的成果基础上,以《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为依据,因煤制宜,因炉制宜,因地制宜,统筹协同,兼顾发展,全流程优化,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提速扩围”,加大对能耗高、污染重煤电机组改造和淘汰力度。避免在执法过程和公众监督中出现“一刀切”的工作方式,避免“矫枉过正”出现“禁止水蒸气排放”现象。继续执行鼓励煤电超低排放改造的超低电价政策,积极引导污染物排放浓度低的先进企业排污费减半的激励政策,提高技改的积极性。引导老厂超低改造和促进新厂同步建设,激励煤电企业清洁化发展。完善适合超低排放在线监测等相关技术规范。
预计到2020年,煤电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会进一步降至2×106 t以下,而且以后也不会再升高。煤电对雾霾的平均影响份额可以达到国际先进的环境质量标准10%以内甚至更低。随着排放标准及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要真正落实以环境质量需求为导向(而不是以严为导向)与技术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环保法》中规定的原则。要高度重视机组调节性能变化对污染控制措施的影响,污染控制设备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和低碳要求之间的协调,一次污染物与二次污染物控制协调,高架点源污染控制与无组源污染源控制协调,固体废物持续大比例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的协调等问题。
协调整合排污许可信息平台,避免重复数据、重复报送,提升电子化数据报送水平,在平台内自动生成的数据和报告不再单独报告。参照美国和欧盟做法,完善火电厂污染排放达标判定方法,研究按日均值(或24 h滚动均值)和月均值考核的合理性、适用性。加强对火电企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可靠性评价和监管。协调好超低排放与排放标准、排污许可之间的关系。推动企业对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脱硫废水、氨、三氧化硫等污染物协同减排,防止污染转移。
5)强化监管,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加强行政执法和环保监督力度,按相关规定淘汰包括自备电厂在内的服役年限长,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煤电机组。针对自备电厂违规建设、环保改造不到位、逃避规费、不履行调峰义务等问题,研究将自备煤电机组纳入压减煤电项目清单,严控燃煤自备电厂发展,规范火电行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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