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培训考核试题选编简答题如下:
(1)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哪些情况下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答:1)改变原设计。
2)中断生产超过6个月。
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瓶阀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防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首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质量允差不超过5%。
7)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
8)瓶阀出厂时,应逐个出具合格证。
(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易熔合金塞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1)易熔合金塞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瓶帽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铸铁制造。
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质量允差不超过5%。
(5)在送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接收送检气瓶时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接收送检气瓶时,在送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做好以下工作:
1)查清送检气瓶数量,按气瓶用途的不同分别存放。
2)检查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瓶阀是否损坏,将缺少和损坏的附件记录在案,并告知送检人员。
3)瓶阀型号与气瓶用途不相符的,必须问明原因,以防可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禁油气瓶与不禁油气瓶混用。
4)对用户自行喷涂漆色的气瓶,必须问明原漆色及充装介质,以防用户自行改装气瓶和用户用漆色掩盖瓶体缺陷。
5)对未到期提前送检的气瓶,应问清原因或损伤的性质及部位,以便列入检验重点。对要求喷涂漆色、修理或调换瓶阀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或马上修理发还用户。属于误送检的气瓶,则退还给用户。
6)在送检人员在场时,记录每只气瓶的编号、制造厂和瓶阀、安全附件等是否齐全,有否损坏、送检瓶数量等内容,并经送检者和接收者双方核实后签字,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6)待检气瓶瓶内余气如何排放?
答:无毒、非可燃气体气瓶的余气,可采用直接“放空”的方法将瓶内的余气排至大气中。
其他易燃、可燃气体,应回收处理。
有毒气体气瓶内余气的排放,最妥善的方法是“抽空”,也可采用“化学吸收”的方法排放余气。在排放余气后,还必须根据瓶内介质性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7)外观检查中,哪些气瓶应判废?
答: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判废。
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如受检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3)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判废。
4)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大于有关规定;或其缺陷深度虽小于有关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气瓶应判废。
5)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判废。
6)瓶体上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判废。
7)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如受检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8)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判废。
9)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判废。
10)筒体圆度超过2.0%的气瓶应判废。
11)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4‰,且弯曲深度大于5mm的气瓶应判废。
12)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8‰的气瓶应判废。
(8)试述GB/T 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音响检查的规定。
答:外观检查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
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碍瓶体振动的情况下,用木槌或重约250g的小铜锤轻击瓶壁,如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韵轻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此项检验合格。
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判废。
(9)GB/T 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瓶口螺纹检查有什么要求?
答:用自测或低倍放大镜逐个检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对高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2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 10878—2011《气瓶锥螺纹丝锥》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用符合GB/T 8336—2011《气瓶专用螺纹量规》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判废。
(10)《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对内部检查有什么规定?
答: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判废。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判废;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如受检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11)水压试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受检气瓶应判废?
答: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的气瓶应判废。
高压气瓶在水压试验时,应同时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的90%。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的气瓶应判废。如受检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12)气瓶瓶阀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瓶阀应逐个进行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密封垫片宜更换新件,爆破片也应更换。用于氧气、强氧化剂等禁油气瓶的瓶阀应做脱脂处理。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
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在装配瓶阀之前,必须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13)气瓶检验结束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答: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并按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判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并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14)GB/T 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对试验装置有哪些要求?
答:1)试验装置必须具备有效的控制试验压力的设施。
2)除试验压力和受试瓶瓶口部位因密封而需受力及实施外侧法时水套中的水对气瓶施加的液体静压力外,试验装置不得对受试瓶施加能影响瓶体变形的其他外力。
3)试验装置的内部必须保证清洁。禁油与非禁油气瓶的试验装置不得混用。
4)水压泵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为使受试瓶缓慢而平稳地升压,水压泵的流量不宜过大。对于仲裁试验,受试瓶升压时其瓶体环向应力的增长速率不得大于10N/mm·s。
5)试验装置连同受试瓶内的空气应能完全排出。
6)试验装置、受试瓶及待试瓶必须置于同一室内,且应避免日光直射和其他热源的影响。
7)外测法试验装置应对温度变化有较好的适应性,其水套及水套盖必须有足够的刚性以免在装置运行时产生附加变形;试验装置上设有活动量管时,量管支架上的水准线必须相对固定;试验装置必须按标准进行校验。
8)内测法试验装置全部承压管道必须采用金属管装设,承压管道在受试瓶试验压力下的压入水量B值(不含管道容积)的测量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且在试验装置检修后必须重新测量,B值的测量方法按规定执行。试验装置的水压泵是单缸单作用泵时,泵在停止状态下应能从泵的外部判明和调整柱塞的行程位置。
9)试验装置中的承压管道必须固定。新试验装置或检修后的试验装置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以确保承压管道足够的强度与良好的密封,试验压力应等于试验装置最高工作压力的2倍。
10)试验装置上应采用时间继电器控制保压时间。
11)试验装置连同受试瓶必须具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15)GB/T 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对压力测量仪表的要求是什么?
答:试验装置上至少应在两点各安装一只能同时正确显示试验压力的电接点压力测量仪表,其量程宜是受试瓶试验压力的2~3倍,用于读取试验压力的压力测量仪表之精度级别必须不低于1.5级。该压力测量仪表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为了便于校验显示试验压力用的压力测量仪表,必须在试验装置上安装精度压力测量仪表,其精度级别不得低于0.4级,其量程不宜超过受试瓶试验压力的2倍。在每天开始试验第一只气瓶时或发现压力测量仪表的指示异常时,应用精密压力测量仪表进行校验。试验装置正常运行时,必须关严通往精密压力测量仪表的阀门。精密压力测量仪表本身的定期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16)《气瓶水压试验方法》对试验用水有哪些规定?
答:1)水质 试验用水必须是洁净的淡水,受试瓶是含铬合金钢气瓶时,试验用水中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25×10-6;受试瓶用于充装氧或其他强氧化性介质时,注入或压入受试瓶中的试验用水严禁受到油脂的污染。
2)水温 试验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试验用水的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5℃;对于外测法试验,试验前后受试瓶内水温的变化及受试瓶内外水温之差均应不大于20℃;对于内测法试验,待试瓶内的水温与试验时即将压入到受试瓶内的水温之差应不大于2℃。
3)供水方式 在设有试验装置的室内必须设置盛装试验用水的水槽,水槽的盛水量应与日检气瓶量相适应。水槽内充入新水后必须敞口放置24小时,方可用于水压试验;试验用水应能稳定连续供给。
(1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中,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保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待试瓶的试验压力必须按待试瓶上标记的试验压力或按待试瓶上标记的公称工作压力依照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必须在临试验前测出待试瓶内试验用水的温度,将其作为试验温度。
受试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但不得小于30s。
(18)耐压试验的操作步骤是哪些?
答:耐压试验的操作步骤为:记录待试瓶的有关数据→安装受试瓶→排气→检漏→升压→保压→卸压→检查受试瓶→拆卸受试瓶→试验结果记录。
(19)水压试验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GB/T 9251—2011水压试验中的注意事项有:
1)安装压力测量仪表时,应注意排净压力测量仪表及其接管内的空气。
2)水压试验前必须拆除防振圈,放松夹紧气瓶用的夹具。
3)在升压过程中若发现升压速度明显增快或减慢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水压泵,寻找升压速度异常的原因并予以处理。
4)受试瓶内的压力超过公称工作压力后,不得使受试瓶受到冲击或碰撞。
5)压力测量仪表的示值未降为“零”时,严禁拆卸承压管道上的一切承压件和拆装受试瓶,严禁旋紧承压管道上的接头。
6)卸压时必须使压力缓慢下降。
7)一般情况下试验装置应按待试瓶的充装介质分类使用或专用。如用同一试验装置试验充装介质不同的待试瓶时,应注意待试瓶内未除净的残留物可能彼此产生影响,必要时应更换试验用水。
8)若发现试前准备或试验过程中某一环节有失误,则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正确性时,则该次试验无效。对于试验无效的受试瓶若试验中已将压力升到受试瓶试验压力的90%以上时,应将试验压力提高0.7MPa,或提高至原试验压力的1.1倍(取两者中的小值),重新进行试验;如需计算容积全变形及容积残余变形率,应按提高后的压力进行计算。
(20)GB/T 12137—2015《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对试验条件有何要求?
答:气瓶气密性试验在耐压试验合格之后,表面涂敷之前进行;气瓶气密性试验环境温度>0℃;受试瓶的表面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物;根据不同气瓶的试验要求,按规定的充气速度将受试瓶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
(21)气瓶瓶阀气密性试验有什么操作步骤?
答: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分别使阀处于关闭或任意开启状态(阀处于开启状态时封闭出气口),通过专用装置往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规定试验压力,浸入水中,各持续30秒,检查瓶阀在试验压力下有无泄漏。
(22)GB 15382—2009《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对瓶阀材料有何要求?
答:对于毒性或腐蚀性气体,阀应选用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及不影响气体质量的材料。
阀内使用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必须与使用介质相适应,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阀体及主要零件一般采用HPb59-1铅黄铜或性能不低于它的材料制造,HPb59-1铅黄铜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5231—2012《加工铜及铜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规定。对阀所选用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手轮应用金属材料制造,一般选用ZL102铝合金制造,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1173—2013《铸造铝合金》规定,采用其他金属材料时应符合相应标准。
(23)GB 15382—2009《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对瓶阀有哪些性能要求?
答:启闭力矩、气密性、耐振性、耐温性、耐压性、耐用性、安全装置、真空度、耐机械冲击性、耐氧压力激燃性、耐盐酸腐蚀性等。
(24)对气瓶字样有什么规定?
答: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也可含气瓶所属单位名称和其他内容,如溶解乙炔气瓶的“不可近火”等)。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凡属液化气体,气体名称应冠以“液”或“液化”字样:凡属医用或呼吸用气体,在气体名称前应分别加注“医用”或“呼吸用”字样。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汉字字样采用仿宋体,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他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名称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名称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名称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25)对气瓶色环有什么规定?
答:公称工作压力不同的气瓶充装同一种气体而具有不同充装压力或不同充装系数的,公称工作压力比规定起始级高一级的气瓶涂一道色环(简称单环,下同),高二级的涂两道色环(简称双环,下同)。(www.xing528.com)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单环宽度为40mm,双环的各环宽度为30mm。其他规格的气瓶,色环宽度宜适当调整。双环的环间距等于环宽度。
色环应于气瓶环向涂成连续一圈、边缘整齐且等宽的色带,不应呈现螺旋状、锯齿状或波状,双环应平行。立式气瓶的色环应位于瓶高约2/3处,且介于气体名称和单位名称之间。卧式气瓶的色环应位于距瓶阀端约筒体长度的1/4处。
(26)气瓶防震圈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LD52—1994《气瓶防震圈》规定,气瓶防震圈的表面不得有明显的杂质和污点;表面不得有裂纹和不超过1mm凸凹缺陷5处;表面不允许有欠硫及喷霜现象;表面上的名义质量值和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的标记应清晰。
(27)《气瓶安全技术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哪些情况下为改变气瓶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
答: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28)《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2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什么条件方可进行检验?
答: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30)《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瓶的报废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3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应有哪些内容?
答:应有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单位代码和制造年月、监督检验标记、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
(32)按GB/T 13075—201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气瓶的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按GB/T 13075—201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包括哪些?
答:外观检查、焊缝检查、阀座与塞座检查、内部检查、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及泄压阀检验、气密性试验、易熔合金塞等,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34)按GB/T 13075—201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检验前逐个检查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逐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质量、上次检验日期。
(35)按GB/T 13075—201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检验前有哪些情况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答: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6)按GB/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规定,气瓶检验站建站审批有何规定?
答:1)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
2)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
3)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37)按GB/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6)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
(38)按GB/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站的基础设施有何要求?
答:1)检验站的设施、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2)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3000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
3)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条件。
4)检验站必须有符合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39)GB/T 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规定的瓶体异常是指什么?
答:水压试验中发生下列任一现象时,称为瓶体异常:
1)瓶体泄漏。
2)由于瓶体本身的原因导致了保压期间压力下降。
3)在试验压力的作用下瓶体上发生了可见变形。
4)瓶体上发生明显响声。
(40)GB/T 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对水压试验用水水温有何规定?
答:1)试验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
2)试验用水的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不宜大于5℃。
3)对于外测法试验,试验前后受试瓶内水温的变化及受试瓶内外水温之差均应不大于2℃。
4)对于内测法试验,试瓶内的水温与试验时即将压入到受试瓶内的水温之差应不大于2℃。
(41)GB/T 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对水压试验供水方式有何要求?
答:1)在设有试验装置的室内必须设置盛装试验用水的水槽,水槽的盛水量应与日检气瓶量相适应。水槽内充入新水后必须敞口放置24小时,方可用于水压试验。
2)试验用水应能稳定连续供给。
(42)GB/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对检验液有何规定?
答:1)检验液用于涂液法气密性试验。
2)检验液不得对受试瓶产生有害的作用,用于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用无油脂的检验液。
3)检验液应选择表面张力较小的液体。
(43)GB/T 12137—2015《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对气密性试验的试验条件有何规定?
答:1)气瓶气密性试验环境温度>0℃。
2)气瓶气密性试验在耐压试验合格之后,表面涂敷之前进行。
3)受试瓶的表面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物。
4)根据不同气瓶的试验要求,按规定的充气速度将受试瓶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
(44)GB/T 12137—2015《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对浸水法气密性试验有哪些规定?
答:1)将充以试验压力气体的受试瓶放入试验水槽中,使受试瓶任何部位离水面不小于5cm。
2)缓慢地转动受试瓶,时间不少于1min,目视检查各部位有无出现气泡,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判该受试瓶气密性试验不合格:
①连续冒出气泡。
②固定气泡抹去后,仍出现气泡。
(45)按GB 8335—2011《气瓶专用螺纹》的规定,对圆锥螺纹应如何检查?
答:1)圆锥外螺纹用圆锥螺纹环规检查。环规螺纹大端的螺纹尺寸应与该螺纹基面上的螺纹尺寸相同。当环规旋合在外螺纹上时,外螺纹小端平面应在环规小端台阶高度范围内。
2)内螺纹用螺纹塞规检查,塞规台阶大端部位的螺纹尺寸应与该螺纹基面上的螺纹尺寸相同。当把塞规旋入内螺纹时,螺纹端面应在台阶高度范围内。
(46)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对钢瓶开孔有何规定?
答:1)不允许在筒体上开孔。在封头上开孔时,沿封头的轴线垂直方向测量孔边缘与封头外圆的距离不宜小于瓶体外直径的10%。
2)开孔应考虑补强,补强采用等强补强方法,补强材料应和瓶体材料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
(47)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对焊接接头有什么规定?
答:1)主体焊缝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对接形式。凸面承压封头与筒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可采用角接或搭接形式。
2)纵焊缝不得有永久性垫板。
3)环焊缝允许采用永久性垫板,或者在接头的一侧做成台阶形的整体式垫板。
(48)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对焊缝外观有什么规定?
答:1)瓶体对接焊缝的余高为0~3.5mm,同一焊缝最宽最窄处之差不大于4mm。
2)阀座、塞座角焊缝的几何形状应圆滑过渡至母材表面。
3)瓶体上的焊缝不允许有咬边,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凹陷和不规则突变。
(49)GB 5100—2011《钢质焊接气瓶》对焊缝返修有什么规定?
答:1)焊缝返修应按返修工艺进行。返修部位应重新按标准规定进行外观和射线透照检测合格。
2)焊缝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若超过时,每次返修均须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3)返修次数和返修部位应记入产品生产检验纪录,并在产品合格证中注明。
(50)对钢瓶的表面质量的要求是什么?
答:钢瓶外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重皮、夹杂和深度超过0.5mm的凹坑、划伤、腐蚀等缺陷,否则应进行修磨,修磨处应圆滑,其壁厚不得少于设计壁厚。
(51)对液氯瓶阀性能试验有什么要求?
答:1)启闭力矩。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的最大启闭力矩应不大于10N·m。
2)气密性。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在关闭和任意开启状态下均应无泄漏。
3)耐振性。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应能承受全振幅为2mm、频率为33.3Hz、时间为30min振动,振动后各连接处不应松动和泄漏。
4)耐温性。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在-40~60℃温度范围内应无泄漏。
5)耐压性。在2倍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应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6)耐用性。在公称压力作用下,阀在全行程启闭2000次内(包括2000次),应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52)对于检验不合格的乙炔瓶,应怎样进行处理?
答: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上报废钢印。
3)对报废的乙炔瓶采用压扁或瓶体解体的方法进行破坏性处理。
4)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进行破坏性处理,但应做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乙炔瓶送原制造单位回用。
(53)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安全性能试验包括哪些内容?
答:1)外观检查。瓶阀外观采用目视的方法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阀体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过烧、夹杂物、未充满等有损瓶阀性能的缺陷。
2)质量检查。将组装后的瓶阀放在精度允差不超过1‰,感应量不超过5g的天平上称量,与瓶阀质量标记允差不超过5%。
3)启闭力矩试验。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使瓶阀处于关闭状态,从瓶阀进气口往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公称压力,在此压力下不得有泄漏。然后在有气压的情况下,用力矩扳手启、闭瓶阀,其启、闭力矩均不得大于10N·m。
4)气密性试验。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瓶阀校验台)上,分别使瓶阀处于关闭和任意开启状态(瓶阀处于开启状态时出气口用堵帽封闭),从瓶阀进口往瓶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公称压力(3.0MPa),浸入水中,各持续30s。应无泄漏。
5)耐振性试验。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使瓶阀处于关闭状态,从瓶阀进气口往瓶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公称压力,然后将专用装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振动,应能承受振幅2mm、频率33(1/3)Hz、持续时间30min的振动,瓶阀上各螺纹连接处不应松动,并无泄漏。
6)易熔合金塞动作试验。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使瓶阀处于关闭状态,从瓶阀进气口往瓶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0.4MPa压力,将专用装置放入盛有甘油的槽内逐渐升温,其动作温度应为(100±5)℃。
7)耐温性试验。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从瓶阀进气口往瓶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公称压力,放入恒温箱内逐渐升温至65℃,并保温2h(启、闭各1h),在空冷至室温后放入低温箱内逐渐降温至-40℃,保温2h(启、闭各1h),瓶阀不得有泄漏。
8)耐压性试验。将瓶阀进气口与试压泵相连,封闭出气口,使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充压至2倍公称压力,持续3min,阀体不得泄漏并无其他异常现象。
9)耐用性试验。将瓶阀装在专用装置上,封闭出气口,使瓶阀处于关闭状态,从瓶阀进气口往瓶阀内充入氮气或空气至公称压力,以8~15次/min的速度全行程启闭2500次,不得泄漏并无其他异常现象。
(54)乙炔瓶气压试验过程中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答:1)操作人员在升压时必须离开水槽5m以外和隔墙进行操作。
2)气压试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响声、压力下降或试验装置发生故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查明原因。
3)在气压试验过程中消除乙炔瓶阀门或易熔合金塞与瓶体连接处漏气,必须在卸压后进行。
4)在气压试验中和气压试验后的卸压速度均应缓慢。
5)气压试验后乙炔瓶和管道内的氮气应排出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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