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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监管办法:内容解析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⑨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监管办法:内容解析

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某市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⑧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两个月前公布。

⑨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年龄在18周岁以上;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c.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d.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e.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f.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⑿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⒀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⒁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⒂发证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⒃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对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www.xing528.com)

①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b.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c.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d.拒绝违章指挥;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1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④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⑧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⑨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进行处罚。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b.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c.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d.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e.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a.、b.、c.、d.项规定的,持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b.、c.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a.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b.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④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⑥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⑦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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