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安全使用规程主要内容如下。
(1)乙炔瓶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图8-30所示。
图8-30 乙炔瓶图样审批标记示意
1)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同时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 11638—2011《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2)对填料的要求:a.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损害;b.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的填充物;c.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及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d.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气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对溶剂的要求:a.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b.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每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 8337—2011《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个。
5)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2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a.改变乙炔瓶主体材料牌号;b.改变乙炔瓶设计壁厚。
(2)制造乙炔瓶的材料 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用钢。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规定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1)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2)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炔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形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乙炔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 8335—2011《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锥螺纹;b.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 8335—2011中规定的PZ19.2圆锥螺纹。
4)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3)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 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
1)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www.xing528.com)
2)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铜的质量分数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5)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a.易溶合金塞与乙炔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b.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c.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6)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a.铝或铝合金制;b.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4)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1)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P1/2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证。
2)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a.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b.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c.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d.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e.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3年进行1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3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a.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b.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c.乙炔瓶皮重异常;d.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e.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f.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5)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 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溶解乙炔气瓶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
7)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a.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b.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c.对报废的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8)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理,但应做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乙炔瓶送原制造单位回用。
9)乙炔瓶检验单位认真填写GB13076—2009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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