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确保气瓶安全使用,在TSG 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气瓶的运输、贮存、经销和使用等方面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1)加强对运输、贮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带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km。
(3)贮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贮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www.xing528.com)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贮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4)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质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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