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气瓶定期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1)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规定,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2)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a.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b.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体进行更换(按规定);c.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d.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等。
3)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b.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c.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d.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1次;e.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1次;f.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1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g.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h.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i.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a.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b.盛装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c.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5)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www.xing528.com)
6)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a.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表7-10,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b.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表7-10 气瓶判废通知书
注:本表一式2份,检验单位存档1份,气瓶产权单位或所有者1份。
7)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振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振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
8)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1个检验日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