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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开展压力容器监检工作?

更新时间:2025-01-0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表6-1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注:本单一式3份,1份监检单位存档,2份送受检企业,其中1份返回监检单位。6)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表6-3,以下简称“监检证书”。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答:加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是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2)接受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3)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内容。

5)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联络单”,见表6-1,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表6-2,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6-1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联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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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单一式3份,1份监检单位存档,2份送受检企业,其中1份返回监检单位。(www.xing528.com)

6-2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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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单一式4份,1份送当地安全监察机构,1份监检单位存档,2份送受检企业,其中1份返回监检单位。

6)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出具“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表6-3,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7)受检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8)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a.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b.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c.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d.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e.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3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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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证书一式3份,1份监督检验机械存档,2份送制造单位,其中1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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