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压力容器、气瓶属于特种设备,部分装置涉及有毒介质,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都将给企业和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综合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按照TSG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简称《规则》)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各类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4)压力容器、各类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容器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5)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b.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c.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www.xing528.com)
6)压力容器、各类气瓶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7)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压力容器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8)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9)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涉及区域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10)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1)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压力容器的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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