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5-3的规定。
表25-3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注: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当建筑物内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上述室内需同时使用设备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本表规定。
3.储煤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少于20L/s。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5.主厂房、储煤场(室内储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6.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在道路交叉或转弯处的地上式消火栓附近,宜设置防撞设施。
2)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①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
② 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
③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储煤场。
④ 解冻室,柴油发电机房。
⑤ 生产、行政办公楼,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⑥ 汽车库。
3)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试验回水管上应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机组容量为125MW以下燃煤电厂的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上燃煤电厂,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其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
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格并设公用吸水设施。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5)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6)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在任何建筑物内最不利点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注:① 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25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②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与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9)50MW以上的燃煤电厂,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10)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11)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当油浸变压器容量为90MVA及以上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12)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电厂应按附录U表U-1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附录U表U-2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14)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① 单机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②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③ 消防控制室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④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内;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对应的火灾报警区域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⑤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与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
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应区别于其他系统的音响。
⑦ 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
⑧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设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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