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分类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1)主保护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故障的保护。
2)后备保护
后备保护是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用以切除故障的保护。后备保护可分为远后备和近后备两种方式。
① 远后备是当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由相邻电力设备或线路的保护实现后备。
② 近后备是当主保护拒动时,由该电力设备或线路的另一套保护实现后备的保护;当断路器拒动时,由断路器失灵保护来实现的后备保护。
保护双重化和断路器失灵保护是实现“近后备”的必要条件。
110kV及以下电力网,基本上实现的是“远后备”。
220kV及以上电力网,采用“近后备”方式。
3)辅助保护
辅助保护是为补充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性能或当主保护和后备保护退出运行而增设的简单保护。
4)异常运行保护
异常运行保护是反映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异常运行状态的保护。
(2)电气主设备继电保护配置要求
电气主设备继电保护配置要求见表20-1。
表20-1 电气主设备继电保护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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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kV及以上电压线路的保护装置,在交流失压的情况下,应具有在失压情况下自动投入的后备保护功能,并允许不保证选择性。
(4)自动重合闸
1)110kV及以下单侧电源线路
① 采用三相一次重合闸方式
② 当断路器断流容量允许时,下列线路可采用两次重合闸方式:
● 无经常值班人员变电站引出的无遥控的单回线。
● 给重要负荷供电,且无备用电源的单回线。
2)110kV及以下双侧电源线路的自动重合闸装置,按下列规定装设:
① 并列运行的发电厂或电力系统之间,具有四条以上联系的线路或三条紧密联系的线路,可采用不检查同步的三相自动重合闸方式。
② 并列运行的发电厂或电力系统之间,具有两条联系的线路或三条联系不紧密的线路,可采用同步检定和无电压检定的三相重合闸方式。
③ 双侧电源的单回线路,可采用下列重合闸方式:
● 解列重合闸方式,即将一侧电源解列,另一侧装设线路无电压检定的重合闸方式。
● 当水电厂条件许可时,采用自同步重合闸方式。
● 为避免非同步重合及两侧电源均重合于故障线路上,可采用一侧无电压检定,另一侧采用同步检定的重合闸方式。
3)220~500kV线路应根据电力网结构和线路的特点采用下列重合闸方式:
① 对220kV单侧电源线路,采用不检查同步的三相重合闸方式;
② 对220kV线路,当满足第[(3)、1)、①]条有关采用三重合闸方式的规定时,可采用不检查同步的三相自动重合闸方式;
③ 对220kV线路,当满足第[(3)、1)、②]条有关采用三相重合闸方式的规定,且电力系统稳定要求能满足时,可采用检查同步的三相自动重合闸方式;
④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220kV线路,应采用单相重合闸方式;
⑤ 对330~500kV线路,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单相重合闸方式。
⑥ 对可能发生跨线故障的330~500kV同杆并架双回路,可考虑采用按相自动重合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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