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电厂、变电站的直击雷过电压保护可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下列设施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① 屋外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和母线廓道。
② 火力发电厂的烟囱、冷却塔和输火等系统的高建筑物。
③ 油处理室、燃油泵房、露天油罐及其架空管道、装卸油台、易燃材料仓库等建筑物。
④ 乙炔发生站、制氢站、露天氢气罐、氢气罐储存室、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架空管道及其露天储罐。
⑤ 多雷区的列车电站。
⑥ 微波塔机房和大型计算机室。
注:上述直击雷保护装置包括兼作接闪器的设备金属外壳、电缆金属外皮、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其接地可利用发电厂或变电站的主接地网,但应在直击雷保护装置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2)雷电活动特别强烈地区的主厂房、主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宜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3)峡谷地区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宜用避雷线保护。
4)可不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的设施。
① 发电厂的主厂房、主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为保护其他设备而装设的避雷针,不宜装在独立的主控制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站的屋顶上。但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有屏蔽作用的建筑物的车间变电站可不受此限制。
② 已在相邻高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或设备。
③ 露天布置的GIS的外壳。(www.xing528.com)
④ 发电厂的煤场。
5)主厂房如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或为保护其他设备而在主厂房上装设避雷针,应采取加强分流、装设集中接地装置、设备的接地点尽量远离避雷针接地引下线的入地点、避雷针接地引下线尽量远离电气设备等防止反击的措施,并宜在靠近避雷针的发电机出口处装设一组旋转电机阀式避雷器。
6)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站的屋顶上如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时:
① 若为金属屋顶或屋顶上有金属结构,则将金属部分接地。
② 若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将其焊接成网接地。
③ 若结构为非导电的屋顶时,则采用避雷带保护,该避雷带的网络为8~10m,每隔10~20m设引下线接地。
7)有易燃物、可燃物设施的建筑物的保护。
① 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站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筑物(如制氢站、露天氢气储罐、氢气罐储存室、易燃油泵房、露天易燃油储罐、厂区内的架空易燃油管道、装卸油台和天然气管道以及露天天然气储罐等),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
② 避雷针与易燃油储罐和氢气天然气等罐体及呼吸阀等之间的空气中距离,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罐体、罐体的接地装置和地下管道的地中距离应符合式(18-16)、式(18-17)的要求。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避雷针针尖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3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边缘高出呼吸阀顶部不应小于2m。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接地电阻难以降到10Ω,允许采用较高的电阻值,但空气中距离和地中距离必须符合“七:Sa/Se”的要求。避雷针与5000m3以上储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避雷针尖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5m。
③ 露天储罐周围应设闭合环形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无独立避雷针保护的露天储罐不应超过10Ω),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架空管道每隔20~25m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易燃油储罐的呼吸阀、易燃油和天然气储罐的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储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应跨接。
8)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主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之间,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或沥青地面,也可铺设混凝土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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