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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依据解析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①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等。对于外资工程,要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依据解析

1)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

①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例如,生产、科研类建设项目、土建、给水排水、暖气通风、工艺管线等工程和属于厂房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关工艺或科研设备也已安装完毕。

②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③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④非生产性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属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电梯已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完毕,可以向用户供水、供电、供暖气、供气,具备了正常使用条件。如因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源、水源、电源没有建成,则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采取临时措施解决,使之达到使用要求,这种情况可提前报竣工验收。

(2)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也可报请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实际上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等问题在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也可报请竣工验收。例如:非生产性项目中的房屋已经建成,电梯未到货或晚到货,因而不能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同时交付使用;又如住宅小区中房屋及室外管线均已竣工,但个别的市政设施没有配套完成,允许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建设项目报请竣工验收。

这类项目在验收时,要将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项目清单,注明原因,报监理工程师以确定解决办法。这些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安装完成或修建完工后,仍按前述办法报请验收。

(3)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不能报请监理工程师竣工验收

①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面和主要装修未完成者。

②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未完成并影响投产使用。如:主厂房已经完成,但生活间、控制室、操作间尚未完成;车间、锅炉房工程已经完成,但烟囱尚未完成等。

③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但由本施工企业承建的室外管线尚未完成,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的设备安装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

④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浆、表面油漆活未做。

⑤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退出。

⑥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

2)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一般包含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等。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等。

(3)设备技术说明书(www.xing528.com)

设备技术说明书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验、试车、验收和处理设备质量、技术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4)国家颁布的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

施工中要遵循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很多,主要有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验收规范主要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5)设计变更通知书

设计变更通知书是施工图纸补充和修改的记录。《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对于外资工程,要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国家规定,凡有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无论以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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