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或被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企业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危险源的基本概念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情况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的因素。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同属于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就是从组织的活动中识别出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危险或危害因素,并判定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和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过程。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现场调查法、工作任务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法、事件树分析法和故障树分析法等。
根据危险源在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机理,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危险源:根据能量意外释放论,事故是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作用于人体的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是造成人员伤害的直接原因。于是,把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在生产和生活中,为了利用能量,让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在系统中流动、转换和做功,必须采取措施约束、限制能量,即必须控制危险源,防止能量以外释放。在许多因素的复杂作用下,约束、限制能量的控制措施可能失效,能量屏蔽可能被破坏而发生事故。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
(2)安全事故的主要诱因
①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身体缺陷、错误行为、违纪违章等。
②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设备、装置的缺陷、作业场所缺陷、物质与环境的危险源等。
③环境的不利因素:现场布置杂乱无序、视线不畅、沟渠纵横、交通阻塞、材料工器具乱堆、乱放,机械无防护装置、电器无漏电保护、粉尘飞扬、噪声刺耳等使劳动者生理、心理难以承受,则必然诱发安全事故。
④管理上的缺陷:对物的管理失误,包括技术、设计、结构上有缺陷、作业现场环境有缺陷、防护用品有缺陷等;对人的管理失误,包括教育、培训、指示和对作业人员的安排等方面的缺陷;管理工作的失误,包括对作业程序、操作规程、工艺过程的管理失误以及对采购、安全监控、事故防范措施的管理失误。
2)安全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1)事故原因分类
综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和GB 6441—1986所列与建筑业相关的造成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①物体打击,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②提升和车辆伤害,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③机械伤害,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④起重伤害,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断裂抽人,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⑤触电(包括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⑥淹溺,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
⑦灼烫,如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碱引起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
⑧火灾,如火灾发生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⑨高处坠落,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等。
⑩坍塌,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等。
火药爆炸,如施工所用火药储存、储藏等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等。
火药爆炸,如施工所用火药储存、储藏等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等。
中毒和窒息,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中毒和窒息,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根据对全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5种事故,近几年来已占到事故总数的80%以上,应重点加以防范。
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3个程度:①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②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 000工日。③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 000工日。
(2)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对事故进行等级划分。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安全事故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①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的原因等,上报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②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过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③事故调查。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⑤事故审理和结案。查明事故原因,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须经当地有关审批权限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事故责任者应视事故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给予处理。事故资料应专案存档。
(3)事故报告
①事故报告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a.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c.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h。
③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的初步原因。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g.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 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事故处理
①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a.事故现场处理。
b.事故登记。
c.事故分析记录。
d.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a.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b.对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c.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6)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13种: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③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④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⑤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⑥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www.xing528.com)
⑦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⑧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⑨事故发生后逃匿。
⑩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根据对全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5种事故,近几年来已占到事故总数的80%以上,应重点加以防范。
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3个程度:①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②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 000工日。③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 000工日。
(2)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对事故进行等级划分。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安全事故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①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的原因等,上报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②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过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③事故调查。项目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⑤事故审理和结案。查明事故原因,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须经当地有关审批权限机关审批后方能结案。事故责任者应视事故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责任轻重加以区分,给予处理。事故资料应专案存档。
(3)事故报告
①事故报告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a.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c.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h。
③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的初步原因。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g.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 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事故处理
①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a.事故现场处理。
b.事故登记。
c.事故分析记录。
d.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a.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b.对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c.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6)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13种: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②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③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④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⑤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⑥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⑦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⑧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⑨事故发生后逃匿。
⑩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及其处理
2011年11月22日15时57分左右,地处广东汕尾市区××在建综合楼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 000万元。该建筑为××培训综合楼,地上9层框架结构,此次事故坍塌部分为5楼至顶楼中庭约60 m2米顶盖。
事故发生后,汕尾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经过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现场勘察,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和事故的性质,并形成《××在建综合楼工地“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确定:
调查报告称,造成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支模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要求、高支模支撑体系构造存在严重缺陷、高支模脚手架部分钢管壁厚尺寸和抗拉强度不合格、部分钢管脚手架扣件扭转刚度和扭力矩不合格等。
调查报告还显示,坍塌事故存在多个间接原因,包括总承包商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公司没有按照监理职责落实监理责任,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由施工企业编制组织设计高支模工程等专项安全设计方案资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方案、项目部经理、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不认真、审核程序不规范、检查指导不力等。
在对这一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高支模支架搭设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匿,被司法机关追捕归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多名政府干部和公职人员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5个责任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等处理。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及其处理
2011年11月22日15时57分左右,地处广东汕尾市区××在建综合楼工地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 000万元。该建筑为××培训综合楼,地上9层框架结构,此次事故坍塌部分为5楼至顶楼中庭约60 m2米顶盖。
事故发生后,汕尾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经过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现场勘察,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和事故的性质,并形成《××在建综合楼工地“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确定:
调查报告称,造成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支模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要求、高支模支撑体系构造存在严重缺陷、高支模脚手架部分钢管壁厚尺寸和抗拉强度不合格、部分钢管脚手架扣件扭转刚度和扭力矩不合格等。
调查报告还显示,坍塌事故存在多个间接原因,包括总承包商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公司没有按照监理职责落实监理责任,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由施工企业编制组织设计高支模工程等专项安全设计方案资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方案、项目部经理、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不认真、审核程序不规范、检查指导不力等。
在对这一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高支模支架搭设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匿,被司法机关追捕归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多名政府干部和公职人员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5个责任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