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BOT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规定的特许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模式的各方关系如图5.9所示。
图5.9 BOT模式的各方关系图
BOT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①降低政府财政负担。通过采取民间资本筹措、建设、经营的方式,吸引各种资金参与道路、码头、机场、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便政府集中资金用于其他公共物品的投资。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私人企业,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②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实行该种方式融资,使政府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贷款者及相关当事人等共同分担,其中投资者承担绝大部分风险。
③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项目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由于有民间资本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审查、监督就比政府直接投资方式更加严格。同时,民间资本为降低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就更要加强管理,控制造价,这从客观上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约束机制和有利的外部环境。(www.xing528.com)
BOT模式具有以下缺点:
①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投标费用过高。
②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④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积极性。
⑤在特许期内,政府可能会对项目失去控制权。
BOT模式被认为是代表国际项目融资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结构。BOT模式不仅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广泛重视和采纳,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也考虑或计划采用BOT模式来完成政府企业的私有化过程。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进行的BOT项目中,比较著名的有横贯英法的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中国香港东区海底隧道项目、澳大利亚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等。20世纪80年代以后,BOT模式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的重视,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都有成功运用BOT模式的项目,如中国广东深圳的沙角火力发电B厂、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及菲律宾那法塔斯尔(Novotas)一号发电站等都是成功的案例。BOT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发电厂、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这些项目都是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自己运营获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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