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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湖:一个濒临涅槃的湖泊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湖泊,广德湖的自然寿命已届末年。偌大一个广德湖,已脆弱至如此不堪。善事一桩全祖望作《广德湖田租考》,认为“湖田之不输赋而输租由于仇悆”。存续时间最长的永佃权湖田为官田,南宋末期,朝廷为解岁入之绌,多有鬻卖官田之举,但广德湖似乎是个例外。

广德湖:一个濒临涅槃的湖泊

沧海桑田

北宋大中祥符三年(1010),明州守苏耆以湖“坏漏不补”,复而浚之。这给人的感觉是,广德湖似乎像一只漏水的木桶。

过了一花甲(1069),鄞县知县张峋再修湖,筑埭高八尺,合今约2.5米,比原高增加三尺二寸,近1米(即“而高倍于旧三之二”)。

王庭秀作《水利说》中提及:广德湖,“四面为斗门、碶、闸,……夏秋之交,民或以旱告,则令佐躬亲相视,开斗门而注之。湖高田下,势如建瓴,阅日可浃”(宝庆《四明志》卷十二)。

这些记述,证实了广德湖到北宋时期已经成为一个地上湖。这说明广德湖经公元5世纪至11世纪约600年的开发,除了由于人类垦田而导致湖面缩小之外,还因泥沙淤积、沉积物累积而引起湖盆变浅、湖床抬升。在这种双重因素的长期作用下,广德湖其实早已经由自然湖泊变而为人工水库,如果不是钱亿、张峋们的挽救,广德湖在五代北宋之际,将退化为沼泽。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湖泊,广德湖的自然寿命已届末年。另一方面,自唐大中元年(847)史籍首次有废湖为田之请的记录以来,到北宋政和七年(1117)终行废湖为田之议这270年中,倡废之说屡压屡起,盗垦之风愈演愈烈,这表明广德湖之制度性存在,亦渐失公意。

本来,面积达800多顷约46平方公里这么大一个湖泊,要变为700多顷的农田,仅排水填土,工程量之大就难以想象。但事实上,人们在史籍上根本没有看到有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宋史》只用了“异令尽泄之垦田”七个字,便让一个大湖跳过了沼泽阶段,直接转世为地。

实际上东钱湖的情形也如此,所谓“鄞地湖高于田,田高于河,河高于江,势若建瓴”(《东钱湖志》卷一),就是这个意思。

偌大一个广德湖,已脆弱至如此不堪。非楼异,宁无他人?

倒是地治而为田,却非易事,所谓“一菑二新三畬”,湖田非得三年改造,才能成为有正常种植收入的农田。而且为了鼓励佃户对湖地的改造,想必官田也会采取当年民间的惯例:

初开荒年所收全给;次年依乡例主客减半输官,是十分止收二分半;第三年方依主客例分。[79]

这里,只要把“主”替换为朝廷或明州府即可。

《宋史》上说,楼异“治湖田七百二十顷,岁得谷三万六千”,这应该不是废湖当年的数字。楼异知明州,“在郡五年”,也即政和七年至宣和三年(1117—1121),政和八年(1118)废湖,至“岁得谷三万六千”,最快也是宣和二年(1120)的事了。

义无反顾

绍兴二年(1132),枢密院计议官薛徽言所建议者有二,一为上等田租米“每亩量增八升”,二是“乞委官相视,内低田即废为湖泺,依旧积水灌溉”。前一事,过了五年,在明州贤守仇悆手上实现了;但后一事,没有落实。

绍兴九年(1139)五月,知明州周纲再次要求废田兴湖。他所指出的废湖为田之害更大(鄞西水稻单产降低50%以上,总产减少五六十万石),要求也比薛徽言的更为决绝:

乞还旧物,仍旧为湖。(《宋会要辑稿·食货七》)

过了四年,绍兴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1143年4月10日),明州守莫将上言:

契勘广德湖下等田亩缘既已为田,即无复可为湖之理,不免私自冒种,非惟每年暗失官租三千余硕,而元佃人户词讼终无由止息。又因缘有争占斗讼,愈见生事。欲乞依旧为田,令元佃人户耕种。(《宋会要辑稿·食货七》)

他连十一年前陈戬答应的“内低田即废为湖泺”也一概推翻,乞依旧为田。赵高宗“从之”。自此,“夫湖之不可复也,亦明矣”(全祖望《增定广德湖白鹤庙祀典碑》中语)。

善事一桩

全祖望作《广德湖田租考》,认为“湖田之不输赋而输租由于仇悆”。应该是错怪了。

汪正中作于淳熙六年(1179)的《重修灵波庙记》一文中说:

太守楼公异,郡人也。膺天子倚庇之重,受乡人昼锦之荣,权彼此之重轻,虞衡之利害,谓它山之源,以灌鄞之七乡,则广德一湖,可更为田,而弗损于水利也。请于朝,以便宜而为之,彻田七万亩,处民三千家,若古之公田,入租而不税,然后余裕且资以养士、润国,便于民,民乐耕稼矣。(《桃源乡志》)[80]

“彻田七万亩”之“彻”,是与“贡”“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夏商周时期曾有的赋税制度。《孟子·滕文公》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范文澜认为,彻即实物地租。[81]从汪正中所说“若古之公田,入租而不税”来看,他正是从“实物地租”这个意义上来用“彻”这一概念的。(www.xing528.com)

明陈槐作《德惠祠记》也说:

民之艺湖田者,惟纳租,而差发不与。(《桃源乡志》卷六)

这也显示着鲜明的佃租特征。因此,楼异募民佃租,是将湖田佃给农民,以收租谷,由“佃租”两字而看所有权性质,湖田为官田无疑(严格说来,湖田属朝廷所有,代管官府亦未必是县署,而有可能是都水司、转运司等朝廷派出机构);如果把湖田分发给农民,则湖田为民田,应课田赋而非收地租。但没有证据显示楼异将湖田分发于民。

前引薛徽言说“开垦之初,……其上、中二等皆权势之家请佃”,而这些“权势之家”自己及僮仆并不亲自耕种,却因佃入湖田而逃避了徭役,还加租转佃给客户及小佃农谋利,而这些承佃户既然并非直接从官府佃入湖田,自然还得承当官府的各种差役。这是很不公平的。

为此,“至绍兴七年,守臣仇悆又乞令见(现)种之人不输田主,径纳官租,增为四万五千余石”,此中的“田主”,当为“佃主”,指第一手承佃湖田的“权势之家”。仇悆此举,实际上剥夺了“权势之家”的转佃权,其转佃的加租部分归官府所有,而实际田间稼穑的“现种之人”则因此而免去了徭役,减轻了负担,可说是善事一桩。

存续时间最长的永佃权

湖田为官田,南宋末期,朝廷为解岁入之绌,多有鬻卖官田之举,但广德湖似乎是个例外。元况逵说:“皇元混一,首通漕运,衣食京师,连樯飞挽,风帆旬月而达。四明岁石不下十万,湖田居四之一。”[82]这说明到元代时,湖田仍为官田,故可以官田收入的租米2.5万石衣食京师。

据宝庆《四明志》,南宋鄞县设13乡13里20村,村下设甲,从该志所载的《鄞县县境图》来看,“甲”的序数,与所属乡无关,是全县连续编号的,在《县境图》上看到的最大编号数字是“清道乡五十一甲”。而据《鄞县志》(1996)介绍,元延祐七年(1320),全县共11乡55都,其中“以数字编号的都53个”,也就是说,元代“都”的数量只比南宋“甲”的数量多2个,这个最大数字的“53都”正处在清道乡。由此可以猜测,南宋宝庆志《县境图》中的“甲”,其含义或与元代后的“都”同。元代在44都、45都、47都、49都、50都的旁边(向心一侧)新设44隅、45隅、47隅、49隅、50隅,这5个隅组成的就是“广德湖田隅”,其范围,正是张峋所治、楼异所废的广德湖。这一区划,到了明代正德年间改租为赋后,仍被保留到清初(见图2-6-3),此乃至今这一带乡民仍有“湖田”“民田”区别观念的历史原因。可见,这“广德湖田隅”被当作了元代的官办农场

【图2-6-3】“广德湖田隅”,相当于从北宋末至明正德八年间的官办农场。底图来自《鄞县通志》

明永乐初,湖田“为军人夺屯,民多失业”,虽仍为官田,但破坏了原有的佃租关系,致佃户(民)失业,后由“耆民任朝善陈于朝,得复为民故业”。故业,即佃租。到了宣德、正统年间,“官多匪政,改常度,而租调兴焉”,佃户既要缴租又要纳税,至“佃湖之民”“病科征而逃亡者日众”。最终,到正德八年(1513),因朝野乡人的努力,湖田改租为赋、全折输银,这才由官田改为民田。(《桃源乡志》卷六)

也就是说,湖田的佃租制度存续了近400年(1117—1513),这恐怕是中国官田中存续时间最长的佃权了。

陈登原认为,明州广德湖田的佃租,是“永佃权的滥觞”[83]之一。永佃权将农田租赁权利创设为一种物权,是历史上中国最了不起的制度创新之一,广德湖居然躬逢其盛,还创造了这么个纪录,值得今人铭记。

湖田与明州(庆元)港

南宋宝庆《四明志》(卷第六)在《叙赋》篇章中有“湖田”一目:

湖田。初,高丽使朝贡,每道于明,供亿繁夥。政和七年,郡人楼异因陛辞赴随州,请垦广德湖为田,岁收租以足用。有旨,改知明州,俾经理之。明年,湖田成。及高丽罢使,岁起发上供。自水军驻扎定海、江东两寨,朝廷科拨专充粮米。[84]

可见广德湖田作为官田的佃租收入,是专门用于高丽贡使在宋期间的各项支出的。依宋代的财政制度,这类外交支出理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即所谓的“公使钱”项下的“正赐公使钱”,但宋徽宗为这钱的出处暗自发愁,因为这不只是一个支出数目,像造出使高丽的神舟,帝“出内帑缗钱六万为造舟费”,一次性支出,很简单;而外藩贡使常年往来的“馆劳之费”需要解决的,却是一个岁岁无已时的支出项目,这就复杂了。楼异号准了帝之脉搏,遂献废湖开田之策,实质是为朝廷在明州开辟了一项专门的对应收入来源,即“公使钱”项下的“公使库钱”,因此,湖田的佃租收入当属中央财政收入。但公使库钱受中央政府管束、督察较弛,地方州军对湖田佃租收入的支配权相对较大,所以也会有部分漏泽地方,如:

余裕且资以养士、润国,便于民,民乐耕稼矣。(汪正中《重修灵波庙记》,载《桃源乡志》卷六)

又以田租之余,筑西埭置闸于傍。(况逵《丰惠庙碑记》,载至正《四明续志》卷九)

但总的来说,湖田的佃租收入惠及地方的还是不多,不可以后世的地方财政视之。高丽贡使罢后(约在隆兴二年,1164年),这项收入便“岁起发上供”,直接转为中央财政收入了。到了南宋乾道年间,“岁收其米以给甬东所屯之水军焉”,水军属中央军,所以湖田佃租收入仍属朝廷直接支配的财赋范围。

“岁起发上供”是由转运司管辖的事,[85]而乾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市舶司,明州市舶务也归转运司提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光宗、宁宗以后,朝廷相继废罢澉浦(1190)及江阴、温州、秀州(1206)四市舶务,[86]“凡中国之贾高丽与日本,诸蕃之至中国者,惟庆元得受而遣焉”(宝庆志卷六)。

一般认为市舶开而有外藩之利来,却对投入未加关注。事实上市舶利之来难定,费之出则因舶务机构之设而无日无之,各务之间于竞争中之最终胜出,原因固然多种,但谁能熬得过寂寞,无疑是前提之一。而提督庆元市舶务的转运司手上有“岁入米近二万石”的湖田佃租收入,恐怕是庆元务在长期的竞赛过程中,有着这种源源不断的后勤保障之故。

可见,广德湖的沧海桑田,与明州作为一个国际港口城市的兴起,息息相关。

不妨说,今朝的宁波,也是广德湖涅槃的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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