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任务
(1)适时发布开工令。
(2)审核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度的实施进度计划。
(3)严格控制关键线路的关键工作、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控制工期的实现。
(4)检查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相符,如实际施工进度拖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及时修改施工季度计划以保证按期完工。必要时可下达“赶工指令”,命令施工单位追赶进度。
(5)协调好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安排,尽可能减少互相干扰,以便项目顺利实施。
(6)控制好材料物资按计划供应,以保证施工按计划实施。
(7)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尽可能减少对工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变更”指令,以保证施工按计划执行。
(8)及时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尽早使已完成的单项工程投入运行。
(二)职责
在项目开工前检查各方落实施工准备的工作,例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外部施工条件;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交了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测量控制网点;施工单位是否进行了人员与材料的准备。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查,认为已符合开工条件,征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后,可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开工令作为工程正式开始施工、确定施工工期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性文件。当工程全面开工实施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进度目标管理。根据工程建设总目标的要求,在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实际进展情况,既要重视工程量完成情况,也要重视供货的形象进度。一旦工程拖延,应督促并帮助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及时扭转,以便控制各阶段进度目标的实施。
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控制工程总进度,审批施工单位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2)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进度计划,并根据各阶段的主要控制目标做好进度控制,根据施工单位完成进度的状况,签署进度支付凭证。
(3)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规范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4)督促与协调施工单位做好原材料,施工机械与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工作。
(5)定期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组织召开进度协调会议,解决进度控制中的重大问题,签发会议纪要。
(6)在执行合同中,做好各种施工进度记录,并保管与整理好各种报告、批示。指令及其他有关资料。
(7)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
2.监理检查员的职责
(1)熟悉合同文件。设计内容、施工图纸以及各种技术规范等,并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应用。
(2)监督、检查分管工作的进度执行情况,如资源的投入使用状况、施工方法与施工机械的选择,进度工程量是否计划完成,做好现场的值班记录。
(3)一旦发现施工现场出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现场监理工程师报告。
(4)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审查月进度报表。(www.xing528.com)
(5)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更改措施。
(6)做好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平衡。
(三)权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其关系属于经济承包关系。建设单位将合同管理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工程师,而不直接指挥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理。为了明确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保障对项目实施全面监理,监理工程师具有以下权限。
1.保证工程建设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工与竣工
施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较短时间内,必须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过审查、修改、批准后才能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进行施工,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按计划对施工活动进行全面控制,经常地、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和分析实施情况,并指令施工单位修改进度计划,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
2.修改设计建议及设计变更签字权
经技术论证后,如认为有必要对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进行优化设计,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所有的设计变更文件与施工图,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签字认可后,才能支付施工单位实施。
3.劳动力、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权
根据季、月度作业计划的安排,监理工程师应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劳动力配置、施工机械的类型与数量。监督的目的是既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又不因资源使用的不合理而浪费资金。
4.工程付款签证权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的进度控制中,应要求建设单位积极组织资金到位,以便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付款凭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拒付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备料、购置设备、工程结算等工程建设款项。
5.下达停止施工令和复工令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导致必须停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停工令,在符合合同要求时也有权发布复工令,对于施工单位不符合质量标准、规范、图纸要求进行施行,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整改通知单,期限整改。整改不力的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后签发“停工通知单”,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后才准许复工,而对于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有权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建议解除承包合同。
6.合同条款的解释权与管理权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正式签订承包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虽不承担合同风险,但负责有效地管理合同。在合同的执行中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按合同条款及有关文件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7.索赔费用的核定权
不是因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有权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应核定索赔的依据及索赔费用的金额,并在合同的管理中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8.有效开展协调工作的权力
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它们互相配合,搞好工作衔接,保证建设按进度计划实施;协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合同条款的履行中应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工程的进度;协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修订下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利实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信件、通知、指令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实施管理。
9.工程验收签字权
当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应经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发验收证,工程才能继续施工,以避免出现施工单位因抢进度而不经验收继续施工,影响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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