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1)合同文件。
(2)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修改通知。
(3)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4)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指示。
(二)工程质量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1)监理工程师要求并督促承包人在组织和制度上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交的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3)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但承包人不承担工程设备的制造责任,以及移交地点以外的运输责任。
(4)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其成果应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否则不得在施工中使用。
(5)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人对各种观测设备采购、运输、保存、率定、安装、埋设、观测和维护等。(https://www.xing528.com)
(6)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工地建立试验室,核定其试验方法和程序,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成果。
(7)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包括施工测量、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工序和工程部位进行检查和检验。重要工程或关键部位承包人自检成果核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随时随地进行抽样检验,承包人必须提供抽查条件和协助。
(8)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验。承包人在覆盖前应自行检查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监理工程师应按事先通知的时间到场检查,当确认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9)如果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造成了工程损害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采取措施补救。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或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其违约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质量检查和检验费用的分担
(1)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已作了足够说明的,使承包人能在投标时报价的任何检查和检验,以及全部样品的提供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验提供方便其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2)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对合同中未作规定的部分作额外检验时,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3)监理工程师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进行抽样检验、重新检验、覆盖后复查。若结果证明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的时间到场对隐蔽工程项目检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
(4)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运用不合格的工艺,使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合格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5)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补救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该项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利润的支付),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按事故的责任分别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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