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1 预测条件的确定
1.预测范围
地表水预测范围与已确定的评价范围一致,确定地下水影响预测范围的原则与地表水类似。
2.预测点确定
为了全面地反映拟建项目对该范围内地表水的环境影响,一般选以下地点为预测点:①已确定的敏感点;②环境现状监测点(以利进行对照);③水文特征和水质突变处的上下游、水源地,重要水工建筑物及水文站;④为了预测河流混合过程段,应在该段河流中布设若干预测点;⑤在排污口下游附近可能出现局部超标,为了预测超标范围,应自排污口起由密而疏地布设若干预测点,直到达标为止;⑥预测混合过程段和超标范围段的预测点可以互用。
地下水的预测点宜选在已有的取水井、观测井和试验井附近,以便进行验证。
3.预测时期
地表水预测时期分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三个时期。一般说,枯水期河水自净能力最小,平水期居中,丰水期自净能力最大。但不少水域因非点源污染可能使丰水期的稀释能力变小。冰封期是北方河流特有的情况,此时期的自净能力最小。因此对一、二级评价项目应预测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的两个时期环境影响。对于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水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环境影响。三级评价或评价时间较短的二级评价可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期的环境影响。
与地表水体有直接补给关系的地下水预测可分为丰水、枯水两个时期。一般承压地下水的补给量相对稳定,其预测按稳态情况计算。
4.预测阶段
一般分建设过程、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表水体的影响,并按正常排污和非正常排污(包括事故)两种情况进行预测。对于建设过程超过一年的大型建设项目,如产生流失物较多、且受纳水体的水质级别要求较高(在Ⅲ类以上)时,应进行建设阶段环境影响预测。个别建设项目还应根据其性质、评价等级、水环境特点以及当地的环保要求,预测服务期满后对水体的环境影响(如矿山开发、垃圾填埋场等)。
6.6.3.2 预测方法的选择
预测建设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应尽量利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评价精度和深度要求的方法。
1.定性分析法
(1)专业判断法。根据专家经验推断建设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运用专家判断法、激智法、幕景分析法和特尔菲法等,有助于更好的发挥专家专长和经验。
(2)类比调查法。参照现有相似工程对水体的影响,来预测拟建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本法要求拟建项目和现有污染物来源、性质相似,并在数量上有比例关系。但实际的工程条件和水环境条件往往与拟建项目有较大差异,因此类比调查法给出的是拟建项目影响大小的估值范围。
定性分析法具有省时、省力、耗资少等优点,并且在某种条件下也可给出明确的结论。例如,分析判断建设项目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是否在功能和水质要求允许范围之内等。定性分析法主要用于三级及部分二级的评价项目和对水体影响较小的水质参数,或解决目前尚无法取得必需的数据而难以应用数学模型预测等情况。
2.定量预测法
(1)数学模型法。水质数学模型进行预测是最常用的方法。利用表征水体净化机制的数学方程预测建设项目引起的水体水质变化,给出定量的预测结果,但依赖参数的有效性及模型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此法较为简便,应首先考虑。选用数学模型时要考虑模型的应用条件,如实际情况不能很好满足模型的应用条件而又拟采用时,需对模型进行修正并进行验证。(www.xing528.com)
(2)物理模型法。利用相似原理,按一定比例缩小后得到的模型,用来进行水质模型实验。但花费较高,且只能模拟少数几种情况,有些实际条件在实验中很难体现。在评价级别高,对预测结果要求较严时,应该选用此法,但污染物在水中的化学、生物净化过程难以在实验中模拟。
6.6.3.3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是评定与估计建设项目各生产阶段对地表水的环境影响,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地表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大的水质参数应作为重点。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2.评价的基本资料
水域功能是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基本资料。评价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所采用的水质标准应与环境现状评价相同。规划中几个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如5年)兴建并向同一地表水环境排污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各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或允许利用水体自净能力的比例。向已超标的水体排污时,应结合环境规划酌情处理或由环保部门事先规定排污要求。
3.地表水环境评价结论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的最终结果,应得出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不同阶段能否满足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要求的结论。
下面两种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结论。
(1)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除排放口附近很小范围外,水域的水质均能达到预定要求。
(2)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某个阶段,个别水质参数在较大范围内不能达到预定的水质要求,但采取一定的环保措施后可以满足要求。
下面两种情况原则上应得出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结论。
(1)地表水现状水质已经超标。
(2)污染消减量过大以至于消减措施在技术、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建设项目在个别情况下虽然不能满足预定的环保要求,但其影响不大而发生的机会不多,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析。
有些情况不宜下明确的结论,如建设项目恶化了地表水环境的某些方面,同时又改善了其他某些方面。这种情况应说明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的正影响、负影响及其范围、程度和评价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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