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是河流的集水区域,是水流自上而下沿河网向出口汇集的系统单元,有极强的整体性。显然,对于水环境,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尤其是上游的人类活动最终都会对下游产生影响,不论两者是否属于同一行政单位或同一国家。因此,水环境保护不能允许流域内的各个行政单位各自为政,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进行整治与管理。国内外的经验一再证明,只有全流域通盘考虑,依据循环经济和生态工程原理,结合流域各单位特点,相互合作,互利共赢,进行综合整治,才是最有效、最经济的途径。为实现流域(区域)合作有效地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主要经验如下。
1.建立权威性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机构
这是许多国家经过长期实践,从各单位分散进行水污染防治花钱多、效果差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例如英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1973年的水法,取消了原来的29个河道管理局、157个给水企业、1390个污水治理机构,成立了一个新的流域水管理机构——泰晤士河水务管理局,下辖10个区域管理局,对全流域的水源、供水、防洪、排水、防海潮、污染控制、污水处理、渔业、航运、水上娱乐等全面规划与管理。这种流域统一的管理体制能同时满足四方面的要求:①能有效地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如修建水库调节流量、开发地下水等;②实行经济合理的取水制度,杜绝水的浪费;③通过污水处理等措施,有效地控制排入受纳水体的水质;④实现处理后的净化水的再利用,扩大水资源的应用。我国在1976年后,相继在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分别成立了水资源保护局,共属水利部和国家环保局(现为环境保护部)领导,在环境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但还不是水量水质统一管理的权威机构。
2.制定和实施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有效地保护水环境,都制定了一系列水污染控制和水资源保护的法令,如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政策、实施细则等。依据这些法令进行环境规划与管理,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例如美国,为了保护水体和饮用水源的水质,制定和实施了许多联邦、州和地方的水污染控制法。其中国家级的有三个:联邦水污染控制法(1972)、海洋倾卸法(1972)和安全饮用水法(1974)。水污染控制法规定了点源污染、油溅撒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管理,其中明确提出两个全国性目标:①到1985年杜绝污染物排于航运水体;②到1983年达到为保护鱼类、贝类和野生动物及其繁殖栖息的水质标准。规定直接向通航河道排放者,既要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又要遵守受纳水体的水质标准,同时还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数量。对向公共污水处理厂排放者,根据制定的预处理标准控制这类排放者的排放废水水质,以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法还规定对城市修建污水处理厂提供财政补贴。
我国近年来,对水环境保护立法和标准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使我国的水环境保护进入了健全的法制和标准化时代。(www.xing528.com)
3.实施综合性的水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国内外的长期实践证明,对于区域水污染防治,任何一种单一的治理措施,如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等,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应采用多种技术措施对流域或区域进行总体的、综合的和系统的治理。其主要措施有: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生态农业、水利工程、人工湿地和污水处理厂等。
4.实现水环境保护的产业化
环境保护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对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惩治,又要积极帮助他们采取经济高效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在保护环境中促进经济发展。例如英国在泰晤士河的治理中,泰晤士河水务管理局,与相关的企业、农业、矿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合作,帮助他们采取技术整改,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开发绿色旅游等,不仅使环境得到不断改善,而且开创了防治污染和水环境保护的负投入,1987~1988年,产业化年收入5.97亿英镑,总支出3.86亿英镑,上缴政府2.11亿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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