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对行政不当行为的审查权只限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复议则可以针对复议范围内的所有不适当行为,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在适用上进行审查。
1. 性质上的区别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外部所设置的对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行政管理行为侵害的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2. 程序上的区别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简便、快捷的特点;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的特点。
3. 受理范围的区别(www.xing528.com)
目前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主要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即使是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如果法律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规定的,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4. 审理权限的区别
复议机关对争议对象的审查权比法院对争议对象的审查权要大,这主要表现在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行政诉讼对行政不当行为的审查权只限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复议则可以针对复议范围内的所有不适当行为,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在适用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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