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②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③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送给外国人的。
④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⑤ 走私文物的。
⑥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⑦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 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②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①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③ 擅自迁徙、拆除不可移动的文物的。
④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www.xing528.com)
⑤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⑥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画、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②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③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②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③ 对历史建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外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④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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