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1.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亟须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www.xing528.com)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迹、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3. 水下文物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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