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款责任。
注册职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2. 黏土砖以及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定禁止生产、促销、使用黏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黏土砖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www.xing528.com)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营业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②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的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③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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